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中共蘭州市委辦公廳、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榆中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蘭辦發〔2010〕48號)和《中共榆中縣委、榆中縣人民政府關於榆中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縣委發〔2010〕29號)精神,設立榆中縣國土資源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城鄉土地規劃、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組織制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和測繪管理的規範和辦法。
(二)負責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利用規劃、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基礎測繪、規劃的編制、修訂與實施。
(三)負責並實施全縣土地資源利用現狀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發證、土地定級、地籍測繪、估價、登記等工作。
(四)組織落實耕地特殊保護和土地開發復墾整理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的開發和整理,確保耕地占補平衡。
(五)承辦全縣土地徵收、徵用和劃撥的具體工作;負責各類建設用地的審核、報批;負責全縣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組織、協調、審查和出讓方案的落實。
(六)負責全縣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等土地市場的管理和監督;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依法統一管理和監督土地資產及土地市場。
(七)依法管理礦產資源,負責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出讓轉讓審批登記的審查上報工作,負責全縣地質勘查項目管理工作,按規定管理全縣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上解工作,負責礦泉水、地熱水採礦權的登記發證和出讓轉讓審批登記的審查上報工作。
(八)檢查、監督全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利用和使用情況,依法保護土地和礦產資源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及時查處土地、礦產、測繪方面的違法案件。
(九)負責全縣規劃、土地、礦產資源、測繪方面的宣傳教育、科研等管理工作。
(十)制訂測繪事業發展規劃,依法監督實施測繪行業管理政策、技術政策和技術標準。
(十一)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國土資源局設5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各類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新聞宣傳、保密、保衛、接待、檔案、機關財務及資產管理。
土地利用股
負責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耕地保護、土地開發、農地保護、土地整治、未利用地開發、土地復墾的實施;負責基本農田保護、農地轉用、各類建設用地徵收、徵用的審查報批;指導土地用途管制;負責全縣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及土地資產和土地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地籍管理股
組織實施地籍管理、土地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和統計的有關規定;負責全縣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證書年檢、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變更等土地權屬管理工作。
執法監察股
組織對執行和遵守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土地、礦產資源利用和開發、年度用地、農地轉用、土地徵收和徵用、土地及礦產資源資產處置及土地使用權交易、礦業權轉讓等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各類土地、礦產資源違法案件及土地權屬糾紛,承擔行政案件應訴工作及信訪工作。
地質環境股
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並實施,負責全縣地質環境管理、參與工程項目的前期地質環境論證,協調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範圍內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參與地熱水、礦泉水資源管理。
機關黨組織、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縣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1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暫保留事業編制2名。機關工勤人員編制2名。
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榆中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榆中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