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

東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是東莞市從事房地產中介銷售代理、經紀中介、信息諮詢等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主要工作是一方面協助政府承擔部分有關房地產中介行業的管理工作和任務;另一方面是為中介企業服務。服務內容大致有舉辦培訓、沙龍、論壇講座、交流考察、市場調查及分析等

協會介紹

1月18日東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正式成立慶典大會在銀城酒店舉行。東莞市房產管理局、民政局、建設局等有關部門領導及東莞市未來地產、金信聯行等近80家房地產中介協會會員出席了此次慶典。大會介紹了協會的籌備情況,為協會第一屆理事單位成員頒發了證書。

東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是全市從事房地產中介銷售代理、經紀中介、信息諮詢等企事業單位自願結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在社會團體管理局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慶典大會上,中介協會業務主管部門領導稱房地產中介能帶動商品房的銷售,隨著房地產業的發展,中介及協會必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希望中介協會不負眾望,既協助政府承擔一部分有關房地產中介方面的工作和任務,又為企業服務,通過制定行規行約,規範房地產中介市場,培育房地產中介市場競爭環境,反映企業意見和建議,引導行業良性發展;協會要展開行業調查和專題研究,探索適合東莞房地產中介發展的有效方法。

協會第一屆理事單位成員表示,將在政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加強培育一手樓銷售代理,提高二手市場服務水準,宣傳貫徹房地產經紀、諮詢行業管理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擬定行業標準、行為規範和自律準則,開展調研,向政府反映行業要求提出建議,為會員提供交流、合作等活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東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英文譯名:DONGGUAN REALTORS ASSOCIATION 。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市從事房地產中介活動的機構自願組成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團結、組織本會會員,堅持為政府決策服務、為行業發展服務的“雙向服務”方針,積極協助政府加強行業管理,傳達、貫徹執行國家的法規與方針政策,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促進東莞房地產中介行業規範、健康、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東莞市民政局(東莞市民間組織管理中心)的監督管理和東莞市房地產管理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區域為廣東省東莞市。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廣東省東莞市東城區花園新村黎屋圍大道明怡苑2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在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宣傳政府關於本行業的政策法規,協助政府制訂本行業的政策和規劃;

(二) 協助行政主管部門或接受主管部門委託,對本行業企業進行資質監督管理和服務質量管理;協助建立本行業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檔案,開展行業資信評價;

(三) 協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考試;協助辦理執業資格註冊;

(四) 開展本行業業務培訓,對房地產經紀人進行繼續教育,推動知識更新;

(五) 制訂本行業行規行約,推行本行業執業標準、規則,開展行檢行評,自我約束、自律自檢,促進行業內精神文明建設;

(六) 組織開展房地產中介專業理論方法及其套用的研究、討論、交流和考察;

(七) 編輯出版本行業刊物,建立有關網站、開展行業宣傳;

(八) 代表東莞市房地產中介行業開展、參加學術交流活動;

(九) 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支持會員依法執業;

(十) 辦理法律、法規和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或授權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房地產中介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及房地產經紀機構資格證書。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繳納會費;

(四)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或牌匾。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 維護本會及本行業合法權益;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 接受本會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 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4000元;

(二) 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三) 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四) 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或牌匾。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退會後,如欲重新入會,應當按新申請入會的程式辦理。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經本會會員的吸收和處分的情況,可以通過本會主辦的刊物、網路,以書面形式向社會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 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

(三) 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 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 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 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 制定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 決定終止事宜;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他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 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 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 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 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 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 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 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 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 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 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 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 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1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 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選任制的,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會員大會享有對其的選舉或者罷免權,列入第十七條(二)中。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組織制度、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 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 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 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 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市房產管理局和市民間組織管理中心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 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 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06年12月2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業務範圍

協會將在市房管部門指導下,根據行業的需求,構建東莞房地產中介行業體系完整的綜合服務平台;整合房地產業鏈的上下游專業資源、政府、媒體及業內專業人士,幫助會員拓寬業務渠道,全面提升房地產中介服務行業的整體水平,業務範圍和內容包括有四方面:

一、同政府的事務聯繫

1.收集有關房地產中介服務行業的法律法規信息,了解政策趨向,向會員介紹並提出建議或忠告;同時將行業現狀及合理建議和要求向房管部門反映。

2.維護行業和企業利益,協助房管部門處理中介服務活動中產生的投訴、爭議糾紛,調處和解決矛盾。

3.協助房管部門對中介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的管理,(包括定級發證、培訓註冊、備案年審等)。

二、信息服務

收集分析市場動態市場趨勢和發展動向及各方面對房地產中介活動有影響的信息,幫助會員把握商機和規避風險。有關數據信息分類如下:

1.在售樓盤行銷監測資料庫

2.二手市場動態資料庫

3.購房業主和潛在客戶信息庫

4.房地產市場行情評價體系

三、公共事務

1.作為行業的代言人,通過媒體向社會表達行業觀點和意願;

2.利用協會自身的網站和會刊,免費為會員發布房源信息,組織舉辦二手房展、交易會,以增加交易活動的成功率;

3.與其他機構合作,拓展行業的增值服務發展空間,包括:銀行房產按揭代理、尾盤聯展、房屋拍賣聯動、項目推介、合作促進推介;以及協助項目評估、融資運作、策劃包裝和整售等。

四、培訓與交流

1.組織相關崗位資格培訓,業務實操培訓,以及各種研討會、論壇沙龍等,就市場共同關注的問題聘請專家學者、政府官員等共同商討;

2.協助會員進行招聘或進行訂單式培訓,以便於各會員進行人才儲備;

3.組織相關社會活動和聯誼交流、觀摩考察、現場踩點考察,聽取專業人士講解,獲取經營管理秘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