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醫療救濟基金會

東莞市醫療救濟基金會

東莞市醫療救濟基金會為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於1996年10月25日成立,是在東莞市範圍內專職開展醫療救濟工作,對貧困危、急、重傷病者進行救濟。

基本信息

建設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廣泛動員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各界熱心人士,發揚人道主義精神,籌集資金,對那些家庭貧困、經濟拮据的市民和在莞工作人士,在意外事故受傷或患危急重病時進行救濟扶助,使工作、生活在東莞這塊土地上的人們感受到更多的溫暖,從而穩定社會,促進我市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

業務範圍

(一)廣泛開展基金籌集的宣傳活動,在法律、法規許可的範圍之內,依法籌集資金;

(二)制訂使用醫療救濟基金的範圍、標準、辦法;

(三)合理安排、嚴格管理醫療救濟基金,確保其使用效益 ;

(四)在東莞市範圍內開展醫療救濟活動。

發展歷史

1996年市人大、政協大會,代表分別提出了“人大提案”和“政協定案”,都提議要設立“東莞市醫療救濟基金會”,通過捐款籌集基金,以幫助那些患急、重、危需入醫院治療的經濟困難的傷病者。“提案”和“議案”引起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召開了常委副市長聯席會議討論,決定成立“東莞市醫療救濟基金會”。由當時的市長鄭錦滔同志擔任籌備工作委員會主任,市五套班子分別一位副職擔任籌委會副主任,市五套班子辦公室和各有關部、委、辦、局的領導為成員,籌備了五個多月,於1996年10月25日“東莞市精神文明建設表彰大會”上宣布成立。

組織機構

市醫療救濟基金會設“理事會”和“監事會”,“理事會”還設名譽正、副理事長,並於2004年11月11日進行了換屆選舉。目前有名譽理事長9人(其中港商3人),名譽副理事長14人(其中港商13人),有理事40人,理事長由原人大常務副主任張群炎同志擔任,副理事長由原民政局長李煌國同志擔任(兼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和原衛生局調研員王德平同志擔任。副秘書長由民政局副局長袁佩霞和財政局副局長陳銳康同志擔任。有監事10人,監事長由原人大副主任宋俊堯同志擔任,副監事長由張念平(港商)和市紀委副書記莫布興、市審計局局長祝楚欽、市政協副秘書長冉紅宇擔任(附理事、監事名單)。基金會設立辦公室,由劉浩輝同志擔任主任。各鎮區設立醫療救濟基金會分會,由主要領導或分管民政工作的領導擔任分會負責人,日常具體工作由鎮區社會事務辦公室負責。

辦事依據

市醫療救濟基金會根據2004年6月1日國務院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和國家民政部2004年8月制訂的《章程示範文本》修改並在2004年11月11日換屆選舉大會審議通過的《東莞市醫療救濟基金會章程》、《東莞市醫療救濟基金會基金管理辦法》和《東莞市醫療救濟基金監督辦法》作為辦事依據(以下稱《章程》和《兩個辦法》)。(附《章程》、《兩個辦法》)。

成立意義

基金投放和管理

東莞市醫療救濟基金會基金(即本金)總共11123.48萬元。由市財政局設立專戶管理,由市信託投資公司負責投放增值。該公司非常認真,選準項目投放,儘管利率有高有低,都保證了本金安全增值。從1997年開始至2006年12月31日止計算,增值利息共7033.96萬元。

增值利息的管理和發放

市醫療救濟基金會將每年增值的利息(即救濟金)按《章程》和《兩個辦法》規定,提取8%作為辦公經費和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費,剩下的60%撥給各鎮區分會作救濟金(按各鎮區捐款總額產生的利息計算)救濟本鎮區的傷病員。40%(含市直屬單位捐款和市財政撥款所產生利息計算)撥入基金會辦公室專設的救濟金專戶,作為全市救濟調劑使用。從1997年開始至2006年12月31日止計算,從增值的利息總額中提取辦公和工資經費共386.51萬元;市調劑共3608.56萬元;市直屬部門共244.78萬元;撥給各鎮(街)分會共2794.11萬元。

