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以及全民所有制單位與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或者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鄉級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
相關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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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信息 條例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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