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條件
在條件發盤中,沒有“Firm”字樣,也不規定答覆時限,對發盤中的各項條件達成協定之前,條件發盤對雙方不具約束力。因此,內容相同的條件發盤可向幾個不同的接受方同時發出,就其內容進行反覆的探討和修改。一般,按照國際航運慣例,發盤方應遵循“先復先交易(First Come,First Service)”的原則,與第一答覆方洽談。
條件報盤中所附的常見“保留條件”一般如下:
(1)以船未租出或貨未定船為條件(Subject to Open)。在洽租過程中,有時,船方為了儘快給船舶尋找合適的貨載,可能把同一條船同時報給兩家或更多的承租人,但為了避免一條船被多家租用的可能,對其中一家開出一個絕對發盤,而對其他開出以船未租出為條件的條件發盤。如果一個條件發盤被接受時,該船尚未租出,則這個接受是有效的;如果船已租給接受絕對發盤方,則這個接受是無效的。租船方使用這種條件報盤時,用意也是如此,但含義是以貨未定船為條件。
(2)以發貨人接受船舶的受載期為條件(Subject to Stem)。這是租船方使用的條件。有時租船方不能肯定船舶的受載期是否能被發貨人接受,而開出這個條件。租船方等待各種其他租船條款談妥後,將船和受載期通知發貨人。發貨人認為受載期合適並確認接受後,租船方才與船舶所有人簽訂租船契約。船舶所有人一般不願接受這種發盤,因為在運價下跌時,租船方常以發貨人不接受受載期為由,撤回發盤。
(3)以再確認為條件(Subject to Reconfirmation)。這個保留條件沒有說明條件的具體內容,是一個含糊不清的條件。發盤人可以不說明任何理由確認或不確認已經做出的發盤。
(4)其他條件。如以細節內容為條件(Subject to details)、以董事會批准為條件(Subject to board's approval)、以收貨人同意為條件(Subject to receiver's approval)、以足夠商品為條件(Subject to enough merchandise)、以取得信用證為條件(Subject to L/C obtainable)、以政府批准為條件(Subject to governmentapproval)等。
任何一個帶有上述條件的發盤均可視為條件發盤。任何一種條件都是當事人出於某種需要或策略而提出的;或由於發盤時受保留條件限制;或認為成交時機不成熟,需要進一步觀察市場變化,從而獲得更大利益;或為了在洽談中掌握主動;等等。條件發盤往往具有一定的投機性,接受發盤時,應予以注意。例如,船舶所有人開出船尚未租出的發盤,可能是企圖利用幾個承租人之間的競爭來達到待價而沽的目的。因此,承租人一般不宜做出積極反應。
法律效力
條件發盤中的保留條件的有無以及放棄與否決定了發盤的法律效力。;在放棄保留條件之前,條件發盤不構成一項具有約束力的契約,對於租船業務洽談雙方不具備限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