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體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受委託研究起草有關體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經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二)指導和推進體育體制改革,研究制訂全市體育發展戰略和發展目標,編制全市體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三)實施《全民健身計畫綱要》和國家體育鍛鍊標準,指導協調並開展全市民眾性體育活動,組織指導國民體質監測。(四)統籌規劃全市體育運動項目的設定和布局,籌備組織參加省及省以上重大體育比賽,指導和管理全市性體育競賽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指導學校的體育工作。(五)發展體育產業,規範、制訂體育產業和經營活動的政策,歸口管理體育市場;協同有關部門規劃、協調體育設施建設布局,制定體育設施、器材裝備標準,並組織實施與管理;管理和監督全市體育彩票銷售工作。(六)組織和指導體育宣傳、體育科研和體育教育工作,培訓體育工作者和專業人才,加強體育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七)管理全市體育外事工作,開展國際間和與港澳台地區的體育合作與交流。(八)指導市體育協會開展工作;負責全市體育社團審核與管理;依法管理健身氣功。(九)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體育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承擔局機關和對外聯繫的綜合協調工作;負責局工作計畫、督查督辦、信息綜合工作;組織協調體育宣傳和重大體育活動的採訪報導、新聞發布工作;負責機關文秘、檔案、機要、信訪、保密、電子政務、反恐、綜治、外事、後勤保障等日常工作;負責消防、安全工作;牽頭或參與全市性體育會議和大型體育活動的組織工作;承擔進行體育重大課題、體育理論和體育發展戰略研究工作。
(二)組織人事處
原“人事處(組織宣傳處)”更名為“組織人事處”
協助局黨委承擔全系統幹部隊伍、人才隊伍、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和後備幹部隊伍建設;負責全系統黨群工作和思想政治、宣傳教育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員調配、勞動工資、教育培訓、任免獎懲等工作;負責體育序列專業技術職務審核、評審工作;負責出國人員政審、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三)規劃財務處
負責編制全市體育事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擬訂全市體育場地設施建設、發展規劃和體育設施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的計畫財務,指導、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負責全市體育事業綜合統計工作;負責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對臨時占用公共體育設施和居住區公共體育服務設施配套標準進行相關管理工作;對體育彩票銷售、公益金進行監督管理工作
(四)訓練競賽與青少年體育處(科技教育處)
原“訓練競賽處(科技教育處)”更名為“訓練競賽與青少年體育處(科技教育處)”
負責規劃、協調、管理全市體育訓練、競賽工作和體育後備人才的培養;推行全市訓練和競賽體制改革;檢查和指導全市業餘訓練工作;調整和制定全市業餘訓練項目布局、優秀運動隊發展規劃;制定全市競賽計畫、競賽規程、競賽管理制度;組織全市綜合性運動會及市以上各項體育競賽的集訓和參賽工作;負責裁判員的管理、培訓、考核和運動員、裁判員等級的核准、申報工作;指導全市體育科研、教育、人才培訓和學術交流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學校體育工作條例;指導和推動學校體育工作;指導和監督青少年體育鍛鍊標準的實施;指導全市各級各類青少年體育俱樂部、陽光體育後備人才基地建設;管理直屬訓練單位的教學、訓練、科研工作。
(五)民眾體育處
組織擬訂全市民眾體育工作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組織實施全民健身計畫,負責全民健身工程的規劃、布局、驗收和管理工作;推行國家體育鍛鍊標準,開展國民體質監測;負責指導、管理和推動農村體育、城市體育及其他社會體育的發展;負責全市社會體育指導員的業務培訓和管理工作;負責指導民眾體育、殘疾人、婦女體育等工作; 負責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行政審批和管理工作;負責統籌城鄉民眾體育設施的建設布局和監督實施工作。
(六)法規產業處(市體育市場稽查隊)
組織擬訂地方性體育法規、規章草案;制定全市體育行業依法行政管理工作制度,指導擬訂規範性檔案;擬訂全市體育產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指導協調全市的體育產業工作;實施全市體育行政執法人員、體育市場經營管理人員的培訓和指導,依法開展對全市體育市場的行政執法、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的指導和管理工作;依法對體育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組織開展體育行業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工作。
(七)體總秘書處
負責對市級體育社團的設立審批、業務指導和行政管理工作;承擔對各區、縣(市)體總的業務指導和培訓及考評等工作;依法負責全市健身氣功管理工作;負責全市老年人體育工作;負責組隊參加上級部門舉辦的社團運動會體育比賽。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室:做好系統黨紀政紀黨風廉政建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