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平縣國有資產管理局

(二)根據縣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山東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做好所出資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 (七)負責組織所出資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所出資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九)根據縣政府授權,依照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負責對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及資產處置的審批工作;擬訂行政事業單位清產核資的辦法,組織行政事業單位清產核資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我縣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範性檔案,研究提出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二)根據縣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山東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做好所出資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建立統一的國有資產基礎管理體系;組織國有資產的清產核資、產權界定、資產評估、產權登記和資產處置,調解處理國有資產產權糾紛。
(四)承擔監督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所監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依法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五)指導推進縣屬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組織擬訂或審查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協調實施,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全縣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
(六)按照有關規定,代表縣政府向國家出資企業派出董事、監事並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代表縣政府對具備條件的企業授權經營;負責管理國有資產經營公司。
(七)負責組織所出資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所出資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八)通過法定程式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負責所出資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出資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九)根據縣政府授權,依照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負責對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及資產處置的審批工作;擬訂行政事業單位清產核資的辦法,組織行政事業單位清產核資工作。
(十)指導和監督鄉鎮(街道)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十一)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縣國有資產管理局設6個職能科室。
(一)綜合科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秘、檔案、信息、信訪、機要、保密、安全、會議組織、後勤服務保障等工作;負責綜合性文稿的起草;負責指導所監管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承擔局機關的法律事務及行政複議、應訴工作;負責局機關黨建、紀律檢查、機構編制、人事管理、計畫生育和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董事、監事人選;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計畫財務科
匯總編制所出資企業年度國有資本收益收繳計畫草案;組織所出資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負責國資局與所出資企業、單位各項資金的收繳與撥付工作;承擔局機關的部門預決算編制和專項工作經費的管理;擬訂行政性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指導和幫助所出資企業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研究提出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方案;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辦法,審核監管企業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
(三)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科
負責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研究提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負責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及資產處置的審批工作,實行土地房屋統一管理,收繳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組織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招標,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或備案工作;擬訂行政事業單位清產核資的辦法,組織行政事業單位清產核資工作;對行政事業資產運營公司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四)資源資產管理科
負責國有資源性資產的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產權登記、產權變動、調查統計、調劑、劃轉等基礎性工作;加強國有資源性資產的評估管理,建立有償使用制度,引導國有資源性資產的開發、出讓、轉讓進入市場,實現國有資源性資產的保值增值;擬定國有資源性資產的的保值增值考核體系,對全縣資源性資產進行運作,實現國有資源性資產的效益最大化,同時對全縣資源性資產運營工作實行監督。
(五)企業資產管理科
研究提出企業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見,負責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審核所出資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組織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招標,負責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或備案工作;研究所出資企業合併、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組織協調所出資企業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關閉破產、困難企業重組工作;審核所出資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對所出資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協助所出資企業解決發展中的有關問題。
(六)統計評價與績效考核科
負責國有資產統計和所出資企業財務決算工作;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辦法、企業績效評價體系;擬訂國有企業清產核資的辦法,組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負責所出資企業資產損失核銷工作;擬訂並組織落實企業國有資產經營責任制度,研究和完善委託經營制度並進行監督,研究提出業績契約等企業資產保值增值目標管理方法並組織實施;考核所監管企業的經營業績;依法對全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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