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負責實施轄區人口和計畫生育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和事業發展規劃,對人口和計畫生育規劃及目標責任制執行性進行監督和考核評估,穩定適度低生育水平,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三)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規範性檔案草案並組織實施,推動建立完善人口和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促進人口和計畫生育方針政策在教育、衛生、文化、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工作中的銜接配合,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促進出生人口性別比平衡的政策措施。
(四)研究提出促進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議,制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規範和制度,負責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公共服務、區域協作和綜合治理等工作機制。
(五)監測轄區人口和計畫生育發展動態,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統計、信息分析工作,提出發布城區人口和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建議,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的信息綜合及信息化建設,參與城區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六)制定轄區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服務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依法管理人口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依法公布有關人口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重要信息,依法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制度。
(七)制定人口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規劃,組織開展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
(八)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的生殖健康促進計畫,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協同有關部門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