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杭州市地鐵建設管理,保障捷運建設順利進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杭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捷運建設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杭州市捷運建設工程是本市社會公益性重大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杭州市人民政府將捷運建設工程納入本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長遠規劃,分期組織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當服從和支持捷運建設,不得阻礙或影響捷運建設工程的實施。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捷運建設,包括捷運建設工程、輔助工程、與捷運相連的地面和地上軌道工程以及捷運站點配套服務用地範圍內的綜合建設。
本辦法所稱捷運設施,是指捷運的軌道、隧道、高架線路、地面線路、車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風亭等)、車輛及車輛段、機電設備系統、變電站(所)等,以及為保障捷運運營而設定的相關設施。
第五條 本市捷運建設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統一招商、統一建設、統一營運、統一管理”和“分開出資、分開開發”的原則。
統一領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統一負責捷運建設重大問題的決策和協調工作。
統一規劃。統籌規劃全市捷運線網和站點布局,使其與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市綜合交通規劃、捷運沿線城市設計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統一招商。建立統一的招商工作班子,加強捷運工程及物業開發招商工作。
統一建設。實行統一的捷運設計、技術、規範標準及建設組織模式。
統一營運。實行統一的營運模式,確保捷運營運的安全可靠、集約利用。
統一管理。實行設計、建設、營運、開發“四位一體”的經營管理模式,發揮資源的協同效應。
分開出資。市政府和捷運沿線相關的區政府(管委會)是捷運建設的出資主體,共同分擔捷運建設資金。
分開開發。支持捷運投資各相關主體充分利用捷運資源,以市場化方式進行捷運站點周邊及上蓋物業開發。
第六條 市軌道交通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捷運建設重大問題的決策和協調。
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指揮部負責捷運建設工程的日常指揮協調工作,市軌道交通建設資金籌措辦公室負責本市捷運建設的資金籌措。
杭州市捷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捷運集團)為我市捷運建設的主體,具體負責捷運建設的實施。
市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土地、房產、財政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各有關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做好捷運建設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七條 捷運建設應當按照國家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規定和國家批准的杭州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及軌道交通建設規划進行。
第八條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捷運沿線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捷運站點及周邊物業開發規劃。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劃編制過程中,應當採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意見。
第九條 規劃捷運站點用地時,應當根據軌道交通線網規劃、軌道交通建設規劃以及客流量、乘客換乘需要和用地條件,預留換乘樞紐、停車場等公共運輸和公共設施用地。
未經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規劃預留用地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條 為保證捷運建設的順利進行和捷運建成後的安全營運,本市設立捷運建設規劃控制區和特別保護區。
規劃控制區範圍如下:
(一)地下車站和隧道兩側各50米內;
(二)地面車站和高架車站以及線路軌道外邊線外側各30米內;
(三)出入口、通風亭、變電所等建築物、構築物外邊線外側各10米範圍內。
如需變更規劃控制區範圍,須經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軟土、砂土、溶洞、高含水率地質條件特殊的地段,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規劃控制區範圍可以適當擴大。
特別保護區範圍如下:
(一)地下工程(車站、隧道等)結構邊線外側5米內;
(二)高架車站及高架線路工程結構水平投影外側3米內;
(三)地面車站及地面線路路堤或路塹邊線外側3米內;
(四)車輛段用地範圍外側3米內;
(五)高壓電纜溝水平投影外側3米內。
第十一條 在捷運建設規劃控制區範圍內進行下列活動的,應當制定捷運設施保護方案,並徵得捷運集團同意,按規定報市規劃、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一)建造、拆卸建(構)築物 ;
(二)從事基坑開挖、爆破、樁基礎施工、頂進、灌漿、錨桿作業;
(三)修建塘堰、開挖河道水渠、採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在地面線路和高架線路旁進行敷設管線等作業;
(五)其他對捷運產生影響的建設行為。
第十二條 在捷運特別保護區內,除必須的市政公用設施和人防工程之外,禁止建設其他一切設施。
第十三條 在捷運建設規劃控制區和特別保護區內進行建設的,規劃、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控制。建設項目施工方案應當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論證,施工過程應當接受捷運集團安全監控。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四條 捷運建設實行優先建設、“地面服從地下”的原則。捷運建設規劃控制區和特別保護區內的各項建設,應當服從和配合捷運建設。
市政公用設施、人防工程建設與捷運建設工程相衝突的,市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捷運建設優先的原則進行協調和處理。
第十五條 捷運建設使用地下空間,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權的限制。捷運建設應當採取措施,避免對上方和周圍已有建築物、構築物產生影響,保障其安全。
第十六條 因捷運建設需要徵收集體所有土地或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需拆遷房屋及其他建(構)築物的,經依法批准後,由所在地的區政府(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拆遷補償安置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相應費用列入捷運建設工程支出。
第十七條 因捷運建設需查找通信、供電、供水、熱力、排水、燃氣和人防工程等管線、設施的檔案資料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各管線產權單位應當向捷運集團提供。
第十八條 捷運集團應當保護捷運沿線的通信、供電、供水、熱力、排水、燃氣和人防工程等管線和設施的安全。
因捷運建設必須拆除或遷移相關市政公用設施的,捷運集團應當與有關產權單位協商,或設定臨時性替代設施,保證市政公用設施的正常運轉。可以恢復的,捷運集團應當在施工完成後予以恢復;不能恢復的,應當建設相應的替代設施。
