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楊建利等人在美國舊金山市接受台灣間諜組織指派在中國大陸蒐集中國政府檔案等工作任務。
1992年,楊建利夥同他人在美國成立了“中國青年發展基金會”。
1993年至1994年間,楊建利等人通過該基金會,接受台灣間諜組織的資助,並使用該資金資助其在中國境內發展的人員。
2002年4月19日,楊建利持他人護照,在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偷渡入境,並持偽造的身份證件先後在北京市和遼寧、黑龍江及雲南省等地進行活動。
2004年5月13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楊建利案開庭審理後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以間諜罪判處楊建利有期徒刑5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以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因楊建利案涉及國家機密,一審法院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楊建利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庭審結束後,經合議庭評議,13日上午法庭公開開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