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滿族自治縣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辦法

渡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渡口和渡運安全實施日常管理。 落實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人員和保障經費。 指定人員負責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責任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維護渡運秩序,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遼寧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渡口,是指在我縣行政區域內的江、河、湖泊、水庫等水域兩岸專供運送人員、貨物的場所和設施。
本辦法所稱渡船,是指往返於渡口兩岸從事客貨運輸的船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縣行政區域內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縣政府負責全縣渡口管理工作,縣交通部門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對渡口和渡運安全實施監督檢查。渡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渡口和渡運安全實施日常管理。
第五條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便民眾、依法管理的原則,保障渡口渡船安全、有序、暢通。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渡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 制訂、完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責任制,與渡口所在村簽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責任狀。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檔案。?
(二) 落實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人員和保障經費。
(三) 向渡船所有人、經營人、船員和廣大民眾宣傳水上交通安全知識,督促他們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四) 制訂渡口和渡運安全監督檢查計畫和措施,對所負責渡口和渡運安全進行定期檢查或者抽查。在危險天氣、汛期或節假日、集會、集市等渡運高峰期間,應當派專人進行現場管理,保障渡運安全。
(五) 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訂渡口渡船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發生緊急情況時,按職責開展應急處理工作。
第七條 渡口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對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 指定人員負責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責任制。
(二) 加強對渡運安全的宣傳教育,增強渡口渡船所有人、經營人、渡工及廣大民眾的安全意識。
(三) 與渡工簽訂渡運安全管理責任狀。
(四) 在危險天氣、汛期或重大節假日、集市等渡運高峰期,應組織人員到渡口維持秩序,防止船舶超載渡運等違章行為發生。
第八條 渡口渡船的所有人或經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建立、健全渡運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渡船渡運安全,避免碰撞事故發生。
(二) 配備應急救援裝備、器材,並定期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
(三) 在渡口兩岸設定明顯的《渡口標誌》牌和《渡口守則》牌,標明渡口名稱,渡口的批准機關、批准日期、批准文號、渡運線路、渡船名稱、渡船載客定員和載貨定額以及乘客須知等內容。
(四) 設定並維護與貨物裝卸、旅客上下渡船相適應的碼頭、棧橋、台階等渡口設施。
(五) 配備適航的渡船,確保對渡船的維修和設施的配置、更新的資金投入,保證安全渡運。
(六) 配合各級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隱患。
第三章 渡船渡運
第九條 渡運時,船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指揮乘客按照規定的順序上下渡船,維護渡運秩序。
(二) 遵守渡船安全操作規程,認真瞭望,謹慎操作,注意避讓過往船舶,不得搶航或者強行橫越。?
(三) 不得酒後駕船,不得讓無證人員駕船;發現超員、超載,應當拒絕駕船;不具備夜行條件的,不得在夜間航行。
(四) 遇有洪水或者大風、大霧、大雪等惡劣天氣,不得行船。
(五) 負責渡船維修保養,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發現渡船破損、機件損壞等現象,應當及時報告,及時修復。未經修復,可能危及安全渡運的,應當拒絕駕船。
第十條 乘客過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聽從渡口工作人員指揮,遵守公共秩序,依次先下客後上客,航行時保持渡船穩定。?
(二) 渡船未停穩或者已啟航時,不準強行登離渡船;渡船乘客滿額時,不得強行登船過渡。?
(三) 渡船因惡劣氣候停航或者因故不能按時開航時,應當自覺配合渡口工作人員共同維護渡口秩序,不得強迫船員違章開航。
(四) 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
第十一條 渡船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方可渡運:?
(一) 持有合格的船舶登記證書和船舶檢驗證書。
(二) 配備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船員。?
(三) 配備必要的航行資料。?
(四) 配備齊全有效的消防、救生設備。
(五) 船體應當標有船名、船籍港載重線標誌,並在明顯位置標明載客定額和安全注意事項。?
第十二條 渡口的設定、遷移、撤銷必須嚴格履行審批程式,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遷移、撤銷渡口。
第十三條 渡船應當按照核定的路線渡運,不得擅自變更渡運路線;不得超載、超員渡運;不得運輸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危險貨物。嚴禁將渡船用於渡運以外的其他活動。
第十四條 遇有洪水或者大風、大霧、大雪等惡劣天氣,渡口應當停止渡運。渡口經營人應當及時向社會發布停渡通告。
第十五條 船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註冊、培訓並由海事管理機關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方可擔任船員職務。嚴禁將渡船交於無證人員擺渡。
第十六條 在渡運路線內,禁止捕撈、養殖、種植、采砂和設定永久性固定設施;禁止其他船舶停泊、作業;禁止設立泳區。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及《遼寧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各級渡口渡船管理部門發現渡運安全隱患不及時依法處理,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依法予以處罰,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處罰。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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