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材料
一、申請結婚登記應提供的證件材料
1、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居民身份證過期或丟失的,當事人應先到戶籍管理部門補辦證件或到戶籍管理部門辦理臨時身份證。)(婚姻登記處可提供複印)
2、提供本人常住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戶口簿上婚姻狀況一欄應顯示當事人當前的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常住戶口簿丟失,當事人應先到公安戶籍管理部門補辦證件;居民身份證與常住戶口簿上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婚姻登記處可提供複印)
3、離婚的當事人需提供生效後的離婚證件。(如法院判決書,應提供原審法院出具的生效證明。)
4、當事人提交3張大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照片必須是保質期長久且防水、防曬的高品質熱升華數碼照片或是傳統影像照片,藍底或紅底,規格6×4cm。此照片婚姻登記處可照。)
二、軍人申請結婚登記應提供的證件材料
1、非軍人一方當事人持本人有效期內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居民身份證過期或丟失的,當事人應先到戶籍管理部門補辦證件或到戶籍管理部門辦理臨時身份證。)(婚姻登記處可提供複印)
2、提供本人常住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戶口簿上婚姻狀況一欄應顯示當事人當前的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常住戶口簿丟失,當事人應先到公安戶籍管理部門補辦證件;居民身份證與常住戶口簿上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婚姻登記處可提供複印)
3、軍人有效證件、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4、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與軍人持有證件填寫內容應相符。團級以上政治機關在出具《軍人婚姻登記證明》時,根據軍人無居民身份證的具體情況,在證明右上角分別標註“暫未領取居民身份證、已編制公民身份號碼。”或“暫未領取居民身份證、未編制公民身份號碼。”並在標註處加蓋印章。對“暫未領取居民身份證、未編制公民身份號碼”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中“公民身份號碼”欄填寫“無”。)
5、離婚的當事人需提供生效後的離婚證件。(如法院判決書,應提供原審法院出具的生效證明。)
6、當事人提交3張大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照片必須是保質期長久且防水、防曬的高品質熱升華數碼照片或是傳統影像照片,藍底或紅底,規格6×4cm。此照片婚姻登記處可照。)
*註:
1、未達法定婚齡不予受理。
2、申請結婚登記應本人親自到場辦理,不得冒名頂替或由他人代為辦理。
收費標準
結婚證免費;照像農村15元/4張;城鎮20元/4張;複印每張0.5元。
法定依據
《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 婚姻登記工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