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財政投資建設項目支出預算管理暫行辦法

為建立健全市財政投資建設項目支出預算管理體系,強化市財政投資建設項目支出預算的管理與監督職能,提高市財政投資建設項目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東莞市財政投資建設項目支出預算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1月10日由東莞市人民政府以東府〔2012〕9號印發。《辦法》分總則、預算編制、預算執行與調整、預算評價與監督、附則5章18條,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東莞市人民政府通知

東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東莞市財政投資建設項目支出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東府〔2012〕9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東莞市財政投資建設項目支出預算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
東莞市財政投資建設項目支出預算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市財政投資建設項目支出預算管理體系,強化市財政投資建設項目支出預算的管理與監督職能,提高市財政投資建設項目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財政投資建設項目,是指市直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使用市級財政性資金,以全額投資或部分投資、資本金等形式投入的,估算投資規模200萬元以上的下列項目:道路、橋樑、港口、農業、水利、環保等基礎設施,文化、教育、科研、醫療、體育等公共設施,辦公用房、業務用房、技術用房等建築設施和其他配套設施,以及其他財政投資的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稱的市級財政性資金,是指市本級財政預算管理的資金、政府性基金、納入財政管理的專項資金和其他市級財政性資金。
第三條 市財政投資建設項目預算管理堅持“統籌安排、收支平衡,控制投資、提高效益”的原則。
第四條 市財政局是市財政投資建設項目資金管理的主管部門,要按照公共財政和部門預算的要求,督促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認真編制和執行基本建設預算有關規定,以資金管理為主線,切實加強建設項目資金的全過程監管。
市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市財政投資建設項目年度投資計畫的編制和組織實施。
市監察、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設項目資金監督有關工作。
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及建設單位應做好本部門、本單位市財政投資建設項目預算管理工作。建設單位要建立健全資金管理內控制度,嚴格資金內部審批程式,按基本建設的規範程式申請、支付各項資金,對資金支出的合理性、安全性和投資效益負責。

第二章 預算編制

第五條 市財政局於每年11月根據財政運行情況和下年度財政收支計畫,提出市財政投資建設項目年度預算總規模,作為市發展和改革局編制市財政投資建設項目年度投資計畫的總控制數。
第六條 市發展和改革局根據市財政局提出的市財政投資建設項目年度預算總規模,綜合考慮建設項目進度和年度預算執行等情況,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於每年11月底前完成編制市財政投資建設項目年度投資計畫,報市政府審定。
市財政投資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已獲批准,項目總概算已核定且資金來源已落實,方可列入市財政投資建設項目年度投資計畫。
第七條 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批覆的市財政投資建設項目年度投資計畫,編制市財政投資建設項目年度預算,並與其他政府預算一起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下達各建設單位,作為撥付建設項目資金的依據。
第八條 市財政投資建設項目年度預算應優先安排歸還債務本息和續建項目所需資金。根據可用財力情況,再優先安排已批准立項的新建項目,其他新建項目根據項目前期工作深度和輕重緩急安排基本建設預算支出。
第九條 為保證建設項目預算的資金需要,以及預算年度內新建項目開工的資金需要,市財政局按建設項目年度預算總額的3%—5%以內設定市財政投資建設項目預備資金。

第三章 預算執行與調整

第十條 市財政投資建設項目年度預算批准下達後,各建設單位應科學制定施工組織計畫,合理推進工程建設進度,對項目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負責。
第十一條 市財政局應嚴格按照年度預算確定的項目和建設內容以及項目施工進度撥款,確保財政資金撥付與項目施工進度相符。
建設項目有其他資金來源的,建設單位應按照建設項目年度預算及時籌措其他資金,確保資金及時到位,其他來源資金必須與市財政資金同步支付。
第十二條 在執行項目年度預算過程中,建設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向市政府申請對項目年度預算進行調整,其中擬調增預算的項目,建設單位須提前落實好項目年度預算擬調增部分的資金來源。
第十三條 預算年度內,新建項目滿足列入年度投資計畫條件並準備年內新開工的,建設單位須按照基本建設程式提出申請報送市發展和改革局,市發展和改革局會同市財政局等相關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審定。市政府批覆同意後,市財政局從市財政投資建設項目預備資金中安排項目年度預算。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財政局應暫停撥款:
(一)建設項目未經批准超過市政府批覆的建設規模和投資規模的;
(二)建設項目年度預算未經市政府批准而發生超支的;
(三)建設單位違反基本建設程式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組織工程實施的。

第四章 預算評價與監督

第十五條 實行建設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制度。為準確、及時反映和分析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使用和效益情況,建設項目竣工完成後,建設單位應及時按規定進行績效評價,向市財政局報送自評報告。市財政局按規定對建設單位報送的績效評價自評報告進行審核,選取有代表性的建設項目,對其執行情況進行重點績效評價,形成項目投資績效評價總報告上報市政府。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單位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依法對市財政投資建設項目預算的監督,按照規定報告市財政投資建設項目預算安排及執行情況、接受質詢,並履行有關義務。
第十七條 市審計局應加強對市財政投資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審計監督。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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