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桐梓縣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桐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桐梓縣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一、總則
根據預案規定,凡屬我縣管轄水域(包括河流、水庫等)發生的漁業船舶水上重大和特別重大安全突發事件,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均應積極參與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
二、工作原則
縣畜牧獸醫水產局在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各相關部門通力合作,依法規範、科學決策、積極參與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一)應急救助按照就近救助原則。無論事發漁業船舶所在地遠近,離事發水域最近的鄉鎮人民政府應作出回響,積極組織快速應急救助工作。
(二)善後處理按照漁業船舶管轄原則。無論事發水域是否在本鄉鎮管轄範圍內,由事發漁業船舶管轄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協調有關部門處理善後工作。
三、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一)設立桐梓縣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指揮中心,由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任指揮長,縣畜牧獸醫水產局局長任副指揮長,鄉鎮人民政府鎮長、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指揮中心下設辦公室於畜牧局,縣畜牧局分管副局長任辦公室主任。
縣人民政府負責轄區水域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統一指揮和組織協調工作,領導轄區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的快速救助及善後處理工作。
縣級漁政監督部門收集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的相關信息,分析救助態勢,及時報請縣人民政府啟動應急預案,協調、監督和反饋有關部門落實本縣應急預案的情況。
(二)部門職責
1、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在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積極配合鄉鎮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開展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調集漁政人員開展漁業水上安全救助指導工作,收集突發事件的相關信息,按規定向上級漁政管理部門和縣人民政府報告。
2、鄉鎮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應設立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的現場應急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指揮、調配轄區內各種救助力量,處置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協調事件處置過程中的各種關係。
(2)執行縣級應急指揮機構的各種應急指令,並及時向應急指揮機構報告行動的進展情況和結果。
(3)保證現場應急指揮通信聯絡的暢通。
(4)按規定決定向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發布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和應急處置情況。
(5)做好善後工作。
3、相關機構職責
(1)發改部門:負責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緊急物資調運、儲備計畫的安排。
(2)財政部門:負責安排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開展水上救助必需的資金。
(3)交通部門:負責漁業船舶的檢驗與下水資質認定,規範其船舶安全監理制度。
(4)水利部門:負責內河水域洪峰監測和水庫庫容泄洪調度。
(5)民政部門:負責受災民眾家庭的安撫和救濟工作。
(6)公安、武裝、武警部門:積極協調現場應急機構,開展打撈救助工作,並加強事發地的社會治安工作。
四、預防和預警機制
預防和預警是通過分析相關信息,作出相應判斷,採取預防措施防止自然災害造成事故或作好應急反應準備。
(一)信息監測與報告
預警信息包括:氣象、地質、水文等自然災害預報信息;可能威脅水上人員生命、財產安全或造成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發生的其他信息等。
1、風險分級
本預案將預警信息的風險等級從高到低分為四個等級:
(1)特大風險信息(Ⅰ級):因霧、雨、暴風雨等造成能見度不足100米的信息。造成內河在24小時內風力8級以上的信息。
(2)重大風險信息(Ⅱ級):因霧、雨、暴風雨等造成能見度不足500米的信息。造成內河在48小時內風力8級以上的信息。
(3)較大風險信息(Ⅲ級):因霧、雨、暴風雨等造成能見度不足800米的信息。造成內河在6-7級以上的信息。
(4)一般風險信息(Ⅳ級):因霧、雨、暴風雨等造成能見度不足1000米的信息。
2、信息傳報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獲得預警信息後,即時向漁區發布。
(二)預防預警行動
1、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安部門要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大對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的管理力度。
2、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安部門要積極開展對漁業船舶員安全生產技能的各種培訓,按要求配備救生衣和消防設備,提高漁業船舶自救互救能力。
3、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鼓勵漁業船舶及其船員參加必要險種的保險。
4、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要嚴格執行漁業船舶檢驗、登記及船員考試發證制度,配合交通部門加大水上漁業船舶的安全監督檢查力度,對擅自改變船體結構、用途、違法載人載貨和救生消防設施不齊全的漁業船舶及時採取有效的預防與控制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五、應急回響
(一)分級回響程式
1、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等級標準:
(1)特別重大突發事件(Ⅰ級)。指死亡(失蹤)30人或100人以上重傷,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突發事件(Ⅱ級)指死亡(失蹤)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危及30至49人生命安全,或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突發事件(Ⅲ級)。指死亡(失蹤)3至10人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危及10至29人生命安全,或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突發事件(Ⅳ級)。指死亡(失蹤)3人以下,或10人以下重傷,或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預案啟動級別及條件
根據突發事件的等級標準,應急回響級別分為部、省、地(市)、縣四級。
(1)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和重大突發事件。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接報告後向市、省漁業漁政監督機構報告,並請示啟動本級預案,同時向縣人民政府報告,並指揮鄉鎮應急機構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2)較大突發事件。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接報告後向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報請啟動本級預案,同時向縣人民政府報告,並指揮鄉鎮應急機構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3)一般突發事件。由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縣人民政府決定啟動本級預案,並領導本級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在職責範圍內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4)發生任何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首先報告縣人民政府啟動預案。
