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若干問題的規定

(一)將自製或委託加工的固定資產專用於非應稅項目; (二)將自製或委託加工的固定資產專用於免稅項目; (六)將自製、委託加工或購進的固定資產無償贈送他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財稅[2004]156號)
遼寧、吉林、黑龍江、大連省(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振興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03]11號)的精神,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對《規定》中裝備製造業、石油化工業、冶金業、船舶製造業、汽車製造業、農產品加工業範圍以外的,從事軍品或高新技術產品生產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如需實行《規定》的抵扣辦法,由省級財稅部門提出適用的軍品或高新技術產品的具體條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研究後,另行規定。
選擇東北地區的部分行業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既是中央為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採取的重大措施,也是為今後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積累經驗。試點地區各有關部門應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執行中有何問題要及時上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附屬檔案: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若干問題的規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四年九月十四日
附屬檔案:
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若干問題的規定
 一、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振興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03]11號)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於黑龍江省、吉林省、遼寧省和大連市從事裝備製造業、石油化工業、冶金業、船舶製造業、汽車製造業、農產品加工業產品生產為主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前款所稱為主,是指納稅人生產銷售裝備製造業、石油化工業、冶金業、船舶製造業、汽車製造業、農產品加工業產品年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50%(含50%)以上。
適用規定的具體行業範圍見附屬檔案。
 三、納稅人發生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準予按照第五條的規定抵扣:
(一)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和實物投資,下同)固定資產;
(二)用於自製(含改擴建、安裝,下同)固定資產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三)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凡出租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514號)的規定繳納增值稅的:
(四)為固定資產所支付的運輸費用。
本條所稱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自2004年7月1日起實際發生,並取得2004年7月1日(含)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交通運輸發票以及海關進口增值稅繳款書合法扣稅憑證的進項稅額。
 四、本規定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所規定的固定資產。納稅人外購和自製的不動產不屬於本規定的扣除範圍。
 五、納稅人當年準予抵扣的上述第三條所列進項稅額不得超過當年新增增值稅稅額,當年沒有新增增值稅稅額或新增增值稅額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進項稅額應留待下年抵扣。納稅人有欠交增值稅的,應先抵減欠稅。
本條所稱當年新增增值稅稅額是指當年實現應交增值稅超過2003年應交增值稅部分。
為了保證年度內扣稅的均衡性,實際操作時,採用逐期計算新增增值稅稅額,按月抵扣,年底清算的辦法。
 六、凡現有企業合併、分立、改制、改組、擴建、搬遷、轉產以及吸收新成員、改變領導(或隸屬)關係、改變企業名稱的,應以原企業2003年應交增值稅為基數計算新增增值稅稅額。
 七、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發生下列情形的,進項稅額不得按照第五條規定抵扣:
(一)將固定資產專用於非應稅項目(不含本規定所稱固定資產的在建工程,下同);
(二)將固定資產專用於免稅項目;
(三)將固定資產專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四)固定資產為應徵消費稅的汽車、機車;
(五)將固定資產供未納入本規定適用範圍的機構使用。
已抵扣或已記入待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發生上述情形的,納稅人應在當月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淨值×適用稅率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可先抵減待抵扣進項稅額餘額,無餘額的,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
 八、納稅人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自製或委託加工的固定資產專用於非應稅項目;
(二)將自製或委託加工的固定資產專用於免稅項目;
(三)將自製、委託加工或購進的固定資產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四)將自製、委託加工或購進的固定資產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五)將自製、委託加工的固定資產專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六)將自製、委託加工或購進的固定資產無償贈送他人。
納稅人有上述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未作銷售的,以視同銷售固定資產的淨值為銷售額。
 九、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取得的銷售收入依適用稅率徵稅,並按下列方法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
(一)如該項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已記入待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在增加固定資產銷項稅額的同時,等量減少待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餘額並轉入進項稅額抵扣;如待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餘額小於固定資產銷項稅額的,可將餘額全部轉入當期進項稅額抵扣;
(二)如該項固定資產未抵扣或未記入待抵扣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應抵扣的進項稅額:
應抵扣使用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固定資產淨值×適用稅率
應抵扣使用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直接記入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
 十、納入本規定實施範圍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再適用在投資總額內購買國產設備的增值稅退稅政策。
 十一、本規定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十二、本規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本規定的具體操作辦法及2004年的過渡辦法另行制定。
附:
擴大增值稅抵扣的具體行業範圍
1、裝備製造業:包括通用設備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電氣機械及器材製造業、儀器儀表及文化辦公用品製造業、通信設備、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航空太空飛行器製造、鐵路運輸設備製造、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運輸設備製造。
2、石油化工業:包括石油加工、煉焦及核燃料加工業、化學原料及化學製品製造業、化學纖維製造業、醫藥製造業、橡膠製品業、塑膠製品業。本行業不包括焦炭加工業。
3、冶金業:包括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本行業不包括電解鋁生產企業和年產普通鋼200萬噸以下、年產特殊鋼50萬噸以下、年產鐵合金10萬噸以下的鋼鐵生產企業。
4、船舶製造業:包括船舶及浮動裝置製造業。
5、汽車製造業:包括汽車製造業。
6、農產品加工業:包括農副食品加工業、食品製造業、飲料製造業、紡織業、紡織服裝、鞋、帽製造業、皮革、皮毛、羽毛(絨)及其製品業、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製品業、家具製造業、造紙及紙製品業、工藝品及其他製造業。
上述行業的具體說明,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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