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組織形式、職權與發展
東蒙古人民代表會議預備會議,在興安盟王爺廟(今烏蘭浩特)召開。會議研究了籌備成立東蒙古人民自治政府的有關事項。同時,變更了原行政建制,除將興安、哲里木、昭烏達、卓索圖盟,呼倫貝爾地區改稱省外,又在原興安東省地區劃設了納文慕仁省。
政府正式成立,民國35年(公元1946年)5月25日,東蒙古人民自治政府撤銷,內蒙古自治運動聯合會東蒙古總分會成立,同時成立興安省政府。
主要會議與政令
(一)主要會議1.東蒙古人民代表會議民國35年(公元1946年)1月16~19日在興安盟葛根廟召開,東蒙古36個旗代表200餘人到會,胡秉權、朱繼先、黃文飛等以中共代表身份應邀參加大會。會議發表了東蒙古人民自治政府自治法、組織法、施政綱領、樹立宣言等,會議宣布成立東蒙古人民自治政府,博彥滿都任主席、瑪尼巴達剌任副主席。
2.“四·三”會議民國35年(公元1946年)4月3日,內蒙古自治運動聯合會與東蒙古人民自治政府,各派7名代表,在承德舉行正式會議,史稱“四·三”會議,會議一致通過了《內蒙古自治運動統一會議主要決議》,決定解散東蒙古人民自治政府,成立聯合會東蒙古總分會和西蒙古總分會。
3.東蒙古人民第二次臨時代表會議民國35年(公元1946年)5月26~28日,根據“四三”會議精神,經中共西滿分局決定,東蒙古人民第二次臨時代表會議在王爺廟召開,正式撤銷東蒙古人民自治政府;設定興安省政府,受東北人民政府和內蒙古自治運動聯合會雙重領導;興安省以呼倫貝爾、納文慕仁、哲里木、興安4盟為轄區;成立內蒙古自治運動聯合會東蒙古總分會;建立興安軍區,部隊統稱內蒙古人民自衛軍。
(二)主要政令民國35年(公元1946年)1月19日,東蒙古人民代表會議發表《東蒙古人民自治政府樹立宣言》。民國35年(公元1946年)2月15日,發布《東蒙古人民自治政府布告》。隨之,先後頒發了《東蒙古人民自治法》、《省政府暫行組織規程》、《東蒙古人民自治政府施政綱領》、《政府各部及主席直轄各處局暫行組織規程》、《暫行政府職員服務規程》、《東蒙古人民自治政府暫行選舉法》、《暫行法院組織法》、《旗(縣)政府暫行組織規程》、《東蒙古人民自治政府經濟建設綱要》、《暫行貿易管理法(案)》、《東蒙古人民自治政府暫行稅法》等有關法規、政令。
民國35年(公元1946年)5月27日,東蒙古人民代表臨時大會發表宣言。宣言稱:“……為了全內蒙古自治運動的統一和執行政治協商會議,召開了第一次東蒙古人民代表會議,決定解銷東蒙自治政府,成立興安省政府,制定為人民謀福利的施政綱領。今後在內蒙古自治運動聯合會的領導配合下,興謀民主與自治的各種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