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訊簡介
四次訊問記錄中,林小森始終否認組織、領導了非法組織“森高社”和當日的毆鬥,稱自己“都沒有聽說過‘森高社’這個名字”;以他的年紀,也“指揮不動他們(組織成員)”。
案由
故意傷害案
2011年4月19日,韶關中院刑事審判庭,一樁故意傷害案正在審理。此次庭審令審判長林兵印象深刻:9名被告,除主犯羅武江和一名窩藏犯年滿18歲外,其他人均為十四五歲的少年,基本是樂昌市第五中學(下稱“樂昌五中”)的學生。其中尤為引人注目的。
檢方訴稱,2009年底,在被告人林小森的組織下,成立了以其為大哥的“森高社”非法組織,被告人劉一亮、駱某等人均為該組織骨幹成員。時年,林12歲。
2010年11月5日14時許,被告人羅武江、駱某等十多人在樂昌市新時代學校門口毆打了一名叫石林的學生。被告人林小森等人認為石是“林仔”(當地社會人,曾因違法犯罪受到警方打擊。記者注)的人,會找人來報復,便於次日下午召集了三十餘名“森高社”成員,在林小森家中商量對策。
林小森提議先下手為強,之後帶領三十餘人,分成兩組在樂昌市河南街遊逛,尋找“林仔”方面的人。
16時30分左右,林小森等人在武江河堤林業局附近路段遇到了正在拾柴的陳明、袁軍和“汕頭”三人,認為對方是“林仔”的人,便上前詢問,雙方發生口角。陳明等人見勢不妙,往武江大橋方向逃離,林小森等人尾隨其後。
其間,雙方各自電話召人前來幫忙,後于樂昌市某KTV門口展開毆鬥。
打鬥中,林小森一方的羅武江用匕首將對方的劉傑右腹部刺傷,後者經搶救無效死亡。
根據警方調查,毆鬥開始前,林小森接到母親電話,提前離開。不過他終究沒能逃脫刑責。在警方起訴意見書和檢方起訴書中,他分列首位和次席。對此,公、檢機關意見一致:林是此次毆鬥的組織者,難逃其咎。
少年“大佬”
此案中尤為引人注目的,
當地警方人士在接受採訪時談到,所謂“森高社”,“森”就是林小森的“森”,當地人平時都叫林小森“森哥”。這個組織開始叫“森哥社”,後來才演變成了“森高社”。11月6日的毆鬥就是由林小森組織的,並釀發命案。
部分受訪學生否認了警方的上述說法。稱,命案當日林小森家的確聚集了很多人,但並非是在林的組織下開會商量對付“林仔”的人,而是幫他搬家。
弔詭的是,事發一周后,被訊問者又都口徑一致地承認了“森高社”組織的存在,以及在林家開會商議報復“林仔”的人,再次表現出某種程度的“高度統一”。
樂昌警方否認曾對訊問對象進行刑訊逼供。
林小森是在命案發生27天后以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的。他也是該案最後一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
警方訊問筆錄顯示,命案發後,林小森曾“聽說外面傳言是我指揮、組織劉一亮、羅武江去打架的”。但奇怪的是,這名“主犯”竟然一直堅持每天正常上課。林母稱,兒子之所以如此“反常”和平靜,是因為他並不是“森高社”的“大哥”;當日的毆鬥,他也不在現場。
也“指揮不動他們(組織成員。記者注)”。
“森高社”QQ群
在日後的庭審中,一眾被告均否認參加了非法組織“森高社”。部分人只承認加入了“森高社”QQ群,該群是誰創建的不清楚,當初是貪圖好玩才加入的。
“森高社”是一個QQ群的說法,得到了樂昌五中部分受訪學生的證實。他們對於該群是“非法組織”的認定感到難以置信。
"森高社’是我建起來的QQ群,我是群主!”1997年出生的周星星同學至今難掩自豪。對於該群成了“非法組織”、林小森成了該“組織”大哥,他感到詫異。
大約是2010年10月中旬的一天,周星星突然心血來潮,想創建一個能容納200多人的QQ群。“可以和同學好友在裡邊聊天,大家有什麼心煩的事,有什麼好的遊戲,都可以在群里交流。”便上網搜尋“好聽又好玩”的名字,結果彈出來的就有“森高社”。
“我覺得這個名字很特別,就讓朋友吳飛打了上去。”周說,“當時根本沒有想那么多,甚至連‘森高社’到底是什麼意思都不知道,好玩嘛。”
吳證實了周的說法。事實上,周圍很多同學都創建了各種名號的QQ群。這是網路時代的特徵。
“森高社”QQ群創建後,周星星拉了很多同學加入,至命案發生,已經有三四十名成員,不過林小森不在其中。
為調查命案,警方兩次找到周星星,問及幫會的情況,以及他是否系“大哥”;“森高社”的群號也被要走,以調查其成員。
周感到害怕,回去就把“森高社”QQ群刪掉了。但他對QQ群的興趣依舊濃厚:“現在,我又創了一個群,也加入了幾個群……”
警方談偵辦“森高社”過程
“11·6”命案在樂昌引起了較大關注,當地教育部門和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專門就此進行了調研,分析查找原因。
