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增加城市公園的行業管理工作。
(二)劃入原縣建設委員會管理風景名勝區、園林綠化和市政基礎設施使用安全的職責。
(三)取消已由國家、重慶市和本縣依法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四)取消天然氣的管理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市政管理、園林綠化和風景名勝區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市政管理、園林綠化和風景名勝區方面相關的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
(二)承擔城市道路、排水、橋樑和城市照明等市政基礎設施維護管理的責任。負責市政設施維護許可的管理。
(三)承擔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的責任。負責城市水域環境衛生的管理,管理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生活垃圾處置和生活垃圾經營性服務。管理城市管理數位化平台。
(四)承擔城市排水管理的責任;指導城鎮燃氣工作。
(五)承擔城市市容環境綜合整治的責任。指導協調戶外廣告、戶外燈飾設定管理工作。
(六)承擔城市綠化管理的責任;組織開展城市義務植樹活動,負責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園林水域安全工作;向縣政府提出創建園林城市工作目標並組織指導實施。
(七)承擔城市園林綠化行業管理和規範園林綠化市場的責任;擬訂園林綠化市場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依法負責城市園林綠化單位的資質管理;指導監督園林綠化工程招投標、定額管理、質量安全和工程監理。
(八)承擔風景名勝區監督管理的責任;依法承擔風景名勝區設立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監督由縣政府設定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工作;制定風景名勝區管理規範並監督執行。
(九)承擔綜合性公園、專類園、遊藝機遊樂園、社區公園等城市公園行業管理的責任;指導動物園、城市公園野生動物的保護管理工作;組織新建城市公園的驗收和定級工作;指導城市園林緊急避難場地的規劃、建設、保護工作;指導鎮鄉(街道)公園的管理工作。
(十)依法負責審查和審批占用(含臨時占用)城市綠地和移伐樹木以及集中綠化事項;參與對城市重點建設項目設計方案中的園林綠化設計和綠地審核認定;參與城市園林綠化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負責“園林式單位”和“綠化先進單位”的評審和報批工作;負責綠化賠償費、集中綠化建設費、城市園林綠地建設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十一)指導鎮鄉(街道)市政管理和園林綠化工作。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梁平縣市政園林管理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二)市政公用管理科
(三)行政審批科(園林綠化管理科)
(四)市容環衛管理科
人員編制
梁平縣市政園林管理局行政編制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黨組書記、紀檢組長按有關規定配備;科室領導職數4名。
後勤服務人員事業編制1名。
其他事項
(一)城鎮燃氣管理職責分工。縣市政園林管理局指導城鎮燃氣工作,縣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承擔天然氣的監督管理責任,縣商務局承擔液化石油氣經營儲存的監督管理責任。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編制等事宜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