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錢塘江防潮安全管理工作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和協調錢塘江防潮安全管理工作。
錢塘江沿江的上城區、江乾區、西湖區、濱江區、蕭山區人民政府和杭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以下統稱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錢塘江防潮安全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做好本轄區內的錢塘江防潮安全管理工作。
林水、安全監管、建設、海事、氣象、公安、教育、旅遊、衛生、財政、農業、民政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職責,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做好錢塘江防潮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社區居民(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錢塘江防潮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職責:
(一)建立錢塘江防潮安全長效管理機制,發布錢塘江防潮安全管理的決定、命令,負責制定防潮安全應急預案;
(二)組織錢塘江防潮安全知識的宣傳工作;
(三)向社會公告轄區內容易引發潮水傷人的危險區域、地點,組織在危險區域、地點設定警示標誌、安全防護設施;
(四)組織建立轄區內的巡查預警隊伍,組織開展沿堤巡查、喊潮預警、堤外人員避險轉移、遇險搜救等工作,組織開展防潮處置演練;
(五)定期組織檢查、監控容易引發潮水傷人的危險區域、地點,責令有關單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六)組織開展因潮水事件遇難人員的善後工作;
(七)及時上報並統一發布錢塘江防潮安全管理的相關信息;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主要職責:
(一)執行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錢塘江防潮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負責做好錢塘江防潮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及時向轄區內的居民(村民)委員會和單位公告潮汐信息;
(三)具體實施本轄區內沿堤巡查、喊潮預警工作,做好堤外人員避險轉移、遇險搜救等工作;
(四)及時上報錢塘江防潮安全管理的相關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社區居民(村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協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錢塘江防潮安全管理的相關具體工作;
(二)向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宣傳錢塘江防潮安全知識;
(三)組織民眾自救互救;
(四)協助統計錢塘江防潮安全管理的相關信息;
(五)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錢塘江沿江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錢塘江防潮安全巡查、值班和報告制度。
巡查預警人員應當佩帶統一標識,進行日常巡查、喊潮預警,對滯留在容易引發潮水傷人的危險區域、地點的人員進行勸告、疏散。
發生人員落水,巡查預警人員應當立即進行搜救,並報告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 市水文水資源監測機構應當每天向市氣象台提供潮汐預報,由市氣象台通過廣播電視(台、站)、報刊、聲訊、網際網路等具備實時傳播能力的媒體和信息服務單位發布潮汐預報信息。
第十條 舉辦觀潮節等涉水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做好安全防範工作,落實錢塘江防潮安 全措施。
第十一條 錢塘江堤塘、碼頭等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在容易引發潮水傷人的危險區域、地點設定醒目的警示牌、告示牌,提示民眾避險,安裝安全防護設施,並做好防護設施的日常管理、維護工作。
第十二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學校等單位應當執行所在地人民政府關於錢塘江防潮的安全管理規定,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開展錢塘江防潮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增強民眾公共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沿江單位應當建立錢塘江防潮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本單位的安全防範措施,消除潮水傷人隱患。
各新聞媒體應當做好錢塘江防潮安全知識的公益宣傳工作,增強全社會的防潮安全意識。
第十三條 市民、外地來杭人員等應當增強自身安全防範意識,遵守防潮安全管理規定,自覺接受錢塘江防潮安全教育,服從巡查預警人員的管理,不進入危險區域、地點,主動防避潮汐風險。
第十四條 林水、安全監管、建設、海事、旅遊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管理職責,加強對錢塘江沿江危險區域、地點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依法責令立即排除。
第十五條 發生人員落水事件,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防潮安全應急預案,組織公安、海事、衛生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村民)委員會,搜救和救治落水人員,疏散、撤離、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並採取其他救助措施,封鎖危險區域,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第十六條 涉水活動主辦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堤塘、碼頭等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市民、外地來杭人員等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不服從巡查預警人員管理,進入危險區域、地點的,由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門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在情況緊急時,由公安機關依法實施強制救助。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警告、罰款、拘留等處罰。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錢塘江防 潮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並根據情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在錢塘江防潮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