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總商會蘭溪商會

第三條 第十條 第十三條

商會簡介

杭州市總商會蘭溪商會成立於2003年,作為蘭谿市委、市政府聯繫蘭溪籍在杭州地區從事各種經濟成分的工商業者的橋樑和紐帶,本商會積極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維權服務,幫助會員俳優解難,並積極引導會員企業投入光彩事業和社會公益活動。

商會宗旨

優勢互補 和諧發展 交流合作 資源共享

商會章程

《杭州市總商會蘭溪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杭州工商業聯合會蘭溪商會,簡稱“杭州蘭溪商會
(以下簡稱本會)”是杭州市總商會的基層會員組織;是在杭州地區從事各種經濟成分的蘭溪籍工商業者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和民間商會。
第二條 本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第三條 本會的活動方針是: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教育。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堅持“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團結全體會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範。堅持對廣大會員進行團結、幫助、引導、教育,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為杭州和蘭溪兩地的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作出貢獻。
第五條 本會的主要職能與任務是:
(一)引導會員積極參加國家經濟建設,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完善,促進社會全面發展;
(二)發揚自我教育的優良傳統,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提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提高會員素質; (三)做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薦工作;
(四)代表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五)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熱心社會公益事業,先富幫後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六)為會員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財會、審計、融資等服務;
(七)開展國際交流和工商專業培訓,幫助會員改進經營管理,提高生產技術和產品質量;
(八)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類展銷會、交易會、聯誼會、懇談會、協商會,組織會員出國、出境考察訪問,組織會員出國、出境和國內考察訪問,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九)為會員提供有關證明,協調關係,幫助調解經濟糾紛;
(十)搞好商會事業和日常事務;
(十一)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和特邀會員。
(一)在杭州註冊登記其法人代表為蘭溪籍貫人士的各類企業,經申請批准後,均可參加本會為企業會員;吸收企業的重點是私營企業以及包含非公有制經濟成分的企業,以及已設立駐杭州辦事處的事業單位(二)具有法人資格的工商社團和其他有關社會團體,經申請批准後,均可參加本會為團體會員。 (三)在杭投資的蘭溪機關工商企業的經營者及個體工商戶的代表性人士等,經申請批准後,均可參加本會為個人會員;
與本會工作有關係的經濟工作、經濟理論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有關人士,工商界知名人士,可以參加或被邀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與本會建立工作聯繫的單位,可以通過協商,派代表參加或被邀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七條 實行會員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的原則。加入本商會的條件必須自願提出申請,並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杭州市總商會批准,由本會發給會員證成為正式會員。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本會組織可決定停止或取消其會籍。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八條 經工商部門核准註銷登記的自行停產、破產的企業和個人會員,或因故不再杭州從事工商經營活動的,其會員資格自行取消。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二)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批評;
(三)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四)在本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享有接受本會援助的權利。
第十條 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會章、執行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信譽;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辦理本會委託的事項;(五)向本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各種信息資料;(六)在本會組織下,協助解其他會員在生產、管理、技術、人才等方面的問題。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一條 本會受杭州市總工商聯合會(總商會)和蘭谿市工商聯合會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組織實行,自願入會、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籌經費、自理會務的原則。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它的職權是:
(一) 討論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和工作方針;
(二) 聽取和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 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四) 制訂和修改商會章程。
(五) 表彰優秀會員和工作者。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業務主管單位杭州市總商會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十可提前或延期召開,但一般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會成員的候選人名單由上屆理事會推薦。屆中調整增補候選人名單由本屆理事會提名,並經會員大會確認。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幕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它的職權是:(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會員大會召開;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決定各種機構的設立(七)領導本會開展工作
(八)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也可採取通訊形式。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十八條 會長辦公會議是執行,落實,檢查理事會有關決議的一種組織形式,對理事會負責。它的職權是:(一) 執行理事會的決議;(二) 決定理事會的召開;(三) 決定經費的開支,檢查財務情況,並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四) 決定會員的吸收,並向理事會提議會員的除名;(五) 向理事會提議聘請顧問名單;(六) 決定副秘書長和其他工作人員的聘任;(七) 制定和監督本會工作計畫和內部管理制度;(八) 決定商會一般活動的舉辦。第十九條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可按實際情況隨時召開,會議須有2/3以上人數出席,其決定須經到會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放能生效。第二十條 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好的信譽和影響;
(三)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六)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會長任期一般不超過三屆,每屆任期三年。因特殊原因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批准方可任職。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第二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會長、理事、會員及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辦事機構人員,交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五)主管財務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榮譽職務,包括名譽會長、顧問,設立顧問組,設組長一名,副組長若干名。
第二十五條 顧問組的職責是:指導幫助本會開展工作,參與本會研究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協助本會解決工作中的某些困難和問題。第四章 經費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一)會員單位繳納的會費;
(二)有償服務的合法收入;
(三)會員資助和捐款;
(四)其他團體單位,個人的捐贈和資助。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經費收入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開支在理事會監督下,經費預算由會長會議通過,秘書長簽字使用,本著“取之於會,用之於會”和節約開支的原則。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第二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第三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由會長會議決定。
第五章 章程修改第三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夠報會員大會審議。第三十五條 本會修改章程,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經業務主管單位杭州市總商會審查同意後生效。 第六章 終止第三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終止的,由理事會提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需報業務主管單位杭州市總商會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杭州市總商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回。第四十條 本會章程如與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相牴觸,以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為準。 杭州市總商會蘭溪商會200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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