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徵兵工作實施辦法

杭州市徵兵工作實施辦法於1996年8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1997年12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第120號令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本市公民依法履行兵役義務和徵兵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徵兵工作條例》和《浙江省徵兵工作實施辦法》以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下同)、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個體工商戶和公民。

第三條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每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個公民的光榮義務。本市的適齡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依法服兵役的義務。

第四條 依法做好徵兵工作是本市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個體工商戶和公民的共同職責。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適齡公民,是指當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8周歲至22周歲的男性公民。本辦法所稱應徵公民,是指經兵役登記和初步審查合格的適齡公民。對女性公民的徵集,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徵兵命令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辦理全市的徵兵工作,具體負責實施本辦法。區、縣(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負責辦理本地區的徵兵工作。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七條 杭州軍分區和各區、縣(市)人民武裝部兼同級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區、縣(市)人民政府應成立徵兵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徵兵辦公室。徵兵辦公室由兵役機關和同級公安、衛生、民政、宣傳、監察(紀檢)等部門抽調人員組成,負責辦理本區域的徵兵工作。

第八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鄉鎮、街道辦事處的徵兵工作,由同級人民武裝部辦理;未設武裝部的單位,應指定一個部門或專人負責。

第九條 徵兵期間,各級政府和各部門應建立徵兵工作領導責任制。公安、衛生、人事、勞動、民政、宣傳、財政、教育、交通、工商行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徵兵工作。

第十條 兵役機關負責徵兵工作的組織計畫,制定確保新徵兵員質量的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實施徵兵工作。

宣傳部門和新聞單位負責徵兵的宣傳教育工作。公安部門負責應徵青年的政治審查及由於政治原因退兵的覆核、接收落戶工作;負責對擾亂、破壞徵兵工作的單位和人員的查處。

衛生部門負責體檢醫護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徵兵體格檢查工作;指導督促基層單位做好應徵青年的病史調查和目測初檢工作;協助兵役機關做好因身體原因退兵的善後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督促檢查優撫、安置政策的落實,做好義務兵家屬的優待和退伍軍人接收安置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入伍新兵的中轉接待工作。

勞動、人事部門負責督促有關單位做好接收原是在職職工的退伍義務兵復工復職工作,並會同民政部門做好其他退伍軍人的接收安置工作。

監察紀檢部門負責查處徵兵中的違紀、違法案件;協助同級徵兵辦公室調查處理民眾來信來訪。

教育部門負責協同宣傳部門對適齡青年進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協同各級徵兵辦公室對應徵青年文化程度進行審查。

財政部門負責保障徵兵工作所需經費,會同兵役機關制定徵兵經費標準並監督徵兵經費專款專用。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新兵運輸保障和運輸途中的安全工作。

第三章 兵役登記

第十一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在每年8月底前,按照上級關於兵役登記的要求,組織基層單位對當年的適齡男性公民進行兵役登記。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根據區、縣(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的安排,負責組織本地區、本單位的適齡公民進行兵役登記。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的要求,告示和書面通知本地區或者本單位的適齡公民按時履行兵役登記手續,並在兵役登記工作結束時向徵兵主管部門如實報告兵役登記結果。

第十四條 適齡公民應在戶口所在地參加兵役登記。自理口糧在城鎮落戶的適齡公民應在戶口遷入地參加兵役登記。

第十五條 縣以上企業經勞動部門批准從本省農村招用的不遷戶糧關係的農民契約制工人,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的,在工作單位所在地參加兵役登記;國中畢業生回戶籍所在地參加兵役登記。

第十六條 本市徵兵工作實行《公民兵役義務證》制度。《公民兵役義務證》由區、縣(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負責管理、審核和組織發放。

第十七條 經兵役登記的適齡公民,由區、縣(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發給《公民兵役義務證》。區、縣(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在徵兵工作中,應當依據不同情況,如實在公民的《公民兵役義務證》上註明應徵、緩徵、免徵、不征、拒征、已征或者註明轉服、免服、不服預備役等情況。

第十八條 適齡公民在辦理待業、就業(含臨時就業)、就學、申請出境、申請宅基地和辦理工商營業執照、駕駛執照等手續時,必須向有關部門出示《公民兵役義務證》。對無證人員或兵役證上有拒絕履行兵役義務記載的,一律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 適齡公民應當在每年規定的期限,攜帶本人居民身份證和學歷證明或者《公民兵役義務證》到指定的兵役登記地點履行兵役登記手續。適齡公民參加兵役登記應當視為出勤。適齡公民在履行兵役登記手續時必須如實反映本人的真實情況,不得隱瞞或者弄虛作假。適齡公民登記期間外出的,可由其直系親屬代為登記。

