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教委普通高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三十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普通高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體制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精神,結合我幣已普及高中段教育的實際,特制定《杭州市教委普通高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簡稱《管理辦法》,下同)。
第二條 普通高級中學應建立、健全學生學籍管理制度。學校
應建立學生檔案。
第三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於市屬普通高級中學。縣 (市)、區屬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個人舉辦的普通高級中學參照執行。

第二章 入學與註冊

第四條 普通高級中學每班學額為50人,其中含每班外地轉學名額2人。
第五條 國中畢業生要升入普通高級中學就讀,一般須報名參加全市統一的高中招生考試,由招生學校對考生進行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部分學校經市教委批准,可以免試提前錄取。
第六條 凡被錄取的新生,須憑入學通知書和有關證件,在規定時間內到錄取學校辦理入學註冊手續,取得普通高級中學學籍。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註冊者,須憑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期註冊。開學後兩周內不到校註冊,也不辦理延期註冊手續者,按自動放棄學籍處理。
第七條 學校在新生入學後的一個月內,應按照招生規定進行複查,如發現有不符合招生條件和招生手續者,報經市教委核准,取消其學籍。
第八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須按期到校辦理註冊手續。因故不能按期註冊者,應事先請假,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不註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九條 學生死亡、失蹤或被刑事拘留,學校須及時向市教委報告。

第三章 成績考核

第十條 學校每學期要對學生德、智、體等方面進行考核,成績和評語記入學生本人檔案。
第十一條 學校每學期要對學生進行操行考核,每學年對學生進行操行評定,畢業時進行畢業鑑定。操行考核的內容為學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行為規範以及在學習和實踐活動中的表現。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教學計畫對學生的學業進行考核,並按有關規定組織學生參加浙江省高中證書會考。考核每學期只舉行一次。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
第十三條 學校應對學生休育科學業進行考核。體育科學業考核按原國家教委 《中學生體育合格標準的試行辦法》的要求進行。
第十四條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核,須事先向學校提出申請,經批准,可以緩考
第十五條 每學年學校依據學生平時學習情況和考核成績進行學科總評。學科總評成績不及格學科,應予以補考。補考成績按及格或不及格評定。
第十六條 無故缺考或考核作弊者,該生該學科的學業考核成績以零分計。學校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教育或紀律處分。對確有悔改表現者,經學校批准,可參加補考。
第十七條 單科成績特別優秀的學生,由學生本人和家長提出單科免修申請,經學校批准,可以單科免修或提前參加普通高中證書會考。

第四章 升級、跳級、留級

第十八條 學生每學年經考核評定,符合升級條件者,準予升級。
第十九條 學業成績特別優異,能提前達到更高年級學力程度的學生,由學生和家長提出跳級申請,經學校批准,可準其提前升入相應年級學習。
第二十條 普通高中實行留級制度。在同一學年內經補考,必修科自中仍有三科不及格者,或語文、數學、外語、體育(除批准免修者外)四科中的兩科不及格者,應予以留級。畢業班學生一律不留級。
第二十一條 連續留級兩次,仍達不到升級要求的學生可視為不適合在原校學習,經學生和家長申請,學校批准,可辦理轉學或退學手續。

第五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二條 學生連續病假三個月以上或其他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者,可準予休學。患傳染病的學生,學校視病情可令其休學。
第二十三條 學生休學,由學生本人和家長提出書面申請,出具市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經學校批准後,辦理休學手續。畢業學年內學生休學,經學校審核同意,報市教委批准。
第二十四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及時申請復學,符合復學條件,學校根據學生本人和家長的要求,安排在適當年級就讀。休學期滿,仍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除畢業班外,經學校批准,可繼續休學。

