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程式規定的通知

桐府辦發〔2009〕117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桐梓縣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程式規定》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桐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桐梓縣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程式規定
第一條
第二條我縣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其他財政性資金和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款依法採購集中採購目錄以內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適用本程式,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政府採購預算的編制。政府採購預算是對年度政府採購項目、資金的計畫,各單位應根據自己的實際工作需要編制政府採購預算,並報縣財政局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財政局採購辦)備案。政府採購預算的資金來源包括財政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其他財政性資金和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款,各部門、單位不得編制無資金來源的政府採購預算。
第四條政府採購計畫項目實施的申報。採購單位按照年度政府採購計畫,向財政局採購辦提出採購申報的同時採購資金必須到位,財政局採購辦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後方能實施政府採購活動。採購方式確定後不能擅自變更採購方式。
第五條政府採購委託。採購單位應根據財政局採購辦批准的項目計畫和採購方式,委託政府採購中心或採購代理機構進行採購,並與其簽訂政府採購委託協定。
第六條採購檔案的製作。實行招標採購、競爭性談判的採購項目政府採購中心或採購代理機構,按採購單位委託的採購項目、技術要求在七個工作日內製作完成採購檔案,檔案製作完畢後(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送財政局採購辦在七個工作日內審核後方能發出,採購完成後採購相關檔案必須送財政局採購辦備案。
第七條政府採購招標信息公告。採購單位、政府採購中心、採購代理機構應遵循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的有關規定,必須在指定的媒體(桐梓縣電視台、桐梓縣政府網、貴州政府採購網)上及時發布信息,採購代理機構不得在招標信息發布前發出招標檔案。
第八條供應商投標回響。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開始招標前必須按招標檔案條款規定,將投標檔案送達招標地點參與採購活動,否則作自動放棄處理。
第九條組織評標。由政府採購中心和採購代理機構組織採購人、專家等相關人員組成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總人數為三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能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十條發布中標信息。實行公開招標採購方式的採購活動評標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應將評標結果報財政局採購辦備案,並在財政局採購辦指定的媒體上公開中標候選人,公示期為3至7天。實行招標採購以外方式的要向落標人發落標信息。
第十一條簽訂採購契約。中標人確定後,由政府採購中心或採購代理機構組織採購人與中標人擬定採購契約,政府採購契約內容一經確定,採購人應將契約草案的有關檔案報送財政局採購辦。財政局採購辦在收到契約草案後七個工作日內如無異議,採購人方可簽訂契約。契約一式四份,一份交財政局採購辦,一份交採購中心,採購人和供應商各執一份。
第十二條供應商根據契約提供採購項目。中標供應商按採購契約約定向採購人提供中標採購項目並提供正式發票。
第十三條驗收採購項目。採購人對供應商提供的商品按契約規定的數量、金額、規格型號、技術標準進行驗收,填寫驗收單,簽署驗收意見,驗收單作為付款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支付採購項目款。採購單位根據契約約定,對該次採購項目履行支付手續,採購單位根據項目驗收人員簽署的合格意見,開具付款委託書並由採購單位負責人及財務人員簽章認可後交財政局採購辦,財政局採購辦憑採購單位採購項目審批表、項目驗收單、採購契約、採購付款委託書及正式發票複印件,開具政府採購資金付款通知書,由國庫集中收付中心直接向供應商支付採購款。
第十五條政府採購有關憑據保存途徑。
(一)計畫表分別由採購單位、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辦公室、政府採購中心保存;
(二)申報審批表分別由採購單位、財政局採購辦、政府採購中心保存;
(三)採購契約分別由採購單位、財政局採購辦、政府採購中心、供應商保存;
(四)採購招投標檔案(含中標、落標通知)分別由採購單位、財政局採購辦、政府採購中心保存;
(五)採購發票原件由採購單位保存;
(六)發票分割單分別由國庫集中收付中心、財政局採購辦保存;
(七)貨物驗收單分別由採購單位、財政局採購辦、政府採購中心、國庫集中收付中心保存;
(八)付款委託書分別由採購單位、財政局採購辦保存;
(九)政府採購資金付款通知分別由採購單位、財政局採購辦、國庫集中收付中心保存。
第十六條政府採購申報審批表、採購契約、採購發票、項目驗收單、付款委託書、付款通知等憑據作為紀檢監察、審計、財政局採購辦等部門依法對採購人實施政府採購監督檢查、審計必備依據。
第十七條本工作程式由財政局採購辦對相應的內容作解釋。
第十八條本工作程式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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