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管理暫行辦法

(四)其它屬於中心提供的維權援助服務範圍的。 (一)《杭州市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申請表》。 第十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提升我市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能力,維護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及其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和規範我市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及舉報投訴工作,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開展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工作的指導意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是指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批准設立的中國(杭州)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中心(以下簡稱“中心”) 為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申請人提供專利維權援助,包括資金、評估、代理、諮詢等服務。
本辦法所稱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是指自願參與援助服務並經中心審核批准的智慧財產權法律、鑑定、評估、代理、信息等中介服務機構。
本辦法所稱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人員,是指自願參與援助服務並經中心審核批准或應邀參加的律師、專利代理人及相關專家。
第三條中心受杭州市知識產權局領導,由杭州市知識產權局負責管理及監督。
中心負責杭州市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工作的統籌協調、組織實施及舉報投訴工作的受理、交辦、跟蹤和反饋,制定維權援助工作的規章制度,對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申請進行審查和受理,組織開展相關維權援助工作。
中心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執業紀律。
第四條 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經費包括工作經費和資助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第二章 援助對象

第五條 在杭州市依法註冊登記,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以及杭州市戶籍的自然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維權援助:
(一)享受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自然人和經營虧損的法人因經濟困難,不能支付維權代理費的;
(二)在重大研發、經貿、投資和技術轉移等活動中遇到難以解決的智慧財產權事項或案件的;
(三)在涉外或具有重大影響的智慧財產權訴訟中勝訴,且訴訟費用支出巨大的;
(四)其它屬於中心提供的維權援助服務範圍的。
第六條 對同一個案件只受理第一原告(或被告)的申請。

第三章 內容及方式

第七條 中心提供維權援助內容包括:
(一)提供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法規、法律狀態、糾紛處理和訴訟諮詢;
(二)提供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侵權判定及賠償參考意見;
(三)為申請人推薦相應的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代理、評估、司法鑑定等相關機構;
(四)對重大體育賽事、文化活動、展會和海關智慧財產權保護事項,提供智慧財產權法律狀態查詢、侵權判定意見及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建議;
(五)為涉外、重大、疑難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解決方案的論證、諮詢推薦專家;
(六)對涉外或具有重大影響的智慧財產權糾紛以及不能支付糾紛處理費用的申請人提供經費資助;
“涉外”是指糾紛一方當事人為不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或法人。
(七)其他需要提供援助的事項。
第八條 援助方式:
(一)依申請,中心可以推薦或組織相關領域專家、智慧財產權代理及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及司法鑑定機構人員就相關案件進行分析論證,制定維權方案或提供諮詢意見。
(二)依申請,對經濟困難的申請人,中心可按維權代理費的50%予以資助;其中:自然人最高不超過3萬,法人最高不超過10萬。
代理費分兩次資助:申請人收到法院或行政執法部門受理文書後,先按代理費的25%進行資助,自然人和法人每年累計最高分別不超過1.5萬元和5萬元;經法院或行政執法部門判定或調解勝訴後一年內,憑判決書或調解書,對剩餘部分進行資助。
(三)依申請,對涉外或具有重大影響的智慧財產權案件勝訴的企事業單位,可按維權代理費的50%予以資助,最高不超過50萬。同一申請人每個年度內的勝訴案件最多資助50萬元。
對杭州市有特別重大影響的智慧財產權勝訴案件,由杭州市知識產權局審定具體資助額度。
(四)其他援助方式

第四章 申請和受理

第九條 申請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交以下材料:
(一)《杭州市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申請表》。
(二) 工商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團登記證、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經濟困難的自然人應提供《困難家庭救助證》;經濟困難的法人應提供地方稅務部門提供的證明材料或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
(三)申請人為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應提交權利的有效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四)申請資金援助的,需提供法院或行政執法部門出具的案件受理文書以及專利糾紛案件相關維權費用證明。
(五)中心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中心收到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後,對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全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援助的決定;申請材料不全或有錯誤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作出補正。申請人在收到補正通知15日內不按要求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按要求補正的,中心應自材料補正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援助的決定。
第十一條 對決定援助的,中心應作出同意提供維權援助的書面通知,並明確對其的援助事項和方式。需服務機構參與援助的,申請人應和該服務機構簽訂《杭州市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協定書》。
對決定不予援助的,中心應作出不予援助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五章 監督和管理

第十二條 申請人以欺詐或者隱瞞重要信息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援助服務和支持的,一經查實,中心立即終止援助服務,責令申請人支付因援助發生的費用,追回已援助資金,並在三年內不再受理其援助申請。
第十三條 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和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人員辦理援助案件應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為援助對象提供規範的服務,依法維護援助對象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中心工作人員有下列違法違紀行為的,一經查實將嚴肅處理,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在辦理援助案件中收斂財物的;
(二)泄露在援助過程中獲悉的技術或商業等相關秘密而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侵占、私分、挪用援助經費的;
(四)夥同他人弄虛作假、騙取援助資金的;
(五)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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