針對公眾的種種質疑,日前,樂昌市公安局刑偵大隊副大隊長陳文明、局刑偵大隊教導員朱子恆、負責偵辦此案的刑偵大隊一中隊隊長彭志芳和副隊長林平等民警一起接受了記者的採訪,詳解警方對該案和“森高社”非法組織的偵辦過程。
“森高社”不屬於黑惡勢力團伙
陳文明:該案有著與眾不同的特點:一是未成年人犯罪為主體,其中涉及在校學生,包括死者;第二,這是一個團伙犯罪,涉及的學生人數比較多,有二三十人;第三,這些學生在校表現都不太好,學習成績比較差;第四,這些學生是單親家庭或留守兒童;第五,犯罪動機、心理比較衝動,考慮問題不顧後果,就是因為口角,要伺機報復,動用了兇器,在光天化日之下打鬥。
針對未成年犯罪,我們採取了慎之又慎的辦案理念,在訊問涉案人員時非常謹慎。現在來看,基本上達到了我們當初的目的,既對犯罪進行了打擊,又採取寬嚴相濟的教育方式,對涉案人員作出了不同的處理。
“森高社”不屬於一個黑惡勢力團伙,成員不涉及其他人,都是五中的在校學生。在校學生怎么會組成“森高社”呢?我個人的看法是,他們是出於一種好奇、貪玩心態,大家同學、朋友的關係,三三兩兩拉進來,成為其中一員。他們同我們以往打擊的黑惡勢力團伙有著本質區別,組建了這個團伙以後,不是出去違法犯罪、謀利益。
只不過發生了這起命案以後,值得我們關注反思:如果他們的行為不得到及早發現、教育,可能慢慢形成一股黑惡勢力。雖然他們還小,往後大了呢,成年了呢?就比較危險,不利於他們成長發展。
“非法組織”特徵明顯
陳文明:從我們的調查和訊問來看,這個“森高社”是以林小森為主。通俗地講他是一個大佬,一個牽頭人,能起到召集這幫成員集中到一塊,發出指令的作用。從訊問材料看,林小森讓大家到他家開會,說我們要去找誰,去報復,成員就跟著去做,這裡就具有一個組織的特徵。
林平:我們單一把故意傷害案交上去,檢察院肯定會問作案動機是什麼,我們也必須去調查清楚。警方的起訴意見書,不一定是認定的事實,要由檢察院提起公訴,最後由法院來認定。為什麼到現在我們還說它是“非法組織”,最有力的證據是韶關中院的判決書。判決書上面,法官是認定的(判決書稱“森高社”為“團伙”而非“非法組織”。記者注)。
我們不是先掌握“森高社”,才發現這個案件;而是通過命案,在調查過程中,對未成年人訊問,才發現了這個所謂的“非法組織”。在辦案過程中,我們一直在考慮:為什麼會發生這起案件?沒有無緣無故的恨,也沒有無緣無故的愛,他們為什麼去參與這起命案的打鬥?我們做材料找了20多個人,通過大量的旁證,證明“森高社”這個組織確實存在。
記者:這個組織有沒有自己的結構和章程?
朱子恆:具體他們的結構、幫規,都沒有詳細地反映上來。
利用青少年好奇貪玩心理吸引加入
記者:林小森是這個組織的創建者嗎?
彭志芳:林小森本人一直都沒有供述,但通過我們大量的訊問,認定這個組織確實是以他為大哥。
林平:林小森是不是組織者、創始人,有骨幹成員說了。但具體當時怎么成立的,經濟狀況怎么樣,(警方)還沒有去深挖。
記者:根據警方調查,“森高社”成立於2009年底,當時林小森還是一個12歲的孩子。他是否有能力去組建一個“非法組織”並成為“老大”?
朱子恆:12歲也好,十四五歲也好,從他本人的目的和出發點,我們沒有做深入調查。他組建的心態,坦白地說,我認為是好奇貪玩。
我回想了一下,這也是在校園裡邊比較容易發生的現象。我讀國小時,我們班級也有一個什麼“會”,我們組建的時候,目的就是好玩,有什麼事大家聚在一起,團結一點。我們並沒有說組建這個組織以後去打架、鬥毆、敲詐勒索、收保護費。現在網路世界流行QQ群。
一個團伙是貪好玩的形式,還是打架鬥毆的形式,完全是兩碼事。林小森這個團伙和社會上的黑惡勢力是截然不同的。但現在發生了這起命案,確確實實是“森高社”這一夥人參與了整個過程。
抗訴
2011年9月15日,林小森一案已抗訴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高院領導對此案高度關注並表示,此案二審過程一定會關注媒體提出的相關問題,並按照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嚴格依法審理。
韶關市中院在一審判決書中承認,“公安機關在訊問未成年被告人或者詢問未成年證人時,在程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不能以此瑕疵為由認定被告人供述與證人證言的合法性”。
據媒體報導,多名學生家長透露,他們的孩子在被公安機關帶走時,警方並未要求家長陪同前往。樂昌警方解釋稱,之所以這樣做,一是因為孩子沒有要求,二是有學校老師在場。這種做法為後來媒體猜測“刑訊逼供”的可能性提供了支撐。原本普通的一起鬥毆致人死亡案件,被“14歲少年”、“黑社會”、“大佬”等字眼裝飾得分外醒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