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
2007年起,林海燕開始向他人集資投資期貨,2008年5月夥同翁某等人設立溫州鑫富投資諮詢有限公司,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違規代理香港華富嘉洛證券有限公司證券、期貨交易平台,從其客戶的證券、期貨交易佣金中獲取分成。
2008年,林海燕本人或以蔡某、張某等20餘人名義在華富嘉洛公司開設證券、期貨帳戶,集資僱人主要進行期貨交易。
產生巨額虧損後,林海燕隱瞞真相,虛構炒期貨很賺錢的假象,以委託炒期貨利潤共享、風險分擔的形式,或虛構運作公司上市、打新股、銀行拉存等項目需要巨額資金,承諾本金無風險,以高息或高回報率為誘餌,陸續向朋友、同事、同學、老師、親戚、鄰居以及他們介紹的不特定對象繼續非法集資,部分用於前期集資款還本付息、支付回報,部分繼續用於炒期貨、股票。
隨著虧損數額和利息、回報支出的不斷增加,林海燕繼續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拆東牆補西牆,直到2011年10月下旬因資金無法周轉而案發。
截至2011年10月下旬,林海燕向他人非法集資數額,包括部分利息和投資回報轉入,沒有扣除部分已付利息和少量近期還本數額的情況下,累計6.4億餘元人民幣,實際騙取集資款不能歸還數額累計4.28343億元人民幣。
獲刑
2013年5月15日,溫州市中級法院一審對林海燕以其犯集資詐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責令退賠其違法所得人民幣4.28343億元返還相關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