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陽縣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實施辦法

《松陽縣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實施辦法》是松陽縣於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地方法律法規。

松陽縣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決定》、《浙江省推進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和《麗水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麗水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意見的通知》(麗政〔2010〕60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在實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對國家公務員實行醫療補助,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立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原則:補助水平要和我縣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負擔能力相適應,保證國家公務員原醫療待遇水平不降低,並隨經濟發展有所提高。

第三條 公務員醫療補助的範圍和對象:

(一)國家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

(二)國家機關單位中的工勤人員和退休人員;

(三)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四)其他原享受公費醫療的單位暫參照執行。

第四條 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的籌集標準和來源。

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的籌集標準為:以上一年度在職人員月工資和退休人員月退休費之和為基數,按4%的比例籌集。

醫療補助經費的來源:由縣財政統一安排解決。

第五條 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的使用原則:

(一)3%用於補充公務員個人賬戶。

(二)1%用於公務員個人住院醫療費用、特殊病種門診費用自負部分超過一定數額的補助。

年度具體補助標準:

(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及城鎮職工高額補充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內,個人自負部分超過一定數額的醫療費用補助標準:在職人員個人自負的醫療費年度累計超過2000元以上,按超過部分的75%報銷;退休人員個人自負的醫療費年度累計超過1500元以上,按超過部分的75%報銷。

(二)城鎮職工高額補充醫療保險以上部分的補助標準:超過城鎮職工高額補充醫療保險以上部分,又符合基本醫療用藥、診療範圍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醫療費用補助75%。

第六條 醫療補助經費的籌集和管理。

縣財政局在逐月向有關單位撥付基本醫療保險經費時將醫療補助經費一併撥入。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參保單位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醫療補助經費後,逐月按規定標準撥入個人賬戶。

第七條 公務員醫療補助工作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管理和監督,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具體經辦工作。縣財政局要加強對財政專戶的管理,監督檢查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的分配和使用。

第八條 公務員醫療補助水平、費用的籌集標準和使用辦法可根據收支情況及財政承受能力進行調整,具體調整方案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縣財政局提出,報縣政府同意後執行。

第九條 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不計徵稅、費。

第十條 其他事業單位(差額撥款、自收自支單位)職工的醫療補助由所在單位自行解決,其繳費比例和使用辦法可參照本辦法執行,並可委託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代辦管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松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鬆陽縣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實施辦法的通知》(松政發〔2008〕8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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