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人民政府 2007年 6月15日頒布,棗政發〔2007〕36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區(市)少年兒童體育學校建設,改善辦學條件,提高辦學質量,更加有效地發揮其選拔培養優秀體育後備人才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少年兒童競技體育學校管理辦法》( 1999 年 2 月 4 日國家體育總局、教育部發布)和《山東省縣級體校辦學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每個區(市)應當至少建立一所少年兒童競技體育學校。
第三條區(市)體校統稱“ ×× 區(市)少年兒童競技體育學校”(以下簡稱體校),享受區(市)直國中同等待遇,納入九年制義務教育序列。
第四條區(市)體校的辦學宗旨是:以構建和諧社會為目標,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執行國家體育、教育方針政策,堅持讀訓並重、文體齊進,為國家培養輸送德智體能全面發展的優秀體育後備人才,為社會培養基層體育骨幹。
第二章組織領導、辦學形式 和學校管理
第五條體校由區(市)教育和體育行政部門共同領導、共同管理。文化教學、教師配備、培訓、技術職務評審和教學設備配置等,由教育行政部門負責;體育訓練、場地器材、教練員配備、培訓、技術職務評審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由體育行政部門負責。
第六條體校必須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選配精幹的領導班子,一般可配一正兩副。校長應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熟知教育教學規律,具有豐富的體育專業知識和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副校長由熟悉文化教學、體育訓練和後勤行政工作的人員擔任。校長與分管訓練的副校長由體育行政部門提出任職意見,分管文化教學的副校長由體育行政部門徵得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提出任職意見, 並上報組織人事部門批准。中層幹部由校長聘任。
第七條體校要設定教務、訓練(科研選材)、醫務和行政後勤管理等機構,健全、、黨、團、工會等組織,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相應的專、兼職工作人員。
第八條體校採取文化學習、訓練、食宿三集中的辦學形式,達到文化學習、訓練時間、教練員、參訓學生和訓練場地五固定。
第九條體校在校生實行雙學籍管理,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學生檔案和學籍管理制度,畢業時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核發義務教育證書。
第十條體校應當建立起有利於人才成長和發揮作用的激勵約束機制,制定各類人員周期責任目標和具體任務,建立學生思想品德、文化成績、運動成績和身體素質等方面跟蹤測試檔案。
逐步實施有償訓練制度,與學生家長簽訂成才契約,把社會、家長與學校的教育管理結合起來。
在校學生均予以註冊,進行綜合評估,並按結果劃分等級,使之與教練員的訓練補助掛鈎,使學生基礎訓練、專項技能與全面發展緊密結合。
第十一條體校的學生經系統培訓教育後,可以輸送到市級以上運動隊、體育中等專業學校或當地高級中學。國中畢業生可以優先報考市級以上體育中等專業學校,優秀運動員升高中時給予特殊照顧。各區(市)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協同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解決被調整退隊和結束學業學生的去向。
第十二條體校按省、市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必要的管理制度,對各類人員實行全方位崗位目標責任制,實施目標管理,定期進行考核、評比。
第三章 學制、項目和選材招生
第十三條體校執行當地國中學制,可附設國小班。根據場地設施、教練員、民眾基礎、經費等條件,結合全市項目布局開設項目。項目設定要突出重點。要根據校舍、教練、師資等條件,確定招生數量,每所學校在校生要不得少於 150 人。
第十四條體校設立專門的科研機構,配備專職的科研人員和必備的科研設備,指導選材和訓練。
第十五條體校招生根據項目設定、年級、年齡結構要求和項目特點等,從嚴要求,嚴格進行體檢和骨齡檢測,認真開展身體形 態、生理機能、身體素質、專項技術測試和思想品質審查,嚴禁盲目招生。
第十六條體校的招生錄取工作,應和中國小招生錄取工作同步進行,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要積極配合體校做好招生工作。對於特殊的體育人才,可隨時選調。
學生錄取後應將原學籍轉入體校,同時保留原學校學籍資格。對經過一個時期訓練,沒有培養前途的學生,要及時調回原輸送學校(原則上國中三年級學生不退回原輸送學校)。
體校學生可代表原輸送學校參加體育比賽。
第四章 化教學和體育訓練
第十七條 校的文化教學工作,必須嚴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規定,學生每天學習文化時間不得少於 6 課時。學生因比賽、訓練耽誤的課程應及時予以補課輔導,並適當減少或暫停訓練,確保學生的文化學習成績達到普通中國小水平。學生畢業、升學均要參加當地的畢業、升學統一考試。
第十八條 體校應當保證學生完成九年制義務教育課程,教學實施計畫必須報教育、體育行政部門審定。
第十九條 體校的體育訓練要遵照 “ 選好苗子,打好基礎,系統訓練,積極提高 ” 的指導思想,嚴格按照國家體育總局頒發的各項目教學大綱規定的內容和要求進行科學、系統的訓練。
學生的體育訓練時間每天不少於 2.5 - 3 小時。嚴禁違背少年兒童的生長發育規律進行超負荷訓練。
第五章教師和教練員
第二十條教師、教練員及工作人員要全面貫徹黨的教育、體育方針政策,嚴以律己,為人師表,團結協作,勤奮工作,全面做好學生政治思想、文化學習、運動訓練和生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體校要配備思想品德好、有敬業精神,責任心強,並具備相應學歷和教師資格、教學經驗豐富的文化課教師。教師人數原則上按普通中、國小規定的要求配備。
第二十二條體校要選配思想品德好、熱愛體育事業、有較高專項運動技術水平,並具有一定體育基礎知識和訓練實踐經驗的教練員,通過競爭,擇優聘任。
第二十三條體校教師、教練員實行聘任制。聘任的教師、教練員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體校可以聘請兼職教師、教練員任教。
根據工作需要,對調入調出的教練員、教師,體育、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協調。
第二十四條教練員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對完成規定訓練、比賽、輸送任務,取得優異成績者,給予不同等級的獎勵;完不成任務者,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處罰或解聘。
第二十五條體校應當積極創造條件,有計畫地派出在職教練員參加上級或有關部門組織的培訓班(每兩年人均一次),不斷提高其訓練水平。
第二十六條教師、教練員和其它專業技術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工作。
第六章保障條件
第二十七條體校文化教學經費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義務教育法有關規定給予保證。
體育訓練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專項列支,並根據財政收入情況逐年提高。
體校要積極發展體育產業,不斷改善教學、訓練條件。體校的基本建設,應滿足同類學校的設學基本標準,所需資金由區(市)政府解決。
第二十八條體校必須配備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教學設施設備和體育訓練所必需的器材及場館設施(一般情況要具備一場、一館、一房)。
第二十九條根據山東省體育局、山東省財政廳《關於調整優秀運動隊運動員、教練員一伙食標準的通知》(魯體財字( 2004 ) 31 號文),結合我市實際經濟水平,學生生活費每人每天不少於 8 元。
第三十條教練員訓練補助費在原有基礎上適當提高,一伙食費每人每天不少於 8 元。教練員訓練服裝或服裝費按有關規定辦理。文化教師加班補課,可以參照普通中、國小有關規定,給予補貼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棗莊市縣級辦學規定》(棗政辦發 [1996]40 號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