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春暉行動志願團

桐梓春暉行動志願團

桐梓春暉行動志願團是在共青團桐梓縣委的領導下,由熱心公益的愛心人士組成的旨在幫助孤兒、貧困學子、留守兒童、孤寡老人、貧困村小等的公益團隊。

簡介

桐梓春暉行動志願團是在共青團桐梓縣委的領導下,由熱心公益的愛心人士組成的旨在幫助孤兒、貧困學子、留守兒童、孤寡老人、貧困村小等的公益團隊。

組織框架 組織框架
團徽 團徽

2004年,共青團貴州省委開展了旨在“弘揚中華文明,反哺故土親人”的春暉行動。現桐梓春暉行動志願團名譽團長馮洪鐘在桐梓縣花秋鎮團委工作期間積極回響團省委號召,積極聯繫社會各界愛心人士開展了一系列愛心活動。為了集中更多愛心人士的力量幫助更多需要幫助的人,帶動和影響更多的人參與公益活動,馮洪鐘同志聯力余浪波、文連勇、梁佳莉、趙莎、張健飛等多名熱心公益的人士一起於2014年9月11日成立了桐梓春暉行動志願團。

籌委會

馮洪鐘:原花秋鎮團委副書記,現桐梓四中教師,本志願團發起人

余浪波:浙江鳳鳴公益協會會長,桐梓人文聯勇:金沙酒業集團桐梓分公司總經理,桐梓人

張志福: 貴州航天艾柯思科技有限公司運維部部長,桐梓人

梁佳莉:貴州向黔進<集團>項目經理,桐梓人

趙 沙:桐梓廣電網路公司,桐梓人

張健飛:中國地質大學學生, 桐梓人

顧問

余浪波、藍恩宏

第二屆骨幹成員

名譽團長: 馮洪鐘

團 長: 文連勇

常務副團長:何小勇

副 團 長:梁佳莉、姜錫剛、王定財、金方果、張健飛

秘書長:趙沙、李傑、陳鳳、吳美齡

辦公室:杜繼洪、秦高勇

財務部:張莉君、吳鴻

外聯部:張志福、鄧玉松、何霞

資源部:龔偉

宣傳部:吳峰攀

策劃部:周浪

網路部:楊紅、楊琴,張笑容

調查部:李登明

第一屆骨幹成員

名譽團長;藍恩宏

顧問:余浪波、黃金龍

團長;馮洪鐘

常務副團長:文連勇

副團長:張志福、梁佳莉、張健飛、梁鵬程

趙 沙、張莉君、何小勇、姜錫剛

秘書長:倪娟、彭宇

副秘書長:馮軍龍、張笑容

財務部部長:張麗君

財務部副部長:趙沙

資源部部長:馮洪鐘

資源部副部長:刁容、唐廷蘭

宣傳部部長:令狐之麗

宣傳部副部長:蘭明星、李傑

外聯部部長:鄧玉松

外聯部副部長:何霞、吳峰攀、張麗、馮洪艷、蘭志敏

策劃部部長:郭民財

策劃部副部長:鄧玉慶、鄒宇、林正強、鄒明順

網路部部長:張健飛

網路部副部長:吳娜娜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組織的名稱為桐梓春暉行動志願團,簡稱志願團

第二條 桐梓春暉行動志願團的性質為社會公益組織

第三條 桐梓春暉行動志願團是由熱心公益的愛心人士組成的旨在幫助孤兒、貧困學子、留守兒童、孤寡老人、貧困村小等的公益團隊。

第四條 桐梓春暉行動志願團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奉行一個中國原則,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守鄉規民約。

第五條 桐梓春暉行動志願團奉行“飲水思源、反哺故土、回報社會”的理念和“匯聚四海力量,共築幸福小康”的奮鬥目標。

第六條 桐梓春暉行動志願團的口號“用心點燃希望、用愛溫暖人間、春暉、我們在行動”。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桐梓春暉行動志願團業務範圍

