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前經歷:
梁仁傑在民國10年1月,任法務部參事。次年1月,兼修訂法律館纂修,併兼任北京大學講師和中國法政大學教授。民國16年6月,任上海公共租界臨時法院推事。10月,任上海公共租界臨時法院刑庭庭長。同年12月,任國民政府最高法院推事,併兼任國立中央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副教授。民國18年4月,任江西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12月,任江西高等法院院長兼江西反省院院長(兼職時間為民國19年11月~20年7月)。在擔任江西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和院長等職期間,曾以“危害民國罪”審判革命志士案件數十起,並對關押的革命志士40多人灌輸反動思想,逼使他們書寫“悔過書”。
民國20年8月1日,任江蘇高等法院第三分院院長。在擔任江蘇高等法院第三分院院長期間(民國20-25年),又以“危害民國罪”殘害革命志士,批示判處徒刑的有44人,處罰金的8人。民國20年,中共黨員李士英、劉國寶、李則才等被捕後,梁仁傑發函調查“罪證”,並以將照片交給叛徒指證等方法,多方蒐集材料,以“共黨”、“危害民國”罪判處李士英、劉國寶死刑,判處李則才徒刑19年。該案經抗訴由最高法院以事實不清發回更審後,又經梁批准判處李士英、劉國寶死刑(經共產黨營救,李、劉2人才幸免於難)。李則才被處徒刑20年。民國22年,中共領導人鄧中夏(化名施義)在上海被捕送法院後,梁向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公安局以及叛徒等調查,證實施義就是鄧中夏後,即將鄧中夏移送南京,致鄧在雨花台被殺害。民國26年3月,任江西高等法院推事兼院長,民國36年6月,任司法行政部人事處處長。翌年6月,任江蘇高等法院院長。
解放後經歷:
解放後,梁仁傑被人民政府留用。1949年9月,在蘇南行署法務部學習。1950年3月,任蘇南行署司法處研究室主任。同年10月,任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審判員。1952年,調至檔案室,任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檔案室科員。梁仁傑長期隱瞞罪惡歷史,在肅反運動中仍對重大罪行拒不交待。1957年12月12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反革命罪判處梁仁傑死刑,於1958年2月被處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