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定我縣環境保護工作的規範性檔案;受縣政府委託負責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擬定全縣環境保護規劃;擬定和監督實施國家、省、市、縣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全縣環境功能區劃。
(二)擬定並組織實施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措施和辦法;對全縣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三)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向縣政府提出建設各類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保護區申報審批建議;監督管理縣級自然保護區。
(四)指導和協調解決各鄉鎮、各部門以及跨縣區、跨流域的較大環境問題;調查處理影響較大的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受縣政府委託處理涉及省、市地縣(區)間的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和協調縣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五)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編報全縣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全縣環境狀況公報;定期發布城市和重點流域環境質量狀況;參與編制全縣可持續發展綱要和規劃。
(六)擬定和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國家、省、市的規定審核、審定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報告書;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縣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七)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創新及科技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組織實施全縣環境管理體系、環境標誌認證和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指導清潔生產。
(八)負責全縣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擬定和組織實施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負責全縣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全縣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九)開展環境保護國際交流與合作;參與協調我縣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活動;管理和組織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國內履約活動,統一對外聯繫;管理全縣環境保護系統對外經濟合作;協調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受縣政府和市環境保護局委託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負責全縣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標準;對全縣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十一)指導全縣環境保護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全縣環境保護系統在職人員的崗位培訓工作。
(十二)負責開發區轄區內環境保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