第二十條 《公民兵役義務證》持證者因戶口變遷,應及時向原發證區、縣(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註銷,併到戶口遷入地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重新登記領證。無遷出地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註銷情況證明,遷入地區有關部門不得重新辦理登記入戶。

第四章 義務兵優待

第二十一條 本市應徵入伍的義務兵及其家屬,有權享受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對義務兵及其家屬的各項優待。義務兵退役後的其他優待事項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義務兵及其家屬優待金實行統籌,具體優待金標準和統籌辦法按省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企業從農村招用的農民契約制工人在用工單位應徵入伍的,義務兵及其家屬優待金享受務工單位所在地標準;回原籍應徵入伍的,享受所在地義務兵及其家屬優待金標準。

第二十四條 參加招工、招乾、自費高考被錄用、錄取的應徵公民,以及高校(中專)非正式學生及代培生,徵兵期間應首先履行兵役義務,被批准入伍的,錄用、錄取單位應停辦招工、招乾、入學手續,已繳納有關學雜費用的,由所在單位或學校退還本人。各類代培生(不含全日制在校生)應徵入伍後,有關單位應將未培訓期間的培訓費退給本人。

第二十五條 應徵公民入伍後享受以下優待:

(一)是企事業單位職工的,由原單位核發離職當月全部工資、獎金及各種補貼。

(二)義務兵家屬在社會福利方面,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安排住房或拆遷時,應徵人員應作為分房人口享受與其它公民同等的待遇。

(三)農村戶籍應徵公民入伍后土地被徵用的,應當享受與其他公民同等的待遇。

第二十六條 義務兵入伍前從事機動車輛駕駛、等級廚師等技術性工種的,服役期間由所在地區有關部門保留駕駛執照及技術證書。公安等管理部門應準予暫緩年審。退役後經有關部門復訓考試合格,應當予以核發駕駛證及上崗證等技術證書。

第五章 義務兵退伍安置

第二十七條 義務兵退出現役後,按照從哪裡來回哪裡去的原則,由原徵集的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接收安置。接收安置符合國家安排工作規定條件的退伍義務兵是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應盡的國防義務。

各部門、企事業單位要嚴格按照《杭州市實施軍人撫恤優待和退伍義務兵安置若干規定》要求,妥善做好安置工作。對當地人民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務,應當保證完成,不得拒絕。

第二十八條 義務兵退役後,由接受單位對其進行上崗前培訓,優先安排上崗或者就業,其待遇應當不低於同工齡的同類職工,服役期應當計為崗位工齡,並作為繳納養老金年限。

第二十九條 義務兵由用工單位應徵入伍的,服役期間用工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關係。退役後回原單位的,或者經人才勞動市場錄用的原無工作單位的退役義務兵,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兩年以上勞動契約。願回原籍的,所在區、縣(市)應負責妥善安置。

第三十條 義務兵在服役前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契約,服役期間無論是否到期,企業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終止和解除;義務兵原所在單位歇業或破產的,退役後由安置部門負責妥善安置。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依法應履行兵役義務的公民拒絕、逃避兵役登記,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經教育不改的,由區、縣(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在其《公民兵役義務證》上註明拒絕履行兵役義務,並報請區、縣(市)人民政府依法採取以下措施,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

(一)是個體工商戶的,註銷其本人的營業執照,三年內不再批准發給;

(二)是城鎮待業青年、農村青年的,三年內取消其升學報考資格,不予招工、招乾,不發營業執照,有關部門不得為其出具外出務工經商證明;

(三)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職工的,三年內不予調資、晉級。除採取上述措施外,可責令其按當地一名義務兵優待金標準交納三年義務兵優待金。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由區、縣(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責令改正,並提請主管部門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按兵役機關規定組織公民進行兵役登記的;

(二)隱瞞符合服兵役條件的適齡公民人數或者不接受徵兵任務的;

(三)故意阻礙、干擾有關部門對應徵公民進行體格檢查、政治審查的;

(四)拖延或阻撓公民參加兵役登記、體檢、政審或者應徵入伍的;

(五)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以及採用其他手段庇護公民逃避服兵役的;

(六)錄用、錄取或辦理受到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罰的公民就業、就學的。

第三十三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經教育不改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徵兵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在徵兵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為公民逃避服兵役提供條件,或將不符合徵集條件的人員故意徵集入伍的;

(二)違反規定擅自辦理入伍手續的;

(三)出具假文憑、假學歷、假戶口、假年齡、假病歷證明或其他虛假證明的;

(四)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行為的。

第三十五條 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經教育無效的,區、縣(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可依法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拒絕、阻礙徵兵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嚴重妨礙徵兵工作正常進行的;

(二)採取毆打、限制人身自由或進行人身威脅等方法阻撓公民參加兵役登記、體格檢查或者應徵入伍的;

(三)偽造《公民兵役義務證》或兵役檔案造成不良後果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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