(一)調查核實須幫助的弱勢群體的基本情況,將蒐集的資料匯總保存

(二)通過骨幹成員、會員帶頭,社會參與的形式,積極吸納更多的公益資源,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開展捐資助學,貧困幫扶等公益愛心活動,讓更多的困難群體及個人及時得到幫助

(三)定期組織志願團成員深入敬老院、社區、學校、家庭等地參與獻愛心活動

(四)對社會突發性災難事件進行力所能及的幫助

(五)開展其他有助於社會和諧的公益活動,宣揚“公益助人、快樂自己”的公益精神

第三章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 桐梓春暉行動志願團會員由團體會員與個人會員組成

第九條 凡各類志願者組織、社會公益組織,承認本志願團章程並提出入團申請,經團務會審查通過,均可成為本志願團團體會員。
第十條團體會員的權利:
(一)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志願團舉辦的活動,優先享受本志願團提供的信息、培訓等服務;
(三)有對本志願團工作討論、建議、批評和監督的權利;
(四)要求本志願團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
第十一條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志願團章程、執行本志願團決議,積極參加本志願團工作的義務;
(二)了解和反映會員意見和建議的義務;
(三)參加本志願團活動,完成本志願團委託的任務;
(四)向本志願團報告本團體工作情況。
第十二條申請成為桐梓春暉行動志願團個人會員,需要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年滿18歲,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三)遵紀守法,品行端正,有道德,具有強烈的責任感,為人忠誠老實,熱愛家鄉,

(四)遵守《桐梓春暉行動志願團章程》,遵從本志願團的發展方向和奮鬥目標,有志於公益事業建設和發展。

第十三條 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 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有參加本志願團舉辦的活動,優先享受志願團提供的信息、培

訓等服務;
(三)有對本志願團工作討論、建議、批評和監督的權利;
(四) 要求本志願團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志願團章程、服從本志願團的領導,執行本志願團決議和

積極參加本志願團工作的義務;
(二)了解和反映會員意見和建議的義務;
(三)參加本志願團活動,完成本志願團委託的任務。
第十五條  志願團會員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或嚴重違反本志願團章程的行為,由團務會撤銷其會員資格。
第十六條 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都有退出本志願團的自由,退出前應提出書面申請。
第十七條團體會員、個人會員用本志願團名義組織活動,須報經本志願團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利用本志願團的名義開展相關活動,違者本志願將一律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二章 組織機構的產生和罷免

第十八條 本志願團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骨幹成員;
(三)審議團務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1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團務會表決通過,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一條 團務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本志願團成立監事會,監事會由本志願團創始人及歷屆團長組成,對本志願團的發展把握方向,對志願團的宗旨負責。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對本志願團的發展擔當只要職責,積極投身於志願團的建設中來

(二)當發現志願團的發展方向或者發展思路偏離公益性質的宗旨時,應及時對其進行指正

(三)對歷屆團務會進行監督,對不作為的團務會成員有權進行開除

(四)監事會在作出任何決議前應先召開監事會會議討論並獲得監事會成員2/3票數通過方可執行。

第二十四條 團務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團長、副團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志願團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團務會須有2/3以上骨幹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骨幹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團務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志願團可設立常務團務會(團務會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團務會)。常務團務會由團務會選舉產生,在團務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四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團務會負責(常務骨幹成員人數不超過骨幹成員人數的1/3)。

第二十八條 常務團務會須有2/3以上常務骨幹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骨幹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常務團務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條 本志願團的團長、副團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志願團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團長、副團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應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 本志願團團長、副團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團務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本志願團團長、副團長、秘書長每屆任期1年。〔團長、副團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3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本志願團團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團務會(或常務團務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團務會(或常團務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志願團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四條 本志願團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團務會或常務團務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五條 桐梓春暉行動志願團團務會下設秘書處、辦公室、策劃部、網路部、外聯部、財務部、資源部、調研部、宣傳部。各部負責人由會長提名,團務會決定,各部門具體職責如下:

