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85年8月至1993年6月,在峨嵋半導體材料廠工作;
1993年6月至1998年3月,在峨眉山市國土資源局工作;
1998年3月至2001年5月,任峨眉山市委組織部副部長;
2001年5月至2005年12月,任峨眉山市委常委;
2005年12月至2011年10月,歷任夾江縣委常委、宣傳部部長,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縣委常委、副縣長; 2011年10月至2012年10月,歷任樂山市人防辦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
2012年10月至2015年9月,任井研縣委副書記、縣長;
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任樂山市政府副秘書長;
2016年10月,任樂山市市中區政協黨組書記、主席;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7月4日, 四川樂山市紀委監委訊息,樂山市市中區政協黨組書記、主席楊建釗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一審判決
2019年5月14日,樂山市沐川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樂山市市中區原政協主席楊建釗受賄案,認定被告人楊建釗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對楊建釗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楊建釗先後利用擔任峨眉山市委常委,夾江縣委常委、副縣長,樂山市人防辦副主任、主任,井研縣委副書記、縣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收受19個單位或個人人民幣252萬元、歐元6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楊建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被告人楊建釗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在提起公訴前退清全部贓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一審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