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市水利局和原市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供水、用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等職責整合劃入市水務局。
(三)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四)在做好全市防汛防旱防風工作的基礎上,增加防低溫雨雪冰凍工作職責。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水行政和供水、用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等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方針、政策,研究擬訂有關地方性規定、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在全市範圍內的監督和實施。
(二)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研究和擬訂全市水利、農村水電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組織編制全市主要江河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等有關專業規劃,並負責監督實施。
(三)統一監督管理全市水資源[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含地熱水、礦泉水)工作;負責擬訂全市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全市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指導全市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的管理保護工作;組織實施防洪及建設項目的水資源論證制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並依法監督水資源費的徵收和使用。
(四)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按照國家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並實施監督管理;組織擬訂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配合水文部門監測江河水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負責發布水資源信息和全市水資源公報。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貫徹執行節約用水政策和有關標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監督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組織和指導全市水行政執法及水政監察,依法依規查處涉水(含供排水、污水處理等)違法案件和違規行為,依法協調、處理涉水事件和糾紛。
(七)負責水務系統的科技工作,開展水務對外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水務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指導、協調職業技能培訓及鑑定;擬訂水務產業政策實施細則,按規定對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行業監督;研究提出有關水利、農村水電、供排水、污水處理等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
(八)審查大、中、小型水利和編制供排水、污水處理等基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技施設計;組織、指導全市水利、農村水電和供排水、污水處理等工程建設質量的監督管理,並指導、監督、協調工程的監理工作;指導和監督水利、農村水電、供排水、污水處理等工程招標投標有關工作;組織擬訂本行業有關工程建設的實施細則,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九)組織、指導全市範圍內水利設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江河河口和灘涂的綜合治理與開發,並對依法徵收河道、河堤、灘涂占用費的使用進行監督;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
(十)指導全市農村水電、農村電氣化縣(市、區)建設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按規定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全市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全市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全市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市農村鄉鎮供水、人畜飲水工作。
(十一)負責防治水土流失,組織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組織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並定期公告;負責有關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查、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依法徵收水土保持補償費。
(十二)依法負責水務系統安全生產的指導、監督。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和其他水利水電及供排水、污水處理等工程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務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十三)負責和承擔水利工程移民的管理工作。
(十四)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市防汛防旱防風和防低溫雨雪冰凍工作,對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組織編制市防汛防旱防風和防低溫雨雪冰凍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城市供排水、污水處理工作。研究擬訂城市供排水、污水處理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梅州市區供排水、污水處理的指導、監督和管理以及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工作。
(十六)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班子
黨組書記、局長
•陳海燕
黨組副書記、副局長
•張世儉
黨組成員、 副局長
•王駸
黨組成員、 副局長
•張廣生
調研員
•蔡學祥
調研員
•黃慶福
副調研員
•熊鵬飛
市三防辦主任、三防督察專員
•莊小建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水務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協助局領導做好機關日常工作,對各科(室)的工作進行綜合協調,負責局機關的財產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重大會議組織、政務信息、政務公開、行政審批的協調和管理以及文電處理、綜合檔案管理、對外宣傳報導、新聞發布、保衛、保密、機要、信訪、接待等行政事務性工作和後勤服務工作;負責重要事項的督辦、查辦和催辦工作;組織協調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局機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組織協調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
組織編制水務法制建設規劃、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擬訂水務方面的管理、監督制度;負責局規範性檔案的審核及綜合性規範性檔案的起草、解釋、備案、清理、評估;組織、指導、協調水務法制宣傳,承辦水務法制工作,負責普法工作;組織水務法律、法規的執法檢查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組織指導水務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工作並監督檢查;承辦局有關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民事訴訟的法律事務工作;負責查處水事違法案件,協調處理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的執法工作;承擔重大調查研究工作。
(三)計畫財務科。
負責年度計畫的編制上報、下達工作;負責水利、農村水電、供排水、污水處理等工程項目的計畫申報和資金審核以及建設投資、效益的綜合統計工作;監督水資源費、水土保持補償費、水費、堤防費、河道采砂費、污水處理費等費用的徵收和使用工作;協調對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負責局機關的財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工作;負責直屬單位財務效益和資產的審計監督,指導水務系統的內審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制定水利、農村水電、供排水、污水處理等方面的財務政策和價格、稅收、信貸等經濟調節措施。
(四)水資源管理科。
組織擬訂水利中長期規劃、河流(流域)綜合開發利用規劃和水資源保護規劃;負責水資源統一管理(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保護和節約用水工作;實施取水許可制度、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並依法監督水資源費的徵收和使用;擬訂水的中、長期供求規劃及其水量分配方案,組織擬訂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工作,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與水文部門配合,監督、管理江河、水庫水量水質;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水資源的調查評價,指導城市與農村供水水源規劃、污水處理回用開發工作;組織編制並發布全市水資源公報;負責水利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預審工作;指導、監督庫區旅遊工作。
(五)建設與管理科。
