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為加強城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證城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和《城市供水水質標準》,保障城市居民飲用水安全和城市供水的正常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株洲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檔案

株政辦發〔2008〕25號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株洲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辦、各直屬機構:

《株洲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株洲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是指建設儲水和加壓供水系統,使用水箱(塔)、蓄水池、水泵、管道等設施,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設施供水經儲存、加壓後再供用戶的形式。

本辦法所稱城市二次供水設施(以下簡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二次供水所設定的水箱(塔)、蓄水池、水泵機組、管道、電氣控制裝置以及配套的建築物和構築物等。

第三條凡在株洲市城市行政區域內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設計、建造、使用和維護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行政區域內城鎮二次供水設施和衛生管理工作,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二次供水設施和衛生管理工作,市城市用水管理辦公室負責二次供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負責二次供水的日常水質檢驗工作。

市、縣市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轄範圍內二次供水衛生監督檢查工作,市、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管轄範圍內二次供水單位的水質衛生監測檢驗工作。

第二章設施管理指南

第五條凡新建、改建、擴建二次供水工程,應將設計圖紙和有關資料報建設、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查,經批准後方可施工安裝。

第六條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和改造,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進行,同時交付使用。

第七條二次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及安裝,應由具有城市供水工程相應資質的企業承擔。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和建造,必須符合二次供水工程技術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規範。

第八條二次供水所採用的材料必須符合衛生質量,應保證飲用水水質不受污染,並有利於清洗和消毒。在施工中選用的材料和設備必須取得省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衛生許可批件和符合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發布的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產品目錄。

第九條嚴禁在城市自來水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二次供水設施必須獨立設定,不得與消防、綠化等設施混用。

第十條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後,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專業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凡新建、改建、擴建二次供水設施在使用前,必須嚴格進行清洗消毒,並經法定的專業水質監測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二次供水設施的維護管理可委託專業性服務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二次供水單位應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經常性檢查,並按供水規範要求對設備、設施進行維護保養,確保二次供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保證安全供水。

第十四條二次供水的運行不得間斷,因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水的,產權單位或委託管理單位應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因不可預見故障造成停水的,應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

第三章衛生管理指南

第十五條二次供水單位必須依法取得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二次供水設施合格證》後,方可供水。

第十六條二次供水單位應建立相應的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衛生管理工作。直接從事二次供水的供管水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

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二次供水工作。

直接從事二次供水的供管水人員未經專業和衛生知識培訓不得上崗工作。

第十七條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建立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制度,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水質檢測、清洗消毒等規範性台帳。

(二)對水箱(池、塔)應進行每半年不少於一次的清洗消毒,也可委託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服務機構進行。清洗消毒後須經法定的專業水質監測機構檢測合格。

(三)定期進行日常水質常規檢測,每月由法定的專業水質監測機構檢測一次,每季度接受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水質監測一次。

(四)發現水質受到污染或者發現異常情況時,立即採取控制措施,防止污染擴大,並在2小時內報告建設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五)二次供水水質的檢測情況應定期向二次供水用戶公示。

第十八條二次供水單位必須保證水質符合《城市供水水質標準》,不得含有危害人體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質,發現水質污染或不符合國家水質標準的,必須立即進行清洗消毒。

第四章衛生監督指南

第十九條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工作由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條新建、擴建和改建二次供水設施時,同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須進行預防性衛生監督工作,並負責水質監督和評價。

第二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發現二次供水水質污染危及人體健康,須停止使用時,應責令二次供水單位立即停止供水,並負責污染事故對人體健康影響的調查。

第二十二條對取得二次供水衛生許可證的單位,經日常監督檢查,發現已不符合衛生許可要求的,原批准機關依法收回證件。

第五章罰則規則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的,建設、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建設、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對建設、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提請同級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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