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拆遷管理職責
1 宣傳貫徹執行房屋拆遷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章;
2 房屋拆遷許可延期審批;
3 負責拆遷項目的監督管理及對房屋拆遷進行調解、裁決;
4 對拆遷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5 受理房屋拆遷信訪、行政複議等工作。
(二)房屋徵收管理職責
1 負責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宣傳、解釋工作;負責辦理房屋徵收與補償所涉及的相關材料的審核工作。
2 組織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調查登記、公布等工作。
3 負責組織擬定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4 依法組織開展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工作;負責監督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法開展房屋評估工作。
5 負責管理、使用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資金。
6 負責組織房屋徵收工作。
7 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根據徵收補償方案擬定補償決定。
8 對已補償到位並搬遷的房屋拆除施工進行監督管理。
9 組織全市房屋徵收與補償具體實施工作的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10 負責法律法規規定的和市政府交辦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所涉及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司法強制執行案件的具體工作。
11 依法建立、管理房屋徵收補償檔案。
12 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