10年多來,本會辦公室和各鎮(街)分會嚴格遵照《章程》和《辦法》的規定運作,截至2006年12月31日,總共救濟11942人次,(其中東莞籍8364人次,非莞籍3578人次),共發放救濟金5806.47萬元(其中東莞籍的4438.33萬元,非莞籍的1368.14萬元)。救濟金髮放雖少,但為受救濟的重、危、急病人解決了燃眉之急,社會影響良好,為構建和諧東莞作出了一定的貢獻。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東莞市醫療救濟基金會。英文譯名:DONGGUAN MEDICAL TREATMENT RELIEF FOUNDATION,簡稱:DMTR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廣東省。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廣泛動員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各界熱心人士,發揚人道主義精神,籌集資金,對那些家庭貧困、經濟拮据的市民和在莞工作人士,在意外事故受傷或患危急重病時進行救濟扶助,使工作、生活在東莞這塊土地上的人們感受到更多的溫暖,從而穩定社會,促進我市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1.11億元,來源於社會募捐、接受捐贈、財政撥款。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廣東省民政廳和東莞市民政局。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東莞市莞城萬壽路76號。各鎮(區)醫療救濟基金分會設在各鎮(區)社會事務辦公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廣泛開展基金籌集的宣傳活動,在法律、法規許可的範圍之內,依法籌集資金;

(二)制訂使用醫療救濟基金的範圍、標準、辦法;

(三)合理安排、嚴格管理醫療救濟基金,確保其使用效益 ;

(四)在東莞市範圍內開展醫療救濟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41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心公益事業,積極參與本會的各項工作;

(二)有號召力,對本會有貢獻,熱心為本會謀發展;

(三)身體健康,能承擔本會的繁重工作。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議,擬訂、審議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二)審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三)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四)按時參加理事會議,積極參與本會各項工作。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0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各級人民政府的撥款及所屬部門的資助收入;

(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及海內外各界人士的資助和捐贈收入;

(三)基金增值收入;

(四)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在下列範圍內專款專用:

(一)處於貧困的莞籍市民因經濟拮据且患危、重病需及時醫治者;

(二)東莞區域範圍內因患有危及生命的急、重病需緊急治療或搶救但無支付能力者;

(三)東莞區域範圍內因交通意外或其他意外事故遇到重大傷害得不到賠償而需緊急搶救者。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向社會公開募集捐款,接受捐贈;

(二)舉行義賣、義演等活動,設定捐贈箱等;

(三)購買國債、證券、委託理財等合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其他情形非終止不可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經理事會研究討論決定,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內公益事業;

(二)必須設立專賬,專款專用 。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於1997年1月23日制訂、生效,經過修改,於2004年11月11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監督辦法

為加強醫療救濟基金的管理,保證基金能夠安全增值和救濟金能夠正確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以及《東莞市醫療救濟基金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基金會監事會下設審查監督小組。審查監督小組由監事長作組長,市監察局、市審計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等單位派員組成。各鎮(區)醫療救濟基金分會,相應設立鎮(區)審查監督小組,由鎮(區)內審機構、人大代表、民政、財政部門派員組成。內審機構、財政部門派員分別擔任正、副組長。

二、審查監督包括下列主要事項:

1、對基金會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進行審查監督。重點審查監督基金的籌集、使用、調劑安排和投資增值情況,並對基金會的全部賬目進行審計鑑定。

2、對基金會的年度財務預算、財務決算進行審查,並向監事會提出審查結果報告。

3、對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查。凡查出不屬醫療救濟基金的救濟範圍而申領到救濟的,以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有權予以制止,並有權向監事會提出對有關責任人員和申請人的處理建議。

4、對基金會的財務管理制度,有權提出改進建議。

5、對人民民眾的信訪舉報,進行專案審查。

三、市審查監督小組對市基金會財務收支情況的審查,每半年進行一次。同時,對部分鎮(區)基金分會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抽查。各鎮(區)審查監督小組對基金分會財務收支的審查,每季度進行一次。

四、審查監督小組履行每項審查工作後,應寫成審查報告,報監事會審定後,由監事會呈報理事會。

五、基金會的財務收支情況經過監事會審定後,通過《東莞日報》、市廣播電台、市電視台等宣傳媒介,定期在每年結算後向民眾公布,接受廣大人民民眾的監督。

六、本辦法的解釋權屬東莞市醫療救濟基金會。

七、本辦法從通過之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