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縣建設局

負責貫徹執行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

主要職責

(二)貫徹執行城鄉規划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制訂全縣城鄉規劃工作的管理措施和工作規程;負責組織城鄉規劃的編制、報批並實施;承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新區(開發區)總體規劃,中心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其他規劃的編制、報批和實施;指導各鄉鎮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實施。負責指導村鎮(含建制鎮、鄉和村莊)規劃的編制、報批和實施。指導受災村鎮及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的村鎮遷建(重建)規劃工作。

(三)承擔申報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報批工作,負責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的審查報批;協調配合縣城區公共服務設施等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和城市雕塑工作;對城鄉規劃區規劃範圍內的土地利用和項目建設實行統一規劃管理;核發城鄉規劃區範圍內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負責規划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查處城鄉規劃區範圍內各類建設項目違法違規行為;負責城鄉規劃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

(四)承擔指導城鎮建設管理工作的責任。制訂城市重點工程、基礎設施建設、城鎮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村鎮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和人居生態環境改善、農村住房建設和危舊房改造等工作;做好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指導受災村鎮和國家、省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的村鎮遷建(重建)工作。承擔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負責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自然遺產項目的申報與管理工作。

(五)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縣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有關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資金的安排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縣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設。

(六)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責任。擬訂適合縣情的住房制度;指導全縣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督促並指導縣直單位住房制度改革以及縣以上企事業單位住房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擬訂全縣住房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電話:主任:)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信訪、宣傳、政務公開、目標績效管理、信息、後勤服務、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資、社會保障等工作。負責各項規費的收支管理,按期報送財務報表;負責全局各項專項資金、固定資產的監督管理。

(二)政策法規股(電話:。股長:)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擬定行業體制改革中長期規劃並檢查實施;對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政策、法規和規範性檔案進行宣傳和諮詢解釋,負責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的審查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監督等工作;查處違反房地產和建築業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負責辦理行政應復應訴和行政處罰的核審工作;負責國家賠償案件的理賠和錯案追究工作;調查處理房地產和建築業矛盾糾紛並負責信訪接待和維穩工作。

(三)行業產業管理股(電話:。股長:)

擬訂房地產市場建設、房地產開發、住房產業化、物業管理等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管理企業、中介服務企業、拆遷拆除企業進行資質管理和行業管理;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項目手冊備案;承擔房地產開發等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擬訂物業管理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對物業管理企業進行資質初審、年審的申報和監督管理;組織、指導住宅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並負責業主委員會的備案工作;負責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的組織實施;負責指導物業管理維修資金的收繳和監管使用;負責協調解決房地產開發中和物業管理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糾紛;對全縣房地產中介機構從業人員進行管理和行業協會管理工作;負責從業人員繼續教育和崗位培訓工作。

(四)城鄉規劃管理股(電話:。股長:)

擬訂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制定建設和房地產業發展計畫及年度投資開發建設計畫;擬定(城市中心城區為重點)城鎮、市政基礎設施、房屋建築、公共建築的建設規劃和計畫;負責項目立項審查審批工作;核發城鄉規劃區範圍內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組織市政基礎設施,重點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及項目庫建設;對規劃審批項目和下達計畫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對運行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提出新的建議措施;執行村莊區域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按照村莊經濟發展和村莊規劃,研究村莊住房和村莊建設的措施;指導村鎮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和人居環境改善、村莊整治、農村住房建設和危舊房改造以及受災村鎮遷建(重建)等工作。

(五)住房保障和改革股(縣住房和改革辦公室)(電話:。股長:)

擬訂全縣住房保障規劃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並負責宣傳、諮詢、解釋;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管理和資格審查;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使用住房保障金;負責統計報送有關住房保障統計報表;指導全縣住房保障工作。負責報批住房保障和改革方案;組織實施縣直機關、企事業單位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辦理公房出售、出租的審批;審批縣直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存量補貼和增量補貼;核發《上市交易許可證》;辦理有關住房資金使用的審查、審批手續;監督受委託銀行按協定辦理住房資金存貸款業務和各種支付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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