負責水利工程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技術性檔案的審查、審批和上報工作;協調、指導、監督水利工程項目的基本建設工作;組織對水利基建工程的竣工驗收;組織開展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組織開展水利設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和江河河口及灘涂的治理與開發;監督指導本科業務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協調行業安全生產;承擔河道采砂的管理與監督,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負責市管河道采砂權的審批,指導河道采砂管理費的徵收;指導水利基層組織建設。
(六)水土保持科(掛市水土保持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組織擬訂全市的水土保持規劃、年度治理計畫;組織實施水土流失區的綜合治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等工作;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預防監督、監測、預報並公告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審查、審批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徵收;指導水土保持服務體系及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組織推廣水土保持科研成果。
(七)農村水利科。
負責灌區、農村飲水、農田水利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技術性檔案的審查、審批和上報工作;負責指導全市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灌區改造、農田灌溉排水、節水灌溉、雨洪資源利用等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歸口管理農業綜合開發水利骨幹工程及節水改造等水利項目;指導村鎮供水、農村飲水安全、人畜飲水建設和農村節約用水工作;組織擬訂農村飲水工程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農村水利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改革、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農村水利技術推廣工作;監督指導本科業務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八)農電科。
組織擬訂農村水電、機電排灌工程發展規劃並實施;負責農村水電工程、機電排灌工程建設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技術性檔案的審查、審批和上報工作;對農村水電和機電排灌工程建設實施監督管理;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農村電氣化縣(市、區)建設、農村水電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指導農村水電工程質量的管理監督;監督指導本科業務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對農村水電工程的竣工驗收;負責農村水電的綜合統計工作。
(九)科技與信息科。
組織擬訂水務系統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和指導科技項目的申報、立項、研究、管理、結題驗收、成果鑑定、智慧財產權、科技獎勵和成果的推廣套用等工作;負責科技情報的整編上報和傳遞;負責有關水務信息的收集、綜合、管理、交流和利用;組織指導水務系統對外技術交流和合作;負責水務系統數位化、信息化建設的規劃、組織、指導和協調;負責局電子政務建設和管理、行政審批電子監察、水務網站(頁)的建設和管理、電子公文的承辦和網上辦公的管理工作;負責水利學會的日常工作。
(十)供排水管理科。
組織編制城市供排水、污水處理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供排水、污水處理工程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技術性檔案的審查、審批和上報工作,協調、指導和監督供排水、污水處理項目基本建設,並負責指導和監督項目工程建設的招投標、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建設質量,組織對工程竣工的驗收工作;負責指導、監督城市供、用水管理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工作;負責指導、監督、協調、管理梅州市區供排水、污水處理工作及有關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監督指導本科業務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十一)人事監察科。
負責局機關和組織指導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勞動工資、人事、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協同有關部門組織專業技術職務的考核、確定、晉升、評審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指導直屬單位的黨務、宣傳教育、工會、共青團、婦女、計畫生育、人事檔案、監察、紀檢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指導直屬單位的職工教育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水務系統的職工培訓及職業技能鑑定的培訓工作。
掛靠機構
(一)市水庫移民工作辦公室,掛靠市水務局。負責全市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在我市以發電為主的省屬、縣屬水電廠水庫移民除外,下同);按職責開展全市新建、擴建、除險加固水利水電工程的移民安置工作;協調全市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後期扶持管理及有關遺留問題的處理工作。
(二)市防汛防旱防風指揮部辦公室,掛靠市水務局。承擔市防汛防旱防風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市防汛防旱防風防低溫雨雪冰凍工作,對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水庫)實施安全調度與監控;組織編制全市防汛防旱防風防低溫雨雪冰凍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水利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有關工作;監督指導業務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協調省防汛搶險民兵輕舟機動五大隊的工作。
人員編制
市水務局機關行政編制44名(含市三防辦4名及市水庫移民辦、市水保辦人員編制),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總工程師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3名(含三防辦、水庫移民辦),副科級領導職數11名(含三防辦副主任1名)。
後勤服務人員數6名。
其他事項
(一)梅州市供排水管理處成建制劃歸市水務局管理。
(二)與交通運輸部門的職責分工。發生在河道與航道重疊範圍內的違反水法規行為,由水務部門依法處理,涉及主航道的違反水法規行為,由水務部門會同交通運輸部門處理;交通運輸部門興建交通設施涉及水務方面的事項,應事先徵求水務部門的意見。水務部門興建水務設施涉及航道運輸方面的事項,應事先徵求交通運輸部門的意見。
(三)與國土資源等部門的職責分工。河口的灘涂在圍墾前由水務部門管理,圍墾後成為陸地時由國土資源部門管理。主要江河河口能否圍墾或從事可能影響行洪的活動和建設,由水務部門會同國土資源等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後,報市政府確定;在河道範圍內申請開採砂、石、砂金等礦產資源,按《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水務部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國土資源部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海事部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水務部門牽頭會同國土資源部門、海事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開採礦泉水、地熱水由水務部門辦理取水許可證,確定開採量。國土資源部門憑取水許可證,辦理相應的採礦許可證。
(四)與環境保護部門的職責分工。水務部門負責水資源保護,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水務部門按國家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劃,監測江河、湖庫的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並將有關數據和情況通報環境保護部門;環境保護部門亦應按職責分工,定期向水務部門通報有關情況,協商和配合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五)與市城市綜合管理局、市城鄉規劃局等的職責分工。市水務局負責由原市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劃出的梅州市區供水、排水、節水、污水處理方面的工作;按梅州市區的建設規劃,新增的供水、排水、污水處理管網的規劃、建設、管理等工作,由市水務局會同市城市綜合管理局、市城鄉規劃局、市環境保護局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分工,編制好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互通情況,協調、配合和組織實施。
(六)與電力部門的的職責分工。原由水利部門管理的水電站和農村水電的建設管理職能,仍由水務部門管理。今後農村水電站建設管理,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由業主負責建設管理。建成後實行廠網分開,電網實行統一調度和管理;水電站水庫的運用,原則上按設計檔案執行。以發電為主的水庫,汛期起調水位以上防洪庫容及供水調度運用,由“三防”指揮部統一調度;汛期起調水位的變更和確定,由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商“三防”指揮部確定;汛期起調水位以下的興利庫容運用中有關灌溉供水等水資源綜合利用,由水務部門提出方案商電力主管部門確定;農村電氣化按現行分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