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電信基礎設施建設管理辦法

《東營市電信基礎設施建設管理辦法》是東營市政府為了規範電信基礎設施建設管理,維護電信用戶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電信網路和信息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山東省信息化促進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東營市實際,制定的管理辦法。辦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東營市人民政府令第194號

《東營市電信基礎設施建設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10月14日市政府第8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長 趙豪志

2015年10月16日

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電信基礎設施建設管理,維護電信用戶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電信網路和信息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山東省信息化促進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信基礎設施,是指以互動方式傳送話音、數據、文本、圖像、視像和多媒體信息的高速電信網及相關設施,主要包括基站(鐵塔、機房、供電線路等配套設施)、桿路、管道、駐地網等。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信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電信基礎設施建設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同步建設、資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信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協調、管理和監督工作。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公安、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信基礎設施建設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和電信設施產權人負責相關電信基礎設施的建設、改造、維護以及所屬電信基礎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七條 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電信業務經營者和電信設施產權人,根據通信網路建設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組織編制電信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按照程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電信業務經營者和電信設施產權人應當按照電信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要求,建設或者改造電信基礎設施。

第八條 城鄉建設應當預留相應空間,配套設定電信基礎設施,使電信基礎設施建設與其他建設同步進行。

第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電信基礎設施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工程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部門申請規劃驗收,取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未經規劃驗收或者規劃驗收不合格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條 住宅、商住樓規劃用地紅線內的地下通信管道、配線管網、機房、設備間等電信配套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將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綜合驗收,所需經費納入建設項目概算,並作為項目配套設施統一移交。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進行建設項目的電信配套設施設計,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應當對涉及國家標準的內容進行設計審查。

第十一條 新建、改(擴)建道路、橋樑、機場、公園綠地等市政設施,應當將電信基礎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

第十二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和電信設施產權人應當採用先進技術降低設備功率、體積、噪音和電磁輻射強度,美化天線等外露裝置,使基站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十三條 基站的建設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基站正式投入運行前,應當經環境保護部門驗收合格。

第十四條 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高等院校、車站、展館、旅遊景點等所屬建築物,以及道路、橋樑、機場、公園綠地等市政設施,應當向電信基礎設施建設開放,用於支持基站、管道、線路、室內分布系統等。

第十五條 遷移建設電信基礎設施應當堅持先建設後拆除的原則,確保信息服務暢通。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為電信業務經營者使用管理區域內地下通信管道、配線管網、機房和設備間等設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條件,不得限制用戶自由選擇信息服務業務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權利。

第十七條 電網企業應當保障電信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電力供應。

第三章 共建共享

第十八條 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應當協調並督促相關部門、電信業務經營者和電信設施產權人,推進電信基礎設施共建共享,降低建設成本,提高服務水平。

第十九條 已有鐵塔、桿路、管道等電信基礎設施,應當按有關規定開放共享。

第二十條 禁止電信業務經營者租用第三方設施時簽訂排他性協定,已簽訂的應當依法予以改正。

第四章 保護管理

第二十一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和電信設施產權人應當加強對電信基礎設施的維護管理,建立巡護管理和隱患排查制度,完善應急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二十二條 單位或者個人從事施工、生產等活動,不得損壞電信基礎設施。電信基礎設施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原因遭受損壞,致使網路中斷的,有關單位應當及時進行搶修。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遷移經批准設立的電信基礎設施。確需拆除或者遷移的,提出拆除或者遷移要求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事先與電信業務經營者、電信設施產權人協商,簽訂拆除或者遷移補償協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經濟和信息化、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等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辦理行政許可或者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電信基礎設施經營者和電信設施產權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履行規划行政處罰職能的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住宅、商住樓建設單位未同步配套建設電信基礎設施的,按綜合驗收不合格處理,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基站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環境保護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破壞、侵占、哄搶、盜竊電信基礎設施等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以上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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