第十九條 因捷運建設需要永久拆遷或臨時遷改管線的,應當經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各管線產權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協商確定管線遷移方案並協助實施。捷運集團應當按照有關規範標準進行管線遷移;管線由產權單位自行遷移的,捷運集團應當按相關標準給予補償。
第二十條 捷運工程建設期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捷運集團,制訂局部和區域性交通組織疏解方案、城市交通堵塞應急處理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施工沿線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定的交通疏解方案和交通堵塞應急處理方案。
第二十一條 捷運集團應當按照環境保護、文物保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建設期間的環保、文保、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第二十二條 捷運建設工程沿線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捷運集團無償提供其所屬建(構)築物的有關檔案資料。
捷運集團需派員進入相關建築物內對建築物進行檢測的,應當提前向產權人發出檢測通知,產權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 捷運集團在捷運沿線採取技術保護及監測措施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擅自移動捷運沿線測量控制點。
第二十四條 捷運建設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通過招投標等方式,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
捷運建設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技術標準,並且符合保護周圍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他相關設施的技術規定。
第二十五條 捷運配套設施建設應當符合捷運營運功能配置規範的要求,配置安全可靠的運營設施和服務設施,建設完善的捷運安全監測和施救保障系統,保障乘客乘車安全、便捷。
第二十六條 捷運集團和捷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等各方責任主體依法承擔捷運建設工程質量責任。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捷運建設工程進行質量監督。
第二十七條 捷運集團和捷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捷運建設工程進行安全監督。
捷運集團應當做好工程總體協調工作,提供準確可靠的前期基礎數據,及時、足額撥付安全生產費用,不得對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
捷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提供的勘察檔案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應在設計檔案中註明,並對防範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捷運施工單位應當嚴格依照操作規程作業,統籌考慮安全、工期等因素,科學編制施工方案,合理選擇施工工法和安全技術措施,加強對地下空洞等工程環境安全隱患的調查和處理,摸清周邊各類管線及建(構)築物的安全情況,消除可能影響結構穩定和施工安全的因素。
捷運監理單位應當認真履行對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職責,對存在的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指導和督促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捷運集團。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捷運集團、施工單位等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預警和應急協調機制,建立健全事故預防、報告和處理制度,並組織演練,建立和執行建設過程動態安全監測制度,確保全全生產。
第二十九條 捷運建設工程應當執行國家、行業技術標準。沒有國家、行業技術標準的,捷運集團可根據國家、行業和地方有關規定以及國家對杭州市捷運建設的有關批覆,制定捷運建設工程的企業技術標準,並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涉及產品技術標準的,應當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為保證捷運的通風安全,捷運集團可以在捷運車站或通風口附近採取保護措施,捷運建設工程沿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並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條 捷運建設工程竣工後,捷運集團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初驗。初驗合格後,由捷運集團報市政府批准組織試運行。條件成熟的,由市政府組織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進行正式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正式運營。
第三十二條 規劃確定的捷運站點建設用地和相關配套設施建設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以行政劃撥方式供地。捷運投資各相關主體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後在捷運站點建設用地上進行綜合建設。
捷運建設實施特許經營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特許經營協定辦理。
第四章 資金的來源與管理
第三十三條 捷運建設資金通過多渠道、多方式籌集。鼓勵境內外企業和其他組織投資捷運建設工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十四條 市軌道交通建設資金籌措辦公室負責落實市本級政府投資資金的籌集,協調落實負有投資責任的相關區政府(管委會)投資資金的按時到位,各區政府(管委會)負責捷運建設工程本區政府(管委會)投資資金的籌集。每年需到位的市、區政府(管委會)資本金應列入各級財政年度預算。
市財政部門設立捷運建設資金專戶,統一歸集並管理市、區政府(管委會)用於捷運建設的資金。
第三十五條 捷運集團根據捷運建設發展要求,對擬實施的捷運建設工程,編制資金安排計畫及預算,徵求市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意見後上報市政府。市財政部門根據批准的資金安排計畫及預算撥付資金。捷運集團根據工程情況需要對捷運建設資金使用及年度計畫進行調整的,應當按規定的預算調整審批程式辦理。
第三十六條 捷運集團的資金使用情況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指導、監督和審計。審計部門對捷運建設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和績效審計。
第三十七條 捷運建設需繳納的各種規費,在市、區政府法定批准許可權內,可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減免。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未按本辦法有關程式取得批准,擅自在捷運建設規劃控制區和特別保護區內進行建設的,由規劃、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造成損失的,建設單位應當予以賠償。
第三十九條 被徵收人不及時簽訂征地補償協定或者不按規定交出土地使用權的,以及被拆遷人不按時搬遷的,由相關部門按照征地和拆遷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對妨礙捷運建設工程實施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造成捷運建設工程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捷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