(一)秘書處----在秘書長的領導下負責本志願團的日常工作,包括會議通知、會議記錄、會議組織、檔案傳達、擬提名各機構負責人等。協調各部門工作,起草相關會議用稿,。

(二)財務部----負責管理本會的財務工作,認真核對和記錄本會的開支,妥善管理本會資財。每屆成員代表大會上作本會的財務報告。

(三)策劃部---根據本會章程以及發展規劃之要求,結合本志願團的具體實際,策劃相關公益活動。

(四)外聯部---負責與相關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熱心公益的社會個人聯繫,為本志願團爭取更多的公益資金。

(五)網路部---負責新聞稿、微信、微博等稿件的編寫,利用公共媒介宣傳本志願團中開展的活動,發展新成員和吸納更多熱心公益的社會團體及個人加入本志願團。

(六)資源部---負責本志願團所接受物資的分類管理,及時將物資發放下去。

(七)辦公室---辦公室負責日常接待工作,對接收到的物資進行登記,負責制定和管理相關的規章制度,對本志願團會員進行考核。

(八)調查組---對下邊上報的資料進行實地調研,核實資料的真實性,並對資料庫進行實時補充。

(九)宣傳部---在每次開展活動的過程中負責圖片資料的採集整理保存,對志願團進行對外宣傳。

第三十六條 本志願團將對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及愛心企事業單位進行年度考核,對本志願團及公益事業發展有重大功勞的,本志願團將對其進行表彰,並頒發證書。表彰分為年度“桐梓春暉行動志願團優秀會員”、“桐梓春暉行動志願團優秀幹部”、“桐梓春暉行動志願團愛心企事業單位/愛心團體/愛心個人”三類。

第三章 資產的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七條本志願團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本志願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須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確定,會費將用作本志願團的日常辦公經費
第三十九條 志願團經費分為兩部分。其一是志願團的辦公經費,由會費、會費利息、他人定向捐贈及其他合法收入組成;其二是志願團受捐助委託代為發放的資助經費,該經費將做到專款專用,絕不會挪作他用。本志願團的所有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條本志願團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志願團儘量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志願團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即《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本志願團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志願團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原則

第四十四條 對本志願團章程的修改,須經團務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本志願團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五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本志願團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團務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本志願團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志願團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志願團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本志願團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志願團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第一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經第二屆團務會修訂並提交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志願團的團務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本志願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選舉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本志願團的選舉工作,保障哥會員員依法行使民主選舉權利,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志願團選舉工作,接受共青團桐梓縣委的指導和廣大會員的監督。

第三條 本志願團長、副團長、秘書長及各部負責人,需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本志願團團務會人數較多時,可從團務會中選舉產生常骨幹成員,組成常務團務會。常務骨幹成員人數原則上為團務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四條 鑒於本志願團的性質,換屆選舉工作,由上一屆團務會負責,定於每年7月份召開會員大會,新一屆團長、副團長、秘書長、各部部長候選人,由上一屆團務會廣泛徵求各會員意見,在充分醞釀並徵求本人同意的基礎上在團務會上表決通過產生。此外,有5名以上的會員聯名薦舉,可獲得候選人資格。還可以自我推薦,以獨立候選人的形式參選。

第五條 本志願團選舉採用等額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對正式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或者另選他人、也可以投棄權票。

第六條 本志願團換屆選舉,監票、唱票人、計票人應由上一屆團務會提名產生。正式候選人不得擔任監票人、唱票人、計票人。

第七條 投票選舉前,由上一屆監事會依據法規和《桐梓春暉行動志願團章程》規定,對候選人進行資格確認和人數核實,核准大會有效性。選舉團務會, 應有2/3以上成員參加方可進行;選舉常務團務會,應有半數以上骨幹成員參加方可進行。