(5)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報請啟動本級預案時,由於本縣能力和條件不足等特殊原因不能有效處置突發事件時,可請求上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啟動相應級別的預案。
(二)信息共享和處理
1、信息來源與收集
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要嚴格執行漁業應急值班制度,確保通信網路暢通,及時接收不同來源的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的信息。包括來源於漁業船舶機構的信息、來源於本系統內上傳下達的信息、事件漁業船舶的求救信息、其他渠道獲得的信息。
2、信息核實
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對於接獲的信息要迅速進行核實,核實的內容應包括:
(1)事件性質(大風、大霧等氣象災害,火災、碰撞、觸礁、觸損、擱淺、機械故障或傷殘等)。
(2)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及事發水域。
(3)事件漁業船舶資料、特徵。
(4)遇險人數及人員傷亡等情況。
(5)事件漁業船舶已採取的措施和效果。
(6)其他需要核實的內容。
3、信息報告
(1)經核實,凡發生死亡(失蹤)3至9人的突發事件,接到報告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通過電話、傳真等形式逐級報告,每級間隔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2)經核實,凡發生死亡(失蹤)10人以上的突發事件,接到報告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通過電話、傳真等形式向上級部門快報的同時,應將事故情況報告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4、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應採取一切有效通信手段,與事件漁業船舶和漁業救助力量保持聯繫,及時掌握最新信息,為救援決策提供依據。
5、突發事件如涉及港、澳、台或外國人時,要及時向有關港、澳、台辦或外辦和上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三)通迅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上報應急值班通訊聯絡名單、聯繫方式,確保橫、縱向通訊暢通。
(四)緊急處理
縣人民政府是組織、協調較大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救助行動的主體。
1、應急救助工作應根據當時的氣象條件與預報信息,配合相應水上搜救機構,具體實施:
(1)指導事件漁業船舶開展自救。
(2)指揮、調度事發水域附近生產漁業船舶參與救助。
(3)組織本轄區內符合適航條件的漁業行政執法船舶及有關力量前往救助。
2、漁業船舶和漁業行政執法人員及相關職能部門的人員,在接到救助命令後,必須按要求的時間出航併到達事發現場。救助期間必須服從指揮。因特殊原因需離開救助現場時,須經縣應急處置指揮中心或上級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3、當就近救助力量不能滿足救助需要時,由上一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協調鄰近地縣的漁業救助力量協助救助。
(五)新聞發布
嚴格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國內突發事件新聞報導工作的通知》(中辦發[2003]22號)要求,區分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的不同情況,按照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向外界進行客觀、準確、及時的信息發布。
(六)應急結束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以下情況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漁業救助力量中止或結束救助工作的建議:
1、遇險人員的生命安全不再受到威脅。
2、遇險人員不再有任何符合情理的生存希望。
3、漁業救助力量自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
六、後期處理
(一)善後處理
1、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止或結束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事件的處理情況和損失情況進行評估。
2、涉及人員傷亡的,按照船舶管轄原則,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3、各相關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妥善處理好發生突發事件的漁民及其家屬的安撫工作,幫助其儘快恢復正常的生活、生產。
(二)調查報告
1、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結束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應對事件處置工作整個過程進行總結,吸取經驗教訓,提出整改措施。
2、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結束後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應按漁船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對事件的性質、類別、成因進行調查,分析原因,判明責任,並對事件相關責任人員提出處理意見。
七、保障措施
(一)通信保障
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要指定負責日常聯絡的工作人員(2人以上),並配備必要的移動通信設備,保證24小時通信聯絡暢通。
(二)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1、現場救援保障。承擔救助任務的交通工具應根據事件情況攜帶必要的救生、消防設備和急救藥品等。
2、應急隊伍保障
(1)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部門的人員、漁業行政執法船舶及其他執法工具。
(2)漁業船舶。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要對本轄區的漁業船舶專門登記造冊,列為水上救助的重要力量。
3、經費保障。實施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所需經費,按財政部《突發事件財政應急保障預案》執行。
八、附則
(一)名詞術語
1、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指漁業船舶在航行、作業、錨泊及停靠等過程中因熱帶氣旋、大風、大霧等氣象災害、火災、碰撞、觸礁、觸損、擱淺、機械故障或傷殘等原因嚴重及船員生命安全或造成船員死亡(無蹤)的事件。
2、漁業救助力量:指漁業船舶、漁業行政執法人員和相關職能部門人員。
(二)預案管理與更新
1、本預案有關通信聯絡的附屬檔案應隨時保持更新。相關單位與人員的通信聯絡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桐梓縣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指揮中心”。
2、有關鄉鎮人民政府相應制定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獎勵與責任
1、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對在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報縣人民政府或上級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
2、對不按本預案要求處理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不服從指揮、調度或臨陣脫逃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解釋部門
1、本預案由縣畜牧獸醫水產局負責解釋。
2、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