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養

棄養

父母逝世的婉詞。謂父母死亡子女不得奉養。亦泛指尊者、長者死亡。

基本信息

漢語詞語

詞語解釋

現也指把被丟棄的動物重新收養或不撫養老人、孩子等,當屬訛用。

詞語出處

唐蘇頲《章懷太子良娣張氏神道碑》:“粵景龍二載孟夏之月,遘疾棄養於京延康第之寢。”清吳定《答曹尚書書》:“念先人棄養八年,明公不忘舊好,施及於孤,古人之交,再見今日。”《痛史》第二十回:“先祖母病重時,不錯,是回來過,但是先祖母棄養後,辦了喪事,又出門去了。”蘇曼殊《斷鴻零雁記》第五章:“妾自生母棄養,以至今日,伶仃愁苦,已無復生人之趣。”六年級第6課季羨林的《懷念母親》中有一句話:“在我讀大學二年級的時候,母親棄養,只活了四十多歲。”

法律概念

我們國家對棄嬰行為有法律規定,必須依法處治,但對棄養、棄教、棄育卻沒有法律規定,助長了一些監護人的失責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遺棄行為或者虐待行為必須情節惡劣才能構成犯罪,而情節惡劣的衡量標準是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等嚴重後果。這使得大量虐待、忽視子女、未盡到監護義務的監護人得以籍此逃避懲罰。
中國首部動物保護法徵求意見中第六章“實驗動物的法律保護”中設立一些特殊的條款,如禁止棄養或放生實驗動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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