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恩,H·J.S.

梅恩,H·J.S.

梅恩,H.J.S.(1822——1888),著名的英國古代法制史學家,他是19世紀歷史法學派在英國的主要代表,是影響世界的100位法學家。主要著作有《古代法》、《古代制度史》和《古代法和習慣論文集》等。

人物生平

梅恩,H.J.S. 梅恩,H.J.S.

英國古代法制史學家,19世紀歷史法學派在英國的主要代表。1847~1854年任劍橋大學民法教授,兼在律師學院講授羅馬法。1863~1869年任印度殖民政府官員,負責印度法律編纂工作。1869年任牛津大學比較法理學第一任教授,1887年任劍橋大學國際法教授。

主要作品

《古代法》(1861)、《古代制度史》(1875)和《古代法和習慣論文集》(1883)等。

主要貢獻

梅恩持有歷史法學派主要代表F.K.von薩維尼的一些基本觀點,認為自己研究古代法的目的,在於說明反映在古代法中的人類最早的某些觀念及其與現代思想的聯繫。但與薩維尼不同,他並不主張法律體現“民族精神”,也不推崇習慣法和輕視立法。他廣泛研究了以羅馬法為主的古代法,提供了不少可供參考的資料。
梅恩認為,從習慣法發展為成文法典,例如古希臘梭倫的《阿提卡法典》、古羅馬的《十二銅表法》和印度的《摩奴法典》,是古代社會法律發展的共同特徵,但此後人類就分為靜止的社會和進步的社會,以印度為代表的東方社會是他所謂的“靜止的社會”,它停留在古代成文法典階段而不再改進;以羅馬法和英國法為代表的西方社會,則超過古代成文法典階段而繼續改進法律,以適應社會的需要。他還認為,改進法律的主要手段,按照歷史順序來看,有以下三種:①法律擬制(fiction),指法律在文字上沒有改變,但其運用已發生變化。英國的判例法和古羅馬的“法律解答”都以擬製作為基礎。這種手段優點在於能改進法律而不致引起人們對改變法律的反感。②衡平,指以個別原則作為基礎,用以代替原有法律規定。古羅馬的裁判官法和英國大法官的衡平法即其例證。它與擬制不同,是公開干涉法律。③立法,即由立法機關(專制君主或議會)制定法規,與衡平不同,它的權威來自立法機關本身的權力,而衡平的權威來自它所依據的原則。
在西方法學中,他的一個最負盛名的觀點是:在所有進步社會中,迄今為止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所謂“身份”,指屬於“家族”所有的權力和特權,包括古羅馬的家父權奴隸制以及後來的農奴制和等級制等;“契約”主要是指僱傭契約。因此,“從身份到契約”,在一定意義上就是指從奴隸制到封建制,最後發展為資本主義制的歷史過程。恩格斯在評論他的這一觀點時指出:“他自以為他的這種說法是一個偉大的發現,其實,這一點,就它的正確而言,在《共產黨宣言》中早已說過了。”(《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75~7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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