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根據市政府的要求和全市社會經濟發展規劃,擬定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農村救濟工作,核定上報災情;組織緊急救助,轉移安置災民;申請並撥發救災款物,組織接收、分配救災捐款;監督檢查救災款物使用情況。
(三)負責制定全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的規劃、目標和辦法;定期審定和調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編制資金預算和對資金實施管理。
(四)管理城鄉社會救濟。負責全市五保供養和城鄉社會困難戶的定期和臨時救濟,指導敬老院建設和管理;負責組織扶持農村困難戶;組織協調和指導扶貧幫困經常性捐助社會互助活動。
(五)主管優撫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擁軍優屬活動;負責優待撫恤、補助標準的調整;負責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褒恤、補助標準的調整;負責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褒恤的審核上報;負責革命烈士紀念物、建築物的管理。
(六)負責退役士兵、專業士官、復員幹部、轉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負責指導農村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
(七)負責基層政權和民眾自治組織建設,研究提出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指導村務公開工作和社區居委全建設;負責村委會幹部的培訓和先進鎮(區)、村(居)委會的評選和表獎。
(八)負責市本級社團及民辦企業單位的審批、登記和管理;擬定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管理政策和章程,並監督實施;查處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依法取締非法社團及民辦非企業單位。
(九)負責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十)負責全市行政區劃工作。擬定全市行政規劃;負責鎮(區)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域的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上報。
(十一)負責鎮(區)行政區域名稱、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建築及建築群體名稱的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負責全市地名標誌、門牌設定和管理;負責本市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編纂審定;負責全市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維護和管理,承辦本市區邊界糾紛的調整和調處。
(十二)負責社會福利管理;負責五保戶、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指導殘疾人的權益保障,擬定有關保護和優惠政策,擬定和實施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各類福利設施標準;負責組織福利彩票發行、籌集福利資金。
(十三)負責指導和管理全市社會福利企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並監督實施殘疾人就業和福利企業的扶持保護政策;指導社會福利企業依法管理;審批新建福利企業;管理直屬福利企業。
(十四)負責全市殯葬改革和管理工作,倡導文明喪葬習俗,管理殯葬用品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