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現將《梅州市100萬元以下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市發展和改革局反映。
梅州市100萬元以下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工程建設施工單項契約和貨物採購單項契約估算投資100萬元人民幣以下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行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特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投資建設的項目。
第三條 50萬元人民幣以上1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納入市本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按《梅州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梅市府辦〔2004〕14號)執行。
5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原則上應進行邀請招標。為減少招標成本,建設單位可將若干個5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捆綁公開招標。
第四條 同一建設單位同時申報立項的兩個及以上5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政府投資建設同類性質的項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捆綁公開招標:
(一)同一條道路不同區段的項目;
(二)同一條河堤、溝渠不同區段的項目;
(三)同一棟建築物或構築物內的項目;
(四)同一開發區內的項目;
(五)同一院落內的項目;
(六)同一校園內的項目;
(七)相鄰道路上的項目;
(八)政府確定的同一批次建設的項目;
(九)其他適宜捆綁招標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非同時申報立項,一年內又提出申報立項的,應當公開招標。
第五條 應當捆綁公開招標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項目,經批准,實行邀請招標:
(一)技術要求較複雜,或者有特殊專業要求的;
(二)受自然資源或者環境條件制約的;
(三)法律、法規或者國家、省另有規定的。
第六條 應當捆綁招標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項目,經批准,可不採用招標方式:
(一)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
(二)搶險救災等需緊急啟用的;
(三)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四)為與現有設備配套而需從該設備原提供者處購買零配件的;
(五)3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
(六)屬市政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日常維護或清疏的;
(七)法律、法規或者國家、省另有規定的。
第七條 市發展和改革局、市經濟貿易局應依照本實施辦法認真核准總投資100萬元人民幣以下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投標發包方案,招標項目應在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委託招標項目應委託具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
第八條 本實施辦法的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主要包括建築工程、安裝工程、主要設備及重要材料的採購等。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等達不到招標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九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市直及中央、省屬駐梅單位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各縣(市、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十條 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