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71.04——1980.08,雲南省昆明市藥材公司採購批發站工作;
1980.08——1984.07,雲南大學中文系漢語言文學專業學習;
1984.07——1984.10,雲南省昆明市宜良縣蓬萊區委幹部;
1984.10——1986.03,雲南省昆明市宜良縣蓬萊區委副書記、縣委常委;
1986.03——1987.12,雲南省昆明市宜良縣委副書記;
1987.12——1992.10,雲南省昆明市宜良縣委書記;
1992.10——1996.03,雲南省政府副秘書長;
1996.03——1998.02,雲南省政府秘書長;
1998.02——1998.06,雲南省玉溪地委書記;
1998.06——2000.02,雲南省玉溪市委書記、市長;
2000.02——2000.12,雲南省玉溪市委書記;
2000.12——2001.02,雲南省委常委、玉溪市委書記;
2001.02——2003.06,雲南省委常委、秘書長;
2003.06——2007.12,雲南省委常委、昆明市委書記;
2007.12——2008.01,河北省委常委;
2008.01——2011.12,河北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長、黨組副書記;
2011.12——2015.12,河北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長、黨組副書記,河北行政學院(河北管理幹部學院)院長;
2015.12——2016.01,河北省政府副省長、黨組副書記,河北行政學院(河北管理幹部學院)院長;
2016.01——2017.04,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書記。
十八屆中央候補委員。
中共十七大、十八大代表,第九屆、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7年4月11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楊崇勇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依法雙開
2017年7月4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第十八屆中央候補委員,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副主任楊崇勇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楊崇勇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辦理假身份證件,並以此私自出境,長期向組織隱瞞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對抗組織審查;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長期借用私營企業主車輛、住房。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楊崇勇身為中央候補委員,忘記入黨初心,喪失理想信念,毫無宗旨意識,私慾極度膨脹,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性質十分惡劣、情節特別嚴重,損害黨的事業,污染河北省的政治生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楊崇勇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免去其河北省委委員職務,終止其黨的十八大代表、河北省第九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給予其開除黨籍的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2017年10月14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審議並通過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楊崇勇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確認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給予楊崇勇開除黨籍的處分。
立案偵查
2017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副主任楊崇勇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2018年4月,天津檢察機關依法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副主任楊崇勇涉嫌受賄案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副主任楊崇勇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已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楊崇勇利用其擔任中共河北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長的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開庭審理
2018年6月12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楊崇勇受賄一案。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起訴指控: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楊崇勇利用擔任中共河北省委常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項目建設、用地指標辦理、公司設立審批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係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2.06億餘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楊崇勇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楊崇勇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和各界民眾近50人旁聽了庭審。
一審宣判
2018年9月27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楊崇勇受賄案,對被告人楊崇勇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楊崇勇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楊崇勇利用擔任中共河北省委常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企業項目建設、用地指標辦理、推動經營合作、公司設立審批及職務提拔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2.06億餘元。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崇勇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具有索賄情節,應依法懲處。鑒於楊崇勇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絕大部分贓款贓物已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