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單位】 中國人民銀行/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
【頒布日期】 19801122
【實施日期】 19801122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司法廳,中國人民銀行各省、市、自治區分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資料的所有權。個人將合法收入存入銀行的存款,歸個人所有,不得侵犯;銀行實行存款自願,取款自由,為儲戶保密的原則。銀行工作人員對儲戶的存款情況,應嚴守秘密,不得泄露,違反者視其情節輕重追究責任。
為了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依法保護公民儲蓄,對法院、檢察、公安部門向銀行查詢、要求停止支付和沒收個人在銀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後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問題,現作如下規定:
一、關於查詢、停止支付和沒收個人存款
(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因偵查、起訴、審理案件,需要向銀行查詢與案件直接有關的個人存款時,必須向銀行提出縣級和縣級以上法院、檢察院或公安機關正式查詢公函,並提供存款人的有關線索,如存款人的姓名、存款日期、金額等情況;經銀行縣、市支行或市分行區辦一級核對,指定所屬儲蓄所提供資料。查詢單位不能逕自到儲蓄所查閱帳冊;對銀行提供的存款情況,應保守秘密。
(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偵查、審理案件中,發現當事人存款與案件直接有關,要求停止支付存款時,必須向銀行提出縣級和縣級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正式通知,經銀行縣、市支行或市分行區辦一級核對後,通知所屬儲蓄所辦理暫停支付手續。
停止支付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逾期自動撤銷。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應重新辦理停止支付手續。
如存款戶在停止支付期間因生活必需而須要提取用款時,銀行應及時主動與要求停止支付的單位聯繫,並根據實際情況,具體處理。
(三)人民法院判決沒收罪犯儲蓄存款時,銀行依據人民法院判決書辦理。人民法院判處民事案件中有關儲蓄存款的處理,執行時應由當事人交出存款單(折),銀行、儲蓄所憑存款單(折)辦理;如當事人拒不交出存款單(折),須強制執行時,由人民法院通知人民銀行,人民銀行憑判決書或裁定書,由縣、市支行或市分行區辦一級核對後辦理,當事人的原存款單(折)作廢,將判決書或裁定書收入檔案保存。
(四)查詢、暫停支付華僑儲蓄存款時,公安機關由地(市)以上的公安廳(局)、處依照上述規定手續辦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由對案件有法定管轄權的法院、檢察院依照上述規定手續辦理。
(五)為了嚴密制度、手續,特制定有關查詢、停止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幾種文書格式,隨文附發。使用這些法律文書時,應統一編號,妥慎保管。
二、關於存款人死亡後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
存款人死亡後的存款提取、過戶手續問題涉及的內容比較複雜,應慎重處理。
(一)存款人死亡後,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當地公證處(尚未設立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如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應由人民法院判處。銀行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二)在國外的華僑、中國血統外籍人和港澳同胞在國內銀行的存款或委託銀行代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如其合法繼承人在國內者,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或其他可以證明存款人確實死亡的證明)向當地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以辦理存款的過戶或支付手續。
(三)在我國定居的外僑(包括無國籍者)在我國銀行的存款,其存款過戶或提取手續,與我國公民存款處理手續相同,應按照上述規定辦理。與我國訂有雙邊領事協定的外國僑民應按協定的具體規定辦理。
(四)繼承人在國外者,可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明和經我駐在該國使、領館認證的親屬證明,向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以辦理存款的過戶或支付手續。
繼承人所在國如系禁匯國家,按上述規定辦理有困難時,可由當地僑團、友好社團和愛國僑領、友好人士提供證明,並由我駐所在國使領館認證後,向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再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繼承人所在國如未建交,應根據特殊情況,特殊處理。
居住國外的繼承人繼承在我國內銀行的存款,能否匯出國外,應按我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五)存款人死亡後,無法定繼承人又無遺囑的,經公證部門的證明,暫按財政部規定: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國家機關、民眾團體的職工存款,上繳財政部門入庫收歸國有。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可轉歸集體所有。此項上繳國庫或轉歸集體所有的存款都不計利息。
以上各項希研究執行,望將執行中的問題及時反映。
過去有關查詢、停止支付和沒收個人在銀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後的存款的過戶或支付手續如與此規定相牴觸時,以此檔案為準。
附:查詢、停止支付儲蓄存款的幾種文書格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