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門黃犬

東門黃犬

東門黃犬,成語,典故名,典出《史記》卷八十七〈李斯列傳〉。秦丞相李斯因遭奸人誣陷,論腰斬鹹陽市。臨刑謂其中子曰:“吾欲與若復牽黃犬俱出 上蔡 東門逐狡兔,豈可得乎!”。後以“東門黃犬”作為官遭禍,抽身悔遲之典。斯所以不死者,自負其辯,有功,實無反心,幸得上書自陳,幸二世之寤而赦之。臣盡薄材,謹奉法令,陰行謀臣,資之金玉,使遊說諸侯,陰脩甲兵,飾政教,官鬥士,尊功臣,盛其爵祿,故終以脅韓弱魏,破燕、趙,夷齊、楚,卒兼六國,虜其王,立秦為天子。

基本信息

成語解釋

詞目:東門黃犬

拼音:dōng mén huáng quǎn

解釋:用以作為為官遭禍,抽身悔遲之典。

成語典故

出處:典出《史記》卷八十七〈李斯列傳〉。秦丞相李斯因遭奸人誣陷,論腰斬鹹陽市。臨刑謂其中子曰:“吾欲與若復牽黃犬俱出 上蔡 東門逐狡兔,豈可得乎!”。後以“東門黃犬”作為官遭禍,抽身悔遲之典。

上蔡思大東門東門黃犬黃犬吠

《史記》卷八十七〈李斯列傳〉

李斯者,楚上蔡人也。年少時,為郡小吏,見吏舍廁中鼠食不絜,近人犬,數驚恐之。斯入倉,觀倉中鼠,食積粟,居大廡之下,不見人犬之憂。於是李斯乃嘆曰:「人之賢不肖譬如鼠矣,在所自處耳!」……於是二世乃使高案丞相獄,治罪,責斯與子由謀反狀,皆收捕宗族賓客。趙高治斯,榜掠千餘,不勝痛,自誣服。斯所以不死者,自負其辯,有功,實無反心,幸得上書自陳,幸二世之寤而赦之。李斯乃從獄中上書曰:「臣為丞相治民,三十餘年矣。逮秦地之陝隘。先王之時秦地不過千里,兵數十萬。臣盡薄材,謹奉法令,陰行謀臣,資之金玉,使遊說諸侯,陰脩甲兵,飾政教,官鬥士,尊功臣,盛其爵祿,故終以脅韓弱魏,破燕、趙,夷齊、楚,卒兼六國,虜其王,立秦為天子。罪一矣。地非不廣,又北逐胡、貉,南定百越,以見秦之彊。罪二矣。尊大臣,盛其爵位,以固其親。罪三矣。立社稷,脩宗廟,以明主之賢。罪四矣。更克畫,平斗斛度量文章,布之天下,以樹秦之名。罪五矣。治馳道,興游觀,以見主之得意。罪六矣。緩刑罰,薄賦斂,以遂主得眾之心,萬民戴主,死而不忘。罪七矣。若斯之為臣者,罪足以死固久矣。上幸盡其能力,乃得至今,願陛下察之!」書上,趙高使吏棄去不奏,曰:「囚安得上書!」趙高使其客十餘輩詐為御史、謁者、侍中,更往復訊斯。斯更以其實對,輒使人復榜之。後二世使人驗斯,斯以為如前,終不敢更言,辭服。奏當上,二世喜曰:「微趙君,幾為丞相所賣。」及二世所使案三川之守至,則項梁已擊殺之。使者來,會丞相下吏,趙高皆妄為反辭。二世二年七月,具斯五刑,論腰斬鹹陽市。斯出獄,與其中子俱執,顧謂其中子曰:「吾欲與若復牽黃犬俱出上蔡東門逐狡兔,豈可得乎!」遂父子相哭,而夷三族。

詞語辨析

南朝 陳 徐陵 《梁貞陽侯重與王太尉書》:“東門黃犬,固以長悲; 南陽 白衣,何可復得!”

明 陳汝元《金蓮記·廷讞》:“做不得醉 陶潛 霜籬酒巵,拚則個笑東門黃犬難攜。”

清 錢謙益 《次韻何慈公歲暮感事》之二:“南海騎麟真漫浪,東門逐兔枉悲酸。”

用法:作賓語、定語;指人後悔

近義詞:東門逐兔

故事

秦朝末年,丞相李斯被誣以謀反的罪名入獄,秦二世派宦官趙高去審理他的案子。趙高本來與李斯有仇,便乘機把他的家族和賓客全部抓了起來,屈打成招被判死刑,李斯在行刑前對次子說多想與他牽著黃狗到上蔡東門外去打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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