第八條 投票前,監票人應開箱示眾後當眾封箱。投票時,監票人、計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後監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投票結束後,應當眾開箱,並當場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做出記錄。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於投票人數的無效;等於或者少於投票人數的有效。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於規定應選人數的作廢,等於或者少於規定應選人數的有效。選票無法辨認的,作廢票處理,廢票計入選票總數。

第九條 計票結束後,監票人、計票人、唱票人應簽字確認,並由監票人當場向大會宣布選舉結果,並於會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指導單位備案。選票當場封存,以備查驗。

第十條 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第十一條 本志願團團長、副團長、秘書長、各部部長等候選人須獲得全體成員的半數以上同意,方能當選。

第十二條 本志願團法定代表人由團長擔任,並不得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 團務會骨幹成員的變更和增補

(一)本志願團團務會骨幹成員在任期內,調離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任的,可選派其他相應人選繼任,但應書面報告團務會批准。同意變更的,應向全體會員公告;未提出增補申請的時限超過一年,視為自動放棄骨幹成員資格。

(二)本志願團團務會可根據成員數量的增加,適當增補骨幹成員。增補的骨幹成員,由會員向秘書處申請,秘書處通過召開團務會,團務會確認後,向全體成員公告。

第十四條 本志願團團長的變更

本志願團團長在任期內,調離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團長的,團長應在30天內書面報告團務會或者監事會,並推薦其他相應人選作為團長繼任人選。團務會在收到團長報告後,應在30天內召開團務會或監事會討論研究,並提交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

會員大會通過團長變更後,本志願團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材料,並將登記管理機關審批結果抄報業務指導單位。

第十五條本志願團全體會員有權對其他會員提出除名要求。除名要求應當寫明除名理由上交秘書處,並由團務會審議後,提交會員大會表決。被提出除名的會員有權在成員大會上提出申辯意見,也可以書面提出申辯意見。

對會員的除名,須有半數以上會員通過方可除名。

第十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及監事會對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本志願團章程或嚴重失職的負責人,可以提出罷免建議。罷免建議須以書面形式提出,並寫明罷免理由上交團務會。團務會在接到登記管理機關及監事會提出的罷免建議後,應進行討論並召開會員大會對被提出罷免的負責人進行罷免動議。被提出罷免的負責人有權在成員大會罷免動議上提出申辯意見,也可以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罷免建議須得到全體會員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 本制度經團務會審議通過後生效,由本志願團團務會解釋。

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使本志願團慈善資金的募集、使用、管理規範化,充分發

揮社會效益,為慈善事業發展服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桐

梓春暉行動志願團章程》,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實行財務公開,提高財務收支透明度,堅持真實性、及時性

的原則;厲行勤儉節約,最大限度地發揮其社會效益和經濟

效益。

第三條 財務設會計1名,出納1名。會計負責記帳;出納負責現金

的進出管理,記現金流水帳,並及時與會計核對。支出單據

要註明用途、經辦人、證明人簽字。原始單據留存備案,以

備後查。

第四條 發生的收支事項,及時由出納在志願者微信群和QQ群、網站

等相關平台上通報或公示,接受大家的監督。

第五條 任何因討論志願者事務的活動和下鄉費用不得從捐贈扶貧等

經費挪用,可實行AA制,如對財務問題疑問,請直接諮詢會

計出納,我們將及時作出解釋。

第六條 嚴格執行社會善款與工作經費分別列支的原則。社會善款主

要來源於社會捐贈,全部用於社會救助、慈善設施建設和支

持社會公益事業、開展公益活動。工作經費主要來源於政府

資助、社會專項贊助、項目活動專用經費及本會會費,用於

日常辦公支出、固定資產購置、會議費、宣傳費以及為開展

慈善活動所支付的必要費用。

第七條 資金使用範圍

慈善資金的使用按量入為出的原則,編制年度預算,經理事會批准後按計畫使用。

(一)慈善資金的使用範圍

1、對本縣區域內孤、老、殘、貧等困難群體的生活、教育、康

復、福利項目的資助及對突發性災難的救助。

2、舉辦和資助社會慈善事業和社會福利事業。

3、對冠名定向捐贈的救助資金,按捐贈者意願辦理,實行專款

專用。

4、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合法支出。

(二)運行成本費用的使用範圍

1、開展慈善活動的宣傳策劃、考核獎勵、表彰費用的支出:

2、辦公費用的支出;

3、其他合法支出;

第八條 資金使用審批程式

1、屬於年度預算內的救助資金,由團長長或團長委託人按預算

計畫審批簽發。

2、發生突發性救急需要支付救助資金的,使用額度在500元以

上的,需經理事會審定,由團長長或團長委託人審批簽發;500

元以下的由團長或團長委託人審批簽發,向理事會通報;

第九條 本辦法由桐梓春暉行動志願團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

生效。

第十條 本辦法由桐梓春暉行動志願團負責解釋。

考勤及獎懲制度

一、 考勤制度

1.本志願團骨幹成員原則上必須參加志願團的每次例會和志願團組織的相關活動,如因特殊原因或因故不能參加者,直接通過電話、簡訊等方式向團務會請假,並報給辦公室相關負責人,辦公室將做好相關記錄。

2.本志願團每次活動由辦公室負責考勤,臨時活動或各部門組織的活動由相關負責人做好考勤記錄。

3.提前報名參加活動的會員,如因臨時有事不能按時參加活動者,必須事先向組織相關負責人請假,由負責人報於團務會請假,得到批准方可缺席本次活動。

4.提前報名參加活動的會員無故缺席活動超過三次以上者視作自動退團,將由網路部註銷該會員資料並在網站及相關平台上通知。

二、獎懲制度

1.桐梓春暉行動志願團辦公室負責制度相應的評價制度對本志願團骨幹成員及各會員進行考核,並儘可能對本志願團每一名骨幹成員功過是非進行較為詳細的評價,改評價將作為本志願團歷次推優、評優的重要依據。

2.對繳納會費但兩次以上無故不參加志願團會員大會,一年不參加本志願團活動的會員將視為自動退團;對不繳納會費的會員將視為自動退團;

3.損害本志願團利益、名譽,不論會員及骨幹成員,則按照志願團的規章制度給予相關處分。志願團處分分為:全團通報批評、警告、除名。

4.志願團將抵制極端的個人主義,參加志願團組織的活動,應積極服從組織安排。

5.凡是強烈維護本志願團利益,積極熱心參加本志願團工作,對表現突出,對志願團發展有較大功勞的會員,經本志願團團務會考核決定,將授予年度“桐梓春暉行動志願團優秀會員”的榮譽稱號,並頒發證書。

6.凡對本志願團工作做出突出貢獻,對本志願團的建設和發展有重大功勞,在社會產生一定影響的骨幹成員,經本志願團團務會考核決定,將授予年度 “桐梓春暉行動志願團優秀幹部” 的榮譽稱號,並頒發證書。

7.凡對本志願團在開展公益事業的過程中給予較大幫助的愛心企業事業單位、愛心團體及愛心個人,經本志願團團務會考核決定,將授予年度 “桐梓春暉行動志願團愛心企事業單位/愛心團體/愛心個人”的榮譽稱號,並頒發證書。

8.本志願團三類榮譽稱號年度名額個3名,原則上一人只能獲得一類榮譽稱號,特殊情況除外,當發現某類別的榮譽稱號申請人數不足時可以將名額分配到其他類別。

事件

桐梓縣春暉行動志願團送溫暖到鄉校

桐梓春暉行動志願團第二次代表大會在太平保險公司成功召開

桐梓縣春暉行動志願團舉行掛牌儀式

桐梓縣春暉行動志願團到花秋鎮開展助學活動

桐梓縣春暉行動志願團赴黃蓮鄉開展愛心活動

成都市張進秋女士向桐梓春暉行動志願團捐贈愛心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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