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縣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有序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全縣統籌城鄉就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負責落實就業援助制度,建立完善就業、失業預測預警制度,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牽頭擬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政策,組織推動大中專畢業生就業。
(四)負責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全縣城鄉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的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辦法。
(五)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工作。擬訂全縣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擬訂有關政策和管理辦法;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考核制度,並依法實施監督;組織實施公務員行為規範,推動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落實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援建地區、重點建設項目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制度並組織實施。
(六)負責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 建立健全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負責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七)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落實博士後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綜合管理全縣引進引進國外智力、赴國(境)外的培訓和留學人員來我縣工作;擬訂全縣引進國外智力的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來我縣工作外國專家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聘請外國專家規劃;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來我縣工作或定居;管理非教育系統公派留學工作;指導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對外交流工作。
(九)落實軍轉幹部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擬定全縣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制度,建立完善職業資格證制度;擬定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定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縣農民工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農民工工作的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統籌擬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擬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相關政策辦法;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建議草案;建立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保持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參與制定全縣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措施和辦法,負責社會保險基金存儲計畫的制定和監督實施。
(十四)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東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東平縣外國專家局)設8個職能科室:
(一)人秘科
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人事制度改革總體規劃、計畫;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辦、政務公開、安全保密、應急管理、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對外聯繫、綜合協調工作牽頭負責政務信息及局機關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局系統各類大型活動的組織安排工作;負責局機關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匯總編制本局管理的各項經費預算並監督實施;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人事管理、工資管理、機構編制等工作;組織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黨建工作;負責全系統思想政治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調研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負責新聞、信息和部門史志的編寫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承擔來信來訪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工作。
(二) 機關事業科
負責全縣公務員錄用、考核、獎懲、辭職、辭退、任免等政策法規的組織實施;負責公務員職位分類和非領導職務設定辦法的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管理機關人員計畫;負責全縣公務員登記、任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聘任制公務員管理等政策法規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依法辦理縣政府提請縣人大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手續和縣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項;負責管理行政獎勵表彰工作,審核以縣政府名義獎勵表彰的事項;擬訂全縣公務員培訓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
擬訂全縣人力資源流動和市場發展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管理事業單位人員計畫、企事業單位政策性安置計畫;擬訂縣鄉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競聘、考核、獎懲等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有關人員調配工作;承辦幹部信息統計工作;負責非教育系統留學人員和回國留學人員的安置調整工作;負責援建地區、重點建設項目和其他特殊人員的選調派遣及內調人員的安置工作。
負責轉業軍官安置政策、法規的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協調落實全縣轉業軍官安置計畫;負責協調轉業軍官隨遷隨調親屬子女的安置工作;協調指導轉業軍官的培訓和有關服務工作;指導全縣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困難企業軍隊轉業幹部生活補助審核、發放工作。
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檔案管理工作。
(三)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綜合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和職稱改革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審核工作;擬定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和專業技術資格評定、考試的規定和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初級專業職務評審委員會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審查、申報工作;核發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建立落實博士後管理制度;承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和有突出貢獻專家及學術、技術帶頭人的選拔、推薦、申報和管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拔尖人才的選拔、管理工作;負責推行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
(四)工資福利科
綜合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福利工作。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政策並組織實施;按規定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時間及連續工齡的審定工作;管理縣鄉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統一發放工資的審核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政策、規定的組織實施;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規定,審批辦理機關事業單位幹部工人退休手續;參與指導協調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縣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審批工作。
(五)企業科
貫徹落實勞動關係政策;擬訂全縣勞動關係調整的有關規則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企業工作人員調配工作;落實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訂全縣企業職工收入分配調控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改革、改制、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權益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最低工資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制度,負責勞動契約鑑證、集體契約審核工作;負責辦理勞動契約(關係)解除(終止)備案手續;管理全縣勞動統計信息工作;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科學發展目標考核計畫並組織實施。
擬訂勞動監察工作制度,監督檢查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組織監督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情況;組織實施社會保險內部審計規則和審計人員資格認證制度;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違紀案件;按照補充保險承辦機構的資格認定標準,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業務的資格並對其承辦的補充保險基金實施監督;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
負責企業人員檔案管理工作。
(六)就業促進科
擬訂全縣就業再就業的總體規劃、年度計畫和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就業再就業資金的管理使用;負責職業介紹機構的審批管理工作;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牽頭擬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全縣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指導基層勞動保障工作機構開展就業再就業工作;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落實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我縣就業管理政策;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和政策,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
(七)職業能力建設科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擬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負責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審批工作;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和職業技能鑑定制度;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負責職業資格證書核發、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的考核及工人技師評聘工作。
(八)社會保險科
負責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綜合管理工作;擬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辦法,負責檢查、督促、監督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與管理;擬訂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辦法、個人賬戶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擬訂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性規定和給付標準;擬訂補充養老保險管理辦法和政策性規定;負責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和檢查督促退休政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的落實。
擬訂全縣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規劃和費率、基金征繳管理辦法、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定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統籌辦法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辦法;擬訂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組織擬定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藥品、診療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及支付標準;組織擬訂定點醫院、藥店的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負責工傷認定工作;負責勞動能力鑑定上報工作;負責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傷殘鑑定上報及有關待遇的落實工作;擬訂企業職工疾病、工傷停工治療和生育期間的待遇政策及標準;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的規則和辦法。
擬訂全縣失業保險的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保險費率、基金征繳辦法、待遇項目、給付標準和事業基金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人員登記管理辦法和監督落實失業人員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擬訂企業改革、改制、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權益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完善失業預測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