榆林市人民政府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榆林市城市規劃違法案件處罰辦法的通知
榆政發〔2011〕6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榆林市城市規劃違法案件處罰辦法》已經2011年12月1日市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榆林市城市規劃違法案件處罰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規劃管理,嚴格控制違法建設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建設案件,是指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案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心城區及本市城市規劃需要控制的區域內對違法建設案件以及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處理。
第四條 市建規局是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使規劃政策制定、規劃編制審批、規划行政許可、規劃管理服務、違法行為認定等職能。
市執法局是違法建設的查處部門,依法對中心城區內違法建設案件進行查處。
國土、住建、林業、工商、供電、商務等部門和縣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市執法局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第五條 對未取得土地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各類項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由市國土局牽頭,市執法局等相關部門配合,依法處理。
第六條 市執法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依據規劃批准檔案,對建設單位履行規劃建設情況實施全程監督檢查,並將建設單位的守法情況列入誠信檔案。
第七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一)壓占規劃道路的;
(二)壓占各類管線及其維護地帶的;
(三)占用高壓供電走廊的;
(四)占用河道、堤岸及其維護地帶的;
(五)占用水源保護地帶的;
(六)占用城市公共綠地、園林、風景區、文物保護區和其他公共活動場地的;
(七)占用中國小、幼稚園等教育設施用地的;
(八)違反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的;
(九)未經批准或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期限和要求拆除的臨時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的;
(十)沙畔50米範圍內、滑坡地段或有地質災難隱患區域的;
(十一)有詳細規劃近期建設區域的;
(十二)其他嚴重違法建設行為。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法建設,屬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依法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
(一)未辦理規劃審批手續,即總平面圖和建築單體未經規劃批准,但符合該地塊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按建設工程造價10%處以罰款;
(二)辦理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件,但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且未按照批准的建設用地總平面圖進行建設的,按建設工程造價的9%處以罰款;依照規劃批准的建設用地總平圖進行建設的,按建設工程造價的7%處以罰款;
(三)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規定進行建設,增加建築面積不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面積10%的,按建設工程造價的5%-7%處以罰款(不可分割部分);增加建築面積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面積10%的,按建設工程造價的8%-10%處以罰款(不可分割部分);
(四)擅自改變建築位置,沒有增加建築面積,且不涉及地界、退讓道路紅線、消防、日照、綠化要求,不影響相鄰關係,可以消除對城市規劃實施影響的,按建設工程造價的5%處以罰款。
第九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提前開工建設,但在工程竣工後,規劃條件核實時已取得規劃許可證件,且所建工程完全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可以從輕處罰。
第十條 需認定的違法建設案件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市執法局對已發生的違法建設進行調查、取證、立案、提出處罰建議;
(二)市執法局商市建規局進行違法建設性質認定,提供完整的卷宗和相關資料;
(三)市建規局組織有關工作人員進行認定,在七日內提交認定結果;
(四)一般案件由市執法局依據認定結論進行處罰。重大案件由市執法局與市建規局等部門以聯席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一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違法建設在履行了行政處罰決定後,可以申請補辦規劃審批手續:
(一)違法建築符合該地塊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但對周邊市政公共、園林綠化等設施造成影響或使周邊單位、居民等合法利益遭受損失,雙方已達成補償協定的,經市政、園林等主管部門提出審批意見並完善相關手續的;
(二)違法建築符合該地塊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強制性內容,但與人口容量、建築形式、建築色彩、建築體量等非強制性內容不符,已改正或已經專家評議審核通過的;
(三)違法建築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強制性內容,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且按規定補交土地出讓金、完善公共配套設施、代征(拆)相套用地的。
第十二條 補辦規劃審批手續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建設單位持罰款收據、竣工測量圖及建設項目規劃報件應具備的相關資料到市規劃主管部門報建;
(二)經市規劃主管部門認定,由市執法局對其違法建築提出改正措施,並要求建設單位對違法建設情況、改正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為期30天的公示;
(三)公示結束後,建設單位將公示證明檔案、方案圖紙等報市規劃主管部門,由規劃主管部門按程式辦理。
第十三條 補辦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應註明“補辦”字樣。
第十四條 經市規劃主管部門核實規劃條件後,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建設單位持住建部門出具的違法增加建築的竣工實測面積到國土資源部門計算補交土地價款,建設單位持國土資源部門計算的應補交土地價款、相關表格到收費部門交費。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違法建設行為,市執法局在接到舉報後,應及時依法查處。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的,應告知或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六條 市執法局要加大巡查力度,對發現的違法建設行為要當場責令停止違法建設,對拒不停止違法建設行為的,市執法局可以函告相關部門停止供水、供電等措施強制停工。
第十七條 市執法局作出《責令停止違法建設行為通知書》或限期拆除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違法建設或逾期不拆除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及時查封施工現場或強制拆除該違法建築。
第十八條 實施違法建設行為的建設單位或個人,不按法律法規規定糾正違法行為的,建規、國土、住建等部門不予審批其新的建設項目。
第十九條 市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部門對建設項目施工提供供水、供電前應當嚴格審查審批手續,凡不具備建規、國土、住建等部門正式審批的相關檔案、證件的,一律不得提供施工供水、供電、供熱、供氣。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不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建設,擅自增加面積,未經市規劃主管部門規劃條件核實,各有關部門不得提供供水、供電、供熱、供氣、排污、通訊等配套設施的接入。
第二十一條 未經市規劃主管部門規劃條件核實的建設工程,住建部門不予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利用違法建設的房屋作為經營場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營業執照;公安消防部門不得辦理消防驗收手續。
第二十二條 責任追究
(一)對違法建設查處應當堅持“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級各部門執法人員不得利用職權為違法建設行為提供庇護,不得干擾案件的查處工作。
(二)執法人員及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1、市執法局執法人員未能及時發現違法建設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或者發現違法建設行為,不及時報告和制止,有案不立,瞞案不報,查處不辦的;
2、各級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組織實施違法建設行為的;不按規定主動拆除本單位違法建築的。
(三)各相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1、市執法局未在規定時限內採取措施,查封施工現場或組織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
2、市供水、供電部門未按規定審查,對違法建設提供用水、用電,並在接到市執法局協辦函後,未採取措施的;
3、未經市規劃主管部門進行規劃條件核實的建築,住建、工商、消防等部門為其辦理有關手續的;
4、各村委會負責人縱容、庇護、放任建設單位占用本村土地進行違法建設的;
(四)對違法建設應當承擔責任的有關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五)對違法建設應當承擔責任的開發、施工、勘察、設計單位,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在我市建設市場開發、施工、勘察、設計資格,並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或降低其資質;外地企業五年內不再準入榆林市場。
第二十三條 違法建設工程造價一般以違法建設工程契約價確認;無工程契約價的,以工程中標價確認。
沒有按上述規定提供違法建設工程造價依據的,或提供的依據與實際工程造價明顯不符的,應當以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從2012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