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鄉市安徽商會

(二)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五)決定會員的入會、退會和除名;

商會簡介

桐鄉市安徽商會是由在桐鄉市行政區域內投資興辦各類經濟實體從事各種經濟活動的安徽籍工商業者自願組成的聯合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2011年6月16日,桐鄉市安徽商會第一次會員大會於振石大酒店召開, 標誌著桐鄉市安徽商會正式成立。桐鄉安徽商會是桐鄉市首家省級異地商會,首批會員發展對象有222家單位。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會名:桐鄉市安徽商會
英文名稱:TONGXIANG CITY ANHUI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 桐鄉市安徽商會(以下簡稱本會),是在桐鄉市行政區域內投資興辦各類經濟實體從事各種經濟活動的安徽籍工商業者自願組成的聯合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遵
循《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和《桐鄉市總商會章程》。本會的宗旨是“團結、交流、協作、服務”。本會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教育、自我發展的活動方針,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引導會員遵紀守法,誠信經營,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和光彩事業。
本會積極倡導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的理念,致力於提高會員素質、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社會競爭力。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竭力為會員提供各項服務。
本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遵守桐鄉市地方各項規章,促進浙皖兩地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四條 本會直屬桐鄉市總商會,接受主管單位桐鄉市工商聯(總商會)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地址:桐鄉市振華路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定期開展培訓、聯誼交流活動,提高會員素質;促進優勢互補、實現共同發展,樹立安徽籍在桐企業的良好形象;
(二)提供信息服務,指導會員開展各項業務;
(三)組織浙皖兩地新聞媒體宣傳報導安徽籍企業家發展經驗,擴大影響,提高會員企業知名度;
(四)開展桐鄉與安徽的橫向經濟協作,充分發揮本會在浙皖經濟技術合作中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組織商務考察活動,學習先進管理經驗,拓寬視野,轉變理念,為會員企業科學發展提供借鑑;加強與異地商會、行業商會和相關協會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五)加強安徽籍在桐企業的黨團、工會等組織建設,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人才招聘、融資牽線、企業診斷等各項服務;
(七)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扶助社會弱勢群體,積極參與光彩事業,積極回報社會;
(八)完成政府及有關部門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本會遵循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二)按時繳納會費,熱心本會事業;
(三) 在桐鄉市行政區域內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各類安徽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第九條 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有下列情況的可以退會、除名或取消資格:
(一)會員提交退會申請書,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可以退會;
(二)會員一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三)會員如因犯罪被判刑或因違法被執法部門重罰的、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除名者三年不得入會;
(四)工商部門核准註銷登記的會員和因故長期不在桐鄉市行政區域從事工商經營活動的會員,其會員資格自行取消。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二)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四)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請求維護其合法權益,對本會工作有批評權和監督權。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辦理本會委託和交辦的事項。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參加方為有效,其決議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六條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設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1名。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入會、退會和除名;
(六)制定本會年度工作計畫;
(七)決定內部機構的設立;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聘任或解任名譽會長、顧問等;
(十)提出下屆理事會理事的候選人;
(十一)決定會員大會授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參加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特殊條件下,也可採用現代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理事會下設會長會議。會長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並可根據需要吸收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在理事會閉會期間,會長會議行使理事會委託的有關職權,執行理事會決議,提請召開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
會長會議一般每季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採用現代通訊形式召開。會長會議須由2/3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有較強的工作
能力和開拓進取精神;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力,任職年齡在70周歲以
下,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會長任期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需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全體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後方可連任。會長任職期滿後,不再擔任會長職務的,自動轉為本會名譽會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本會全面工作;
(二) 主持召開理事會和會長會議;
(三) 代表本會簽發有關文書;
(四) 管理監督本會財務。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受會長委託履行有關職責。第二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在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二)主持本會辦事機構工作,負責本會日常事務;
(三)負責本會年度工作計畫的制定和實施,協調下設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下屬機構負責人人選,聘用本會工作人員;
(五)辦理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受秘書長委託履行有關職責。
第二十五條 本會聘請名譽會長或顧問若干名,以加強對本會工作的指導,參與商會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的研究,協助商會解決工作中的某些困難和問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會員資助和捐贈;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業務允許範圍內開展活動所取得的合法收入;
(四)存款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會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收繳辦法由會員大會通過。
第二十八條 本會費用的開支應在理事會的監督下,本著“取之
於會員,用之於會員”的原則,講求效率,節約持會,使經費收支平衡,略有節餘。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本會建設事業,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會費支出主要如下:
(一)辦公費(含辦公用品購置費、文印費、書報費、郵電費、
電話費等);
(二)差旅費;
(三)辦公場地租賃費、水電費;
(四)工作人員的工資補貼及福利費;
(五)會務費(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會議、專項工作會議,以及本會名義召開的其它會議費用);
(六)本會舉辦的各項經貿活動支出;
(七)與本會有關的其它正常開支。
第三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等待遇,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決定後在提交會員大會審議前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五條 章程修改案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
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主管單位和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11年6月16日會員大會通過生效。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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