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子湖區民政局

(十三)負責殯葬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殘疾人的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老齡人的管理工作。

簡介

根據《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市、縣政府機構改革的意見(鄂發[2009]13號)和《 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梁子湖區區級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州辦文[2010]66號)精神,設立梁子湖區民政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掛區殘疾人聯合會牌子。

主要職責

(一)根據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訂全區民政事業發展戰略,編制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研究擬訂地方性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全區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組織全區擁軍優屬活動,督促檢查各項雙擁工作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負責國家有關優撫對象和因工犧牲或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優待撫恤政策的貫徹落實;負責復原退伍軍人、國家機關和民眾團體工作人員及參戰民兵、民工評殘的申報工作;承辦革命烈士報批和褒揚工作;負責各種優撫對象的優待或撫恤工作。
(三)負責國家有關復退軍人安置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貫徹實施;按上級復退軍人安置計畫,組織實施復退軍人安置工作。
(四)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核災,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組織指導救災捐贈;負責救災物資和捐贈物資的儲備、管理和分配;檢查、監督救災款物的使用;指導災區生產自救;負責救災扶貧周轉金的發放、回收和管理;組織協調區直機關和社會團體抗災救災工作;負責經常性的社會捐贈工作。
(五)負責農村五保戶供養和社會困難戶救濟對象的政策實施;負責農村福利院的建設工作;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救助活動。
(六)負責建立和實施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負責低保對象的核實、申報,組織檢查、監督保障金的落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
(七)制訂和實施社會福利發展規劃,承擔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困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負責城鄉社會福利企業的核定並進行巨觀管理;主管社區建設工作;監督指導全區福利彩票的發行、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
(八)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負責村委會組織法的貫徹實施,指導村務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擬定全區行政區劃規劃,負責全區村以上行政建制的設立、撤銷、更名和行政區域及政府駐地遷移的申報工作;負責區內和區際邊界爭議調處事務。
(十)負責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工作。承辦全區性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和註銷登記及年度檢查申報工作;負責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行政複議工作。
(十一)主管地名管理工作。負責村以上行政區域及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監督檢查地名使用情況;審定地名資料。
(十二)主管婚姻登記工作,指導全區婚姻法律、法規的組織實施和婚姻習俗改革及服務工作;負責兒童收養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負責流浪乞討人員和流浪兒童的社會救助保護工作。
(十三)負責殯葬管理工作。負責各項殯葬法規及政策的貫徹實施。
(十四)負責殘疾人的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老齡人的管理工作。
(十六)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民政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政務和機關日常工作;負責綜合協調和調查研究工作;承擔民政事業發展規劃的制定;綜合性檔案的起草和重要會議的職責服務工作;協調辦理議案、提案和行政複議;負責文秘、信息、宣傳、檔案、信訪、保密工作;負責機關事務、後勤保障、安全保衛工作的管理與協調;負責全區民政財務管理和統計工作;負責區民政財務、審計方面的相關工作。
(二)優撫安置股(區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區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
組織全區擁軍優屬慰問活動,指導基層開展擁軍優屬工作;完善優撫安置規章制度,落實各項優撫安置政策;負責褒揚革命烈士的審核申報和烈士家屬、犧牲、病故軍人家屬撫恤和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病故撫恤;做好孤老優撫對象的集中供養、傷病治療;負責復退軍人的接收安置,指導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開發使用;負責區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指導基層開展雙擁活動;承辦區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社會救濟股(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
負責救災救濟工作法律、規章及政策的貫徹與實施;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組織協調抗災救災工作;管理、分配救災款物;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指導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工作;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擬定並組織實施減災規劃;指導農村五保戶供養和福利院建設工作;負責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具體工作;負責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負責低保對象的核實、審批、組織檢查、監督保障金的落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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