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子湖區水務局

(六)負責全區節約用水工作。 (十二)負責全區供水行業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全區水務行業的科技、教育和對外合作交流工作。

根據《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市、縣政府機構改革的意見(鄂發[2009]13號)和《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梁子湖區區級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州辦文[2010]66號)精神,設立梁子湖區水務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掛梁子湖區防汛抗旱指揮部牌子。
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區水利水產局除漁業漁政管理以外的職責以及湖網修復、開發、利用的職責劃入。
(二)將漁業發展的指導與管理、漁業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利用、漁政漁港監督管理、船舶檢驗等有關職責劃出。
(三)取消擬訂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指導水利行業多種經營工作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國家有關水務方面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和監督檢查、推進全區水務行業依法行政工作;負責擬定全區水務工作發展中長期規劃,編制水務區域綜合規劃、專業規劃。
(二)負責提出全區水務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區水務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提出國家、省、市下達全區和區級財政性資金的水務投資安排意見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全區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區和跨鎮(管委會)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和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工作;負責全區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協調和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
(四)負責全區水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河流湖泊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集鎮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五)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區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區防汛抗旱工作,對重要河流湖泊和跨鎮(管委會)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梁子湖區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六)負責全區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
(七)指導、組織全區水務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主管全區河道、水庫、湖泊、分洪區、蓄洪區、滯洪區水務工作,指導區內河道湖庫渠網的治理、保護、開發和利用,指導、組織水務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鎮(管委會)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務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全區河道采砂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全區水庫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負責全區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有關重大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九)指導全區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協調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工作。
(十)負責全區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指導、組織和實施水能資源規劃編制,設計審查、建設監管、水庫防汛調度等方面的工作。
(十一)負責區內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跨鎮(管委會)水事糾紛,指導、組織全區水政監察、水行政執法和水利規費徵收工作。依法負責水務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大壩等水務設施的安全監管,組織、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務工程建設監督。
(十二)負責全區供水行業管理工作。監督、檢查、考核全區供水行業規劃及年度計畫執行、服務指標和供水設施的管理維護工作;指導、協調、監督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供水行業特許經營;負責消防水門專用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負責提出供水水價調整意見。
(十三)負責全區水務行業的科技、教育和對外合作交流工作。組織開展全區水務行業質量監督工作,組織重大水務行業科技研究和技術推廣,負責水務信息化建設,承擔全區水務統計工作。
(十四)承辦區人民政府及上級水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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