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2002年8月,資陽男子 梁開武槍殺一名哨兵,奪走一把自動步槍。同年12月,梁持步槍夥同他人殺害資陽某 公司出納員,搶得現金41萬餘元。經明,梁還組織參與多起搶劫案。今天上午10時,梁開武在資陽被執行槍決。據悉,這將是資陽最後一名槍決死刑犯。
經過
2002年7月,被告人 梁開武、石盛強共謀搶劫四川省資陽市四海公司出納室現金後,梁開武認為需要一把火力強的大槍。為此,2002年8月的一天晚上,二人攜帶自製彈殼槍前往陝西省鳳縣寶成線41KM+261M處48號隧道南口,對值守該處的陝西省武警某支隊一大隊三中隊八班哨兵崗亭進行觀察。當梁開武欲搶劫哨兵槍枝時,因石盛強膽怯而放棄,石獨自先行回到四川。同年8月29日,梁開武獨自攜帶自製彈殼槍、三發步槍子彈和一支手電筒獨自前往哨兵崗亭,對哨兵換班情況進行觀察。30日凌晨1時許,梁開武借火車經過的噪音為掩護迅速靠近崗亭,持槍近距離向執勤哨兵頭部射擊,致哨兵當場死亡,梁開武搶得哨兵執勤用81-1半自動步槍後逃離現場。
梁開武回到四川樂至縣後,將搶得步槍一事告知了石盛強,二人繼續共謀搶劫資陽四海公司財務室,並進行了踩點。2002年12月1日凌晨4時許,梁開武、石盛強駕駛一輛紅色125型機車從樂至縣童家鎮出發,於當日凌晨5時20分許到達資陽四海公司外。二人將機車停在門外一路邊後,梁開武持81-1半自動步槍進入大門在出納室門口花台邊伺機作案,石盛強則持梁開武的自製彈殼槍在大門口負責望風接應。5時40分許,當該公司出納員曾某提著裝有41萬餘元現金的挎包進入出納室走向內門時,梁開武持步槍向曾某後背射擊,致曾某中槍倒地,並搶走曾某的挎包後跑向大門與石盛強匯合,石盛強持彈殼槍鳴槍威脅追趕人員。二人發動機車慌忙逃離現場時,石盛強的機車頭盔掉落在地,當逃至鳳嶺路鐵路平交道口時,因車速過快和避讓行人,二人摔倒在地,梁開武所戴氈帽掉在地上,後被民眾拾取交予民警。二人返回樂至後在梁開武家中對劫得現金進行分贓,梁分得23萬餘元,石分得18萬餘元。經鑑定,從鳳嶺路鐵路平交道口由民眾拾取的黑色氈帽上附著物DNA來源於梁開武。
梁開武於2002年8月30日在陝西省鳳縣搶得哨兵81-1半自動步槍後長期持有,2013年5月28日,公安機關在梁開武家後面的苕窖內查獲該槍及子彈54發,同時在一柚子樹下查獲疑似手槍4把。經鑑定,起獲的81-1半自動步槍具有殺傷力,是軍用槍枝,槍號為07085057;起獲的疑似手槍4把均屬於槍枝。
該案性質惡劣,社會影響大,資陽市人民檢察院2013年11月11日以被告人梁開武犯搶劫槍枝、搶劫、盜竊、非法持有槍枝罪,石盛強犯搶劫槍枝、搶劫罪向我院提起公訴。我院組織刑事審判骨幹組成合議庭於2014年1月10日、1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經合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討論,對前述犯罪事實予以認定,判決:被告人梁開武犯搶劫槍枝罪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搶劫罪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犯盜竊罪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一萬元;犯非法持有槍枝罪處有期徒刑六年。合併決定對梁開武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石盛強犯搶劫罪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犯搶劫槍枝罪處有期徒刑五年。合併決定對石盛強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並由梁開武、石盛強依法賠償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相應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