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獲罪名
挪用公款罪
原來,在上述貸款放款前,天健集團因資金周轉困難,梁廣義找林建忠借款。林建忠違反規定,擅自決定將江門工行在香港“小錢櫃”賬戶內的資金免息借給天健集團使用。2002年9月18日,林建忠安排下屬將1590萬港元轉賬到天健集團在香港的銀行賬戶,後來天健集團還回本金。
受賄罪
為了感謝林建忠,經梁和林協商,梁代表天健集團口頭承諾給予林建忠天健集團持有的美達公司股份的20%。而後,梁將該口頭承諾告知了天健集團的另外兩名股東梁偉東和梁少勛(均另案處理),兩人均表示同意。
2005年5月,上述四人簽訂了送股的相關承諾書。2007年5月~12月,天健集團賣出3000萬股美達公司股份,得款人民幣2.76億元,並將其中的4000萬元轉到林建忠控制的廣東省廣州市德林商貿有限公司的銀行賬戶。林建忠將上述款項用於購買倉庫及借貸給他人。
一審判決
工商銀行江門分行原行
長林建忠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利,受賄4000萬元人民幣,挪用公款1590萬港元。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對其提起公訴。2014年9月22日,深圳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其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