第六章 轉 學

第二十五條 因特殊原因需要轉學者,中考成績達到轉入學校同屆學生最低錄取分數線,由學生和家長提出申請,經轉出和轉入學校問意,可以轉學,由轉入學校向市教委申報學籍號。
第二十六條 外地普通高中學生,要求轉入本市普通高中者,憑本人本市市區常住戶口或其他有效證明,原校的轉學證書(經當地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學籍檔案(含當地省高中會考辦公室確認的會考成績證明),向市教委申請,由市教委根據學校學額和學生的居住地點安排入學。
外地重點高中學生,要求轉入本市重點高中者,憑本人本市市 區常住戶口和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的證明(證明其就讀中學系省級重 點高中)、原校的轉學證書、學籍檔案(含當地省高中會考辦公室確認的會考成績證明),向市教委申請,經同意後介紹到一所重點高中參加一次插班考試,成績達到標準,由該校在一周內報市教委核准後方可轉入。經插班考試不能被重點高中接受者,由市教委安排到適當的普通高中就讀。
第二十七條 中等職業學校學生,中考成績達到轉入學校同屆學生最低錄取分數線,需轉入普通高中學習者,可向轉入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報市教委批准後辦理轉學手續。學校可以根據學生情況,安排相同或下一年級就讀。
第二十八條 畢業班的學生在最後一學期,一般不轉學。學生在休學期間不能轉學。

第七章 畢業、結業、肄業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修業年限內學完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參加省普通高中證書會考達到畢業標準,操行評定、體育科學業成績達到合格標準者 (批准體育課免修者除外),準予畢業,發給杭 州市教委驗印的畢業證書。參加省普通高中證書會考未達到畢業標準 或畢業學年的操行評定或體育科學業成績為不合格者,由學校發給結 業證書。
第三十條 參加省普通高中證書會考而未達到畢業標準的學生,可多次參加省普通高中證書會考補考。達到畢業標準者,向原校 提出申請,經學校核准可換髮畢業證書。
畢業學年的操行評定為不合格而未能畢業的學生,一年後,經 工作單位或街道考核,證明其操行合格者,向原校提出申請,經學校 核准可換髮畢業證書。
畢業時間從換髮畢業證書時算起。
第三十一條 經市級以上醫院診斷,患有精神病、瘟病,及 其他嚴重疾病,意外傷殘等,不能堅持或不宜在校學習者,學生家長 因特殊情況提出退學申請者,學校可準予退學。學校應及時將退學學 生名單報市教委備案。
第三十二條 就學一年以上,未完成修業年限內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 (含社會實踐)而退學者,學校可發給肄業證書。
參加市教委組織的,面向社會的高中文化科目的會考並達到一
定要求者,發給普通高中同等學歷證書。

第八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三條 對德、智、體、美諸方面均表現突出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績的學生,學校可分別授予“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稱號或單項榮譽稱號,並記入學生檔案。對各學年均被評為“三好學生”的應屆畢業生,可授予“優秀畢業生”稱號,頒發《優秀畢業生榮譽證書》。
第三十四條 對極少數犯有嚴重錯誤而又屢教不改的學生,學校應給以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三種。對學生的處分,由學校校長公布。受處分的學生,經過教育,認識錯誤,確有悔改表現者,學校應及時撤銷其處分。
第三十五條 學生處分決定等有關材料應存入學校文書檔案 和學生檔案。處分撤銷後,應及時將有關材料從學生檔案中取出,並不在《浙江省普通高中畢業生登記表》“處分”欄中反映。
第三十六條 對少數品德行為偏常和有違法行為的學生,可 進行特殊教育。其中有“不良行為”的學生可進行託管教育;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可進行工讀教育
第三十七條 學生進行託管教育,由其家長提出申請,學校同意並出具轉學聯繫單徵得轉入學校同意,由原校出具轉學證明,轉入託管班學習,並報市教委備案。
學生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應由家長、或者原所在學校提出申請,送學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簽具意見,工讀學校同意,報市教委批准。
第三十八條 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 法院的判決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學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緩刑、 假釋、判處非監禁刑罰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讓其繼續留校學習,並採取有效的幫教措施,協助司法機關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學生,應允許其復學和升學。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境外學生要求就讀本市普通高中,由市教委按有關規定安排適當學校入學。
第四十條 本《管理辦法》自下達之日起施行。市教委以前關於普通高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的各種規定,如有與本 《管理辦法》不一致的,均以本 《管理辦法》為準。
第四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在市教委領導下,由學校校長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十二條 學生對學校在實施本《管理辦法》中有異議,可以向市教委提出申訴。
第四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由市教委負責解釋。市教委中教處是市教委普通高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的工作部門。
(此《管理辦法》由杭州市教育局於2000